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立场选择及实现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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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立场选择及实现路径

张晓轩

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 广东汕头 515041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深化,个人数据的权利保护也开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介于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方面的立场选择也仍然是一项相对新兴的事物,甚至会与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立场选择及实现路径,旨在更好地完善我国关于个人数据权利方面的立法献力。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立场选择


前言个人数据权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和人格权利,并且基于数据个人私有所建立起的一种个人控制论会存在一定的逻辑偏差,因此一系列潜在的滥用数据权利的风险会与之产生。而我国刑法基于社会控制论的立场,更是需要注重整体的安全保护,并且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个人数据、利用原则以及关于数据论方面的个人数据范围,修改、解释刑法或是增设一些相关附属的刑法内容相结合,从而重择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路径[1]

  1. 个人数据权概述

伴随物联网、云计算等一系列新兴技术的出现,人类已经进入到了大数据的时代下。个人数据权是从个人数据信息安全的角度,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个人数据隐私安全与国家数据权利之间存在矛盾点,所以,如何保证两者之间的平衡,对个人数据保护进行约束,对提高个人数据权的法律价值有促进作用。在对数据权利属性进行分析中,数据采集、分析的边界对个人数据权的范围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数据权利与数据技术的实际应用之间存在正比关系,数据技术越发达,数据权利保障要求越严格[2]。基于这一点,美国建立了隐私权理论,欧盟也形成了人格权理论,可以发现个人数据权与因素安全之间有直接关系,在个人数据权的分析中,则需要从个人信息、数据技术应用的角度,对数据权利保障范围、权利管控等进行优化,对提高个人数据权的应用价值有促进作用。随着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数据权利分析的过程中,则需要将人格权、隐私权与个人数据权联系到一起,明确的个人数据权的保护界限,并对相关法律约束内容等进行优化,对进一步提高个人数据权的法律价值有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往往会造成立法定位困难、逻辑混乱、纠结重复的情况出现,在未来使用个人信息时往往会面临着更大的歧义和不确定性。因此,数据权利不应被局限于隐私权和人格权范围,进行片面的论证,而是需要展开多元化的分析和解读[3]

  1. 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立场提倡

基于广义的角度,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数据权利方面的刑法保护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点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第二点是附属刑法的立法内容,第三点是刑法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随着通信方式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信件的使用率大幅下降,并且一系列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到人们的沟通交流中,尤其是即时通讯,这使得个人的隐私泄露的可能性明显增加。而出于对个人数据安全性以及社会性考虑,在个人数据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这种大前提下,国家刑法针对数据保护的规定也开始适用于个人数据方面的保护。虽然基于附属刑法方面的规范,以及刑法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刑法规定与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体系,能够同时实现对于网络经营者、数据占有者行为的限制,或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侵犯数据权利的刑事规制,但是基于刑法的角度去实现个人数据权利等多方面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仍然会存在不可避免上的结构缺陷。而这一系列的结构缺陷,主要是因为缺乏整体的社会保护立法意识所造成的,其中,个人数据保护与国家数据安全之间的保护层次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过度强化个人数据保护,对国家数据安全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个人数据权的立法进行完善,并对数据资源之间的关系进行整合,对提高数据保护与信息处理的综合水平有促进作用。

  1. 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路径分析

第一点,要注重整体的数据安全,避免出现片面强调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单项立法。在大数据时代下,形成个人权利保护权利需要优先于其他数据权利或是数据权利的表象,这样可能会影响整体刑法社会性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的刑法立法建立务必要基于整体社会控制论的立场,重新构建个人数据的权利,立法保护体系还要明确个人数据的范围。例如,我国可以明确哪些个人数据成为我国刑法要保护的对象,以及基于相关前置性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数据方面的规定,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对于数据种类、规模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一系列的明确。第二点,要基于国家数据论的高度,重新明确个人数据的范围。例如,可以采用立法拟制的方式,将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的个人数据,以支撑国家的数据,并且对于一些重要的个人数据进行特殊的保护。第三点,在个人数据权的立法完善中,则需要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以及公共利益的豁免原则等进行分析,通过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界定与控制,可提高个人数据权的法律效应。与此同时,从数据敏感程度、公共利益、数据关系等角度进行分析中,则需要对数据性质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进行量化,确定个人数据权的衡量标准,在立法完善与限定数据范围的基础上,可提高个人数据保护的综合水平。第四点,在数据技术快速发展与获得个人数据权的过程中,要对个人与企业的数据进行划分,对带有利益关系的数据信息与个人隐私数据进行界定,并利用情景完整性理论,对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以及数据安全等进行动态分析,并以个人数据类型与数据传输为参考依据,并明确个人数据的保障权益,提高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地位。

结论总而言之,在互联网及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发展的今天,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为了有效地解决现行立法在个人数据与权利保护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立法的缺陷,则更是需要立足于国情以及未来大数据发展的趋势,对于个人数据权利、立法内容进行重新地借鉴和完善,在关注个人数据权利、正当性、保护性的同时,也要赋予数据企业一定的权力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凤梅. 个人数据权利刑法保护的立场选择及实现路径[J]. 法商研究, 2021, 38(6):15.

[2] 朱磊. 论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合理性及路径选择[J]. 学习与探索, 2014(12):5.

[3] 武旭强. 大数据时代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分歧及其调和路径[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 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