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7
/ 2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完善

詹浩然

平泉市人民法院  067500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警醒人们对于野生动物要保持清醒认识,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野生动物保护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涵盖的部门比较多,特别是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来看,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系统地分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解决了许多过去没有解决的问题。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还没有充分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加快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是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举措。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从保护自然中寻找发展机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当前,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展现出党和国家建设美丽中国的信心和魄力。在生态环境系统中,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参与者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具有其他生态系统组成部门不可比拟的重要地位,可以有效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生态多样性发展。我国也一直以来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从立法层面1988年我国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陆续出台,涵盖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诸多方面,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不断提高,现有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偷猎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我国幅员辽阔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在自然资源环境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关系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更是关系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必须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有效规范人类的行为,这也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我国体现大国担当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外交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多次作出庄严承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是履行承诺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从立法层面看,需要尽快妥善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我国已经相继签署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为了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目的与立法理念存在局限性

立法的目的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通过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还明显带有“资源法”的倾向,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进行保护,比较多的强调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对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体现不足。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应该对野生动物的多元化价值的优先顺序进行合理排序,其中生态价值是野生动物资源的基础性价值,应该排在多元化价值的首位。此外,立法理念是体现一部法律质量的关键因素,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理念、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过程中公共卫生安全理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养殖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平衡等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表述。

2.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修订制度面临困境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体是林草部门和渔业部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也是由两部门共同负责,在名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需要林草和渔业部门进行通力配合,只有两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上报进行审批。这种行政主体多元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弊端,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名录的制定和修订。

3.野生动物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行政监管存在交叉重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各级林草和渔业部门,但是在具体执法监管过程中,往往涉及公安、海关、卫生健康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不同监管部门在监管职责上存在的相互交叉、重叠的现象,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监管空白。这不仅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的执法成本,而且还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面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林业部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农业部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都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补偿救济的范围局限于国家一级地方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并且没有对具体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仅有个别地区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但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建议

1.树立前瞻性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理念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过多轮修订,法律框架和条文更加完善,但是立法目的还主要是围绕人类自身利益开展,没有充分体现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人类仍旧在不断地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披着合法的外衣捕杀野生动物,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应该坚持生态优先目的,更加注重野生动物自身的生态价值,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立法理念上,要充分体现生物安全、健康中国以及利益平衡的理念。

2.明确法律法规修订主体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推进,影响法律修订的质量和效率。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具体保护名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明确一个部门总体负责,统筹推进修订工作。或者成立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主导,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组建法律修订工作组,在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主导下,共同开展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对法律修订的影响,提升法律修订的质量和效率。

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野生动物监管执法涉及部门多、领域多的实际情况,在野生动物监管执法领域要强化联合执法、提升监管执法的效果。探索建立以市场监管为核心,其他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联合执法体系。为了提高联合执法的实效,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及时互通相关信息,解决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联合执法的针对性、时效性。此外,在立法完善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范围,明确无论是否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都要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不平衡现象。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标准,确保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法可依。

四、结语

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也得到不断完善。但是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一些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这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必然的过程。任何事物发展都是螺旋上升过程,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事物不断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要进一步突出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明确法律法规修订主体,强化联合执法,完善致害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