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的形式缺陷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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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的形式缺陷及完善

张曼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530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创新发展,金融经济活动越发频繁,人们对于金融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和秩序性要求越来越高,以保证自身经济财产的使用安全。金融凭证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金融秩序以及经济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金融凭证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缺陷问题,为保证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对其缺陷问题以及相关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首先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基础概念进行简单阐述,随后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缺陷造成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完善优化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形式缺陷;诈骗罪;金融凭证;立法

前言:新时期发展中,我国金融体制正处于不断变革优化阶段,我国金融犯罪情况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在金融犯罪的危害性、犯罪形式以及涉及金额等方面具有显著变化。金融凭证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十分重要的组成,为进一步有效打击金融犯罪问题,我国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对相关立法系统进行不断的完善优化。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金融立法系统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一定问题和缺陷,影响我国金融犯罪打击效率和质量。因此,必须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深入科学研究。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概述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且具有具体详细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作为最终目的,利用虚构手段进行变造或造假的各类银行结算凭证对他人进行财务资产骗取,且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违法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不仅是对国家政府相关金融凭证管理系统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财产所有权的损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金融活动正常安全开展。从广义角度分析,支票和汇票等都属于银行机构的结算凭证,和银行存款、汇款凭证等凭证具有相同属性,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主要是指银行存单、汇款凭证以及委托收款凭证[1]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缺陷带来的问题

(一)对我国刑法系统构成破坏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立法形式的缺陷会导致我国刑法系统受到损害。刑法中对具体罪名进行排列组合的主要依据是以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法益作为标准对章进行分类,同时会依据犯罪活动的具体危害程度进行顺序排列,并依据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内在因素对具体犯罪行为进行排列,具有十分严谨科学的逻辑系统。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本节其他犯罪活动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包括票据诈骗罪等。在金融凭证诈骗罪尚未出台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其一直使用票据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2]。因此,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与票据诈骗罪之间具有高度相似性,比如在现行刑法中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自由刑以5年或者10年作为划分,财产刑以2万、5万、20万以及50万作为划分。同时,刑法在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构成要件规定时并未涉及具体金额规定,只要他人利用变造或者伪造的银行凭据进行金融犯罪即可构成该罪行。这一规定导致罪名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而由于立法形式等问题,导致刑法对于不同罪犯成立的标准要求划分并不一致,与我国刑法体系的逻辑严谨性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二)刑法适用缺少精确依据

刑法开展执行的最终目的就是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管制,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则取决于法律惩罚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对应性是否一致,这一现象主要取决于在刑法条例设计时是否严格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原则对不同的犯罪习行为进行法定刑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原则具体形式表现就是法定刑和罪状之间的相互对应性。但是,对于金融凭证诈骗罪而言,由于立法形式的缺陷问题,部分法定刑和罪状之间难以进行精准对应。第一点,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要制裁利用银行机构凭证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而票据诈骗罪中相关规定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由其他严重情节)”的五种犯罪行为,由于两种犯罪的成立标准存在出入性,导致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判定时“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的行为从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质疑性和不严谨性。第二点,在“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时,如何保证“依据前款”行为的精准性和真实性同样存在一定困难。票据诈骗罪中对犯罪金额进行了三个等级的划分,即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数额较大,而现行条例中对于上述三个等级并未进行明确精确规定[3]。与此同时,不同的犯罪行为在实际表现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刑法为保证自身犯罪预防和有效管制的目的,必须依据不同犯罪的不同危害程度进行具体的法定刑制定,但是,现阶段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相关罪状表述中并未对其进行具体区分,进而导致“依据前款”进行判定时缺乏明确的标准依据。

从法律实践角度分析,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缺陷造成的主要问题就是司法解释权的扩张导致立法权益受到侵害。上文阐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体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司法解释对立法缺陷进行有效补充,即司法解释权对立法权进行侵害。我国于1981年开始通过大量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实际应用问题进行具体表述,以此防止法律应用的冲突和矛盾。但是,这一举措也导致了司法解释数量迅速扩张,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司法人员过于依赖司法解释的问题,极不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现阶段,金融凭证诈骗罪虽然作为单独犯罪列入到刑法中,但是该罪名的犯罪数额始终未能清晰明确地表述,虽然能够通过司法解释手段在实际生活中进行相关罪状表述,但是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立法权。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缺陷的完善措施

(一)对罪状进行清晰明确表达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的缺陷问题,首先应当对该罪的数额犯性质进行清晰明确地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共同组成了刑法的第194条内容,两种罪名具有相同的保护法益,因此刑法对两者制定的法益保护程度也应当保持相似,两种罪名之间的差异性应当体现在犯罪手段以及对象等因素上。票据诈骗罪主要针对汇票和支票等金融凭证,犯罪手段相对较多,包括变造和伪造等;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要针对不包括汇票、支票、本票等的金融凭证,犯罪手段仅包括变造和伪造[4]。刑法在规定时不能由于这一差异问题对两种罪名的成立标准进行不同设置,即票据诈骗罪需要通过“数额巨大”特征进行认定,而金融凭证诈骗罪只需要通过“使用变造或伪造银行凭证手段”特征,不需要对犯罪金额进行认定。金融诈骗罪在社会中的具体危害性,即犯罪数额同样需要考虑其中。因此,应当在刑法规定中对数额犯性质进行明确清晰的表述。

对罪状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述能够进一步提高法定刑的实际应用效果。现行刑法中并未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详细明确的法定刑规定,而是利用“依据前款”的方法引用了票据诈骗罪中的法定刑规定,以保证法律条文的简洁性。但是,票据诈骗罪中对罪状的表述涉及到犯罪数额,会依据数额不同进行相对应法律处罚,而金融凭证诈骗罪中并未明确规定犯罪数额,在“依据前款”时难以通过犯罪数额与具体处罚对应,也就导致“依据前款”具体应用可能存在一定缺陷。虽然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出现相关问题,但是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之间的矛盾问题依然存在,即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具体凭据砸法律条例中表述不清。因此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完善优化过程中需要将罪状表述具体清晰作为重要前提条件。

(二)保证条文表述恰当准确

犯罪条例具体表述内容应当做到精准恰当,且需要对条文内容的繁简程度进行合理设计。在刑法条例设计过程中必须重视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特征与刑法条文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问题。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导致刑法不可能对生活中全部犯罪行为进行明确清晰地规定,法律条例越具体,其适用的犯罪范围越狭窄,也就导致法律条文难以将小部分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为保证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和通用性,在条文设计时需避免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表述,以防止其实际应用范围的约束性,需要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表述。同时,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谨性要求法律条文表述需要做到清晰明确,不能因为简化表述导致某条规定的法律范围界限模糊不清,甚至出现刑法滥用的风险[5]。因此,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的完善优化需要在保证条文表述言简意赅的同时,保证条文适用范围清晰明确。

金融凭证诈骗罪条文表述需要保证繁简适当。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形式缺陷主要体现在并未清晰明确表述犯罪数额,因此在形式缺陷完善时需要将犯罪数额以及法定刑升格数额清晰明确地表述出来。此时,依据表述就不一定是“依据前款”,但是依然能够保证本条内容表述的简洁性。对金融诈骗罪中其他相关犯罪条例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对犯罪数额进行明确清晰规定已经成为常态化现象,这种表述能够明确体现出数额犯性质,且由于刑法规定要求,并不会因为添补犯罪数额造成条例表述的复杂性。可以说,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进行明确清晰的犯罪数额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能够进一步促进现行法律条例的应用效果。

结束语: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致使金融经济活动越发频繁,为进一步维持社会经济稳定,保证人们的财产安全,必须注重金融相关法律的研究工作。金融凭证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重要组成,会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其在立法形式的缺陷问题主要表现为并未对犯罪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和机关单位需加强研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变动完善,以保证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实用性。

参考文献:

[1]苏超峰. 防范金融诈骗罪的策略探析[J]. 法制博览,2021,(36):74-76.

[2]劳东燕. 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4):3-29.

[3]胡世伟. 金融诈骗罪刑法单独设节的理性思考[J]. 吉林金融研究,2020,(02):45-51.

[4]王福东. 浅析金融诈骗罪的现状及对策[J]. 河北企业,2020,(02):133-135.

[5]李伟峰,蒋建湘. 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法的形式缺陷及完善[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1):93-98.
 

作者简介:姓名张曼琳,1990年出生,性别女,籍贯甘肃省金昌市,职称无,硕士学历,专业或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法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单位邮编5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