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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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分析

曹莹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  山东 滨州  256800

摘要:作为公益性的社会事业而言,法律援助旨在对于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维护。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下,针对农民工的弱势社会群体必须要切实增加法律援助的实践力度,避免农民工的正当合法利益遭受到威胁损失。因此,本文探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目前实施状况以及现存问题,探析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现存问题;解决对策

近些年以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力度已经明显增加,其中法律援助属于非常关键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措施。农民工能否获得及时与充分的法律援助支持,在根本上关系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同时也关乎城乡社会的稳定发展。获得法律援助构成了农民工必不可少的法律权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运行保障规范制度在目前时期必须要得到严格的贯彻,禁止发生侵害农民工权益以及剥夺农民工正当利益的情况。

一、农民工界定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1]。农民工作为城乡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本身具有相对薄弱的权益维护与保障能力。正确界定农民工的群体范围有助于实现更加高效的弱势社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突显了以人为本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宗旨,平衡社会各个群体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的自身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农民工在整个城镇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也是较低的。现阶段的农民工正当合法权益已经日益获得了更大力度的保障维护,但是不应当忽视,侵害剥夺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仍然频繁发生。农民工在进行讨回劳动薪酬等维权活动中,农民工往往无法正确寻求法定形式的援助支持。由此可见,政府职能部门目前应当侧重于农民工的特殊社会群体权益维护,通过展开全方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来统筹城乡的社会发展,构建稳定与和谐的城乡社会秩序。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行动力薄弱

法律援助的职能机构目前仍缺少良好的行动力,存在薄弱行动力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会不利于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针对于城乡弱势群体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要展现出自身应当具备的权益维护作用,否则就会违背法律援助的实践目标宗旨。然而法律援助的职能机构往往存在被动应对农民工维权请求的现状,因此就会产生农民工的依法维权纠纷。存在不作为缺陷的法律援助机构整体上表现出较差的执行力,未能达到促进城乡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效果。通常情况下,负责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部门仅限于被动响应农民工的请求,未能实现提供援助过程中的主动参与[2]

(二)法律援助总体成效较差

法律援助的总体实施成效目前并未达到最佳的理想状态,根源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负责机构部门存在低下的执行力缺陷。农民工在依法寻求法律援助未能获得理想结果的情况下,很多农民工就会转而选择通过私力救济的途径渠道来讨回自身权益。例如近些年以来,农民工的群体讨薪事件表现为频繁发生的特征,缺少良好法律援助成效的农民工群体就会对于法律援助的机构部门失去信心,认为寻求依法途径的法律援助不如自己进行私力救济。近些年以来,很多城镇地区已经陆续设立了专门的援助站点,并且指派专业法律人员来接听农民工的求助热线电话等。但是不应当忽视,法律援助的总体实施成效仍然亟待得到稳步的提高,确保农民工都能获得必要程度的权益救济。

(三)农民工无法适应法律援助操作方式

农民工群体普遍具有比较薄弱的权益维护意识,那么就会导致农民工对于提供给自身的法律援助操作实施方式没有进行全面的熟悉。在法律援助的提供过程中,法律援助的机构部门应当力求赢得农民工的维权过程配合,如此才能保证实现最优化的法律援助效率目标。但是实际上,农民工对于政府机构部门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具体操作实现流程没有进行准确的理解把握,导致无法正确利用依法获得的援助权利。淡薄的法律规范意识将会阻碍农民工顺利达到维权的目标,甚至还有可能引发私力救济与讨薪维权中的悲剧后果。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策略

法律援助的立法规范制度重点针对于农民工的经济困难以及社会弱势地位群体,农民工如果无法充分依靠外部的援助力量,那么获得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就会存在低下的缺陷。在目前的现状下,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体系已经趋向于合理完善成熟,确保农民工在追偿薪酬工资、获得工伤赔偿以及其他类型的劳动侵权案件中能得到周到的保护,支持农民工的正当合法请求得到实现。具体而言,严格落实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应当体现在如下思路: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针对农民工群体专门实施的法律援助机制应当形成更加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确保农民工能获得及时的依法权益保障[3]。我国现行的立法规范必须要重点针对于农民工的弱势社会群体提供规范的法律援助,防止在实施法律援助以及权益维护的实践工作中存在盲目性。例如近些年以来,已经有很多城镇地区正在致力于建成农民工的依法维权保障网络体系,通过建立全面覆盖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来消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死角,增强针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举措力度。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涉及法律服务的关键信息应当能够面向社会予以公开,保证广大农民工群体能够获得实时性的法律援助信息。对于获得法律援助的群体范围应当给予合理限度内的拓宽,避免设置过高的维权与援助门槛。

(二)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

法律援助责任构成了政府机构部门的重要责任义务,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全面落实过程应当能够给予更加深入的推动促进。政府各个职能机构与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管辖范围应当进行合理的划分,防止存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责任情况。法律援助领域的各项便民措施都应当得到更为深入的推广实施,确保设立一小时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以及残疾人专用通道等便民服务机构,从而保障了农民工能获得更加快捷与方便的权益保障。在符合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快速办理涉及到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案件,为农民工群体开设绿色快捷的便民服务通道。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教育以及法治宣传有助于培养农民工良好的依法获得援助意识,防止农民工在维权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私力救济的思维误区。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要针对于城镇务工的广大劳动者增强普法教育以及法律宣传力度,确保劳动者的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普法宣传中的信息技术手段应当运用于提供法律援助的知识讲解,确保普法教育能够深入于农民工的特殊社会群体,构建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普法教育形式。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我国目前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致力于提供更大力度的法律支持援助,旨在保障农民工依法获得工资薪酬、保障自身劳动安全等各个层面的合法利益不会遭到侵害。但是从法律援助的实施运行总体角度来讲,现阶段的法律援助机构部门由于缺少了权益保障意识,因此导致整体上存在薄弱的援助实践力度。为了促进农民工的依法维权体系得到完善建立,那么重要的实践保障机制应当集中体现在加强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法治教育宣传,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机构的法律援助义务。

参考文献:

[1]周春蕾.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J].江苏农村经济,2022(03):49-50.

[2]林志颖,樊越.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法制博览,2021(15):35-36.

[3]张丽.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20(17):200-201.

作者简介:曹莹(1981.12-),女,汉族,山东潍坊,大学本科,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