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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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张霞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滨州  256622

摘要:当下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而且也开拓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人们在网络上就可以观看著作,引用知识产权技术。但也正是由于网络操作的简便性,在一些情况下也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由于网络发展的隐蔽性与迅速性的特点,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无法轻易发现,对于网络发展速度快,我国立法工作无法与其保持平衡。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提倡网络实名制并且开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律权益,完善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的智力产物,因此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这就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出现的原因,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这种保护的难度似乎日益提升,很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但是不论过程多么艰难,我们都需要不断地去思考和研究,探索更多的法律保护措施,助力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发挥。

一、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概述

(一)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特征

1.广泛性

传统传播方式在于合同双方的权利授予上,但是网络知识产权传播具有被授权人员二次传播的特点,并且传播方式仅仅通过网上进行即可,甚至传播人与被传播人不需要进行见面,就可以实现传播行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传播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体现在适用对象的潜在性上。主要是指对于上传到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需要使用的群体会主动搜索,寻找知识产权人希望得到使用授权,其次对于上网的人员无意中看到知识产权的相关介绍也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受用群体。因此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传播方式来说,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传播对象更具广泛性。

2.隐蔽性

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传播还体现了隐蔽性的特点[1]。不仅授予方与使用方不需要见面,各方对于对方的了解也知之甚少,有的知识产权授予工作不需要签订合同,仅以网上口头授予便可以使用知识产权,满足自身的需求。所以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授予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用途、方式方法、产生的结果一无所知,因此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传播方式更多体现的是隐蔽性特点。

(二)保护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意义

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众多,不仅包含著作领域、商标权领域,还包括科技领域与技术领域。因此,如果对于知识产权不能予以保护,势必会打消知识产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在知识产权的关联市场形成稳定秩序,侵权现象频发,最终威胁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尤其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种类繁多,而且侵犯知识产权的成本低廉,仅仅需要一台电脑便可以实现侵权行为,侵权种类也不只局限于知识产权的一个层面,而是涉及各个方面,如果不予规制,必将导致整个市场体系的混乱。如果能够切实保护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可以稳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秩序,而且可以激励知识产权人的深入研发积极性,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商业科技、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

二、目前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人无法追踪

正如前文所阐述的一样,互联网领域下知识产权传播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具有虚拟性,其虚拟性不仅表现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上,更是体现在上网人员身份虚拟、财产虚拟上。而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人会以低价售出,买受人也愿意以低廉价格予以接受,并且连续出售的行为也比比皆是,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导致在相关知识产权市场引起不良竞争,威胁知识产权与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二)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性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速度快,导致了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更新周期快,短则几天,慢则几个月就会实现知识产权的更新,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然而科技发展的创新性与法律建设的稳定性本就存在矛盾,尤其在知识产权更新速度加快的情形下,法律保护更是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是从目前的知识产权发展速度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来看,法律滞后性的特点较为明显。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工作对于现行的知识产权技术没有整体把握,另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法律适用的长期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创新性的特点,法律不能够频繁更改,产生法律体系不稳定的结果。但是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势必会阻碍科技创新与我国文学、商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应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法律的覆盖性与适用性,对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进行实时保护。

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一)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

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法追究侵权行为人责任的问题,应该从问题本身出发,以追究侵权行为人责任为基本目标,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要求对于上网人员应该进行实名制注册,目前的网络行为以自由为原则,对于上网人员的身份、行业、网络技术没有要求,人人都可以上网,所以也就导致在对日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追究责任的过程中搜寻范围广泛,无法准确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因此进行网络实名登记,将个人信息登录在网络平台上,并且对于各个公司的登录平台也应该要求登录人员进行网络留痕,将以后的侵权行为人调查范围缩小,以此提升追究违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并且,通过进行实名登记,不仅可以在心理层面拘束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可给予法律追究,还可以保证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后能够第一时间找到侵权行为人,根据网络浏览记录和网络记录的痕迹,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人予以追究侵权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二)收集群众意见,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的法律滞后性体现在立法部门不能及时制定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发展速度的法律,因此单单依靠立法机关的自身努力收集立法资料,完善立法机制还远远不够,更应该广泛吸取群众的意见来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法律规范应该体现民主性与科学性,广泛集中民智也是为了满足这两个特性,保证制定完后的法律能够予以适用。并且与立法机关相比,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与网络侵权行为的状况更加了解,能够提供侵权行为人的相关信息,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另外,立法机关开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建议,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能以数据整理的形式将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将人们关心的重点知识产权问题集中分析,进而有侧重性的完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产权权益[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下的知识产权为人们在知识产权运用上提供了便利,但是此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也更容易受到侵犯。而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存在的侵权行为人不易被追踪与法律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也应该从问题的本质出发。在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身份确认上应该提倡网络环境的实名制,对于登录公司相关界面的人员进行实名备案,缩小日后调查侵权行为人的范围。而对于法制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也应该广泛吸收群众意见,获取著作权人与创新型人员的建议,从侵权实质出发,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产权权益,维护互联网领域内知识产权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 文燕.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35):30-31.

[2] 胡泊.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20(24):61-62.

[3] 李金亚.大数据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以互联网领域为例[J].法制博览,2021(3):16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