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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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

汪孟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按照我国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条件的案件被执行人如果存在到期债权,那么法院可以在满足到期债权各项执行条件的情况下运用强制性的执行手段,进而要求第三人对于现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偿还。对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之所以给出上述的具体操作履行条件,最根本的思路宗旨就在于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并且着眼于平衡案件被执行人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文通过探讨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定执行要件,详细阐释执行领域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要求。

关键: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条件具体操作要点


民事主体如果被确定为被执行人,那么法院应当通过综合评定执行案件的属性特征,据此判断得出是否有必要对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法院针对到期债权予以强制要求履行的前提基础具有严格规定,因此法院必须在保证全面符合民事立法各项债权执行要件之后,才能选择采取特定的债权强制执行手段措施。对于到期债权的法定偿还主体而言,到期债权的履行义务主体应当被确定为强制执行案件的第三方,并且应当按照现行的民事立法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强制执行规定来偿付到期债务,进而确保法院能够顺利执行民事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财产。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被执行人不具备债务清偿的能力

民事案件中的被执行主体如果本身已经具备了全面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没有必要强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只有在不具备债务全部清偿的条件下,法院才能进入到强制要求履行到期偿还义务的过程中。由此可见,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是法院能否采取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措施的前提。同时,被执行人对于债务清偿的经济能力并非永久性的丧失,多数仅限于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内无法履行到期的债务偿还责任。若清偿能力是永久性丧失,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根据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那么民事执行的后续实施流程将会遇到阻碍。

(二)到期债权真实存在

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只有在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要求对其债权项下的债务人进行强制履行。否则,法院如果执行了偿还期限没有届满的债权,则应当视为侵害了被执行民事行为人的民事合法利益[1]。某些到期债权只有部分金额已经履行期限届满,那么法院只能针对目前到期的合法债权部分要求强制履行,对于没有届满债权履行期限的债权部分无法予以强制履行。此外,法院只有在经过了严格与全面的民事到期债权审核确认流程以后,才能判定为民事债权本身真实存在。否则,未经法院严格确认的到期债权不能够满足真实存在的基本前提要件,同样也不能被纳入到强制履行范畴[2]

(三)第三人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

在债务强制履行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项下的第三人享有法定的异议权,否则将会侵害到案件涉及第三方的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第三方只有在没有提出任何到期债务履行异议的情形下,法院才能顺利进入到正式执行到期民事债务的程序。第三方如果提出了针对到期民事债权的某种异议,那么法院就要对其展开全面详细的判定,最终确认现有的异议是否满足成立的要件标准[3]。通过展开全面的异议审核确认过程,法院即可据此形成驳回申请或者不进行强制执行的两种最终决定。

正式进入到民事案件的债务强制执行环节关键前提就是全面消除双方提出的案件异议。即在民事案件涉及到的双方主体已经存在某些争议时,民事司法人员不可以忽视上述的当事人异议,而直接进入到民事执行的过程中。民事案件的审核与裁定过程必须要全面兼顾各个相关方的合法民事权益,尤其是涉及到案件当事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来讲。案件当事人如果被错误执行了民事债务,那么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将会遭到非常明显的侵害损失,此种现状在根本上也违背了现行民事立法的权益保障宗旨[4]

(四)符合法定的到期债权执行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已经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的合法到期债权应当被纳入到民事强制执行的范畴。但是民事司法执行人员对于相关主体目前承担的民事债务如果要真正予以强制履行,那么关键性的基础要件就是应当保证民事到期债务已经满足了法定执行的流程规定[5]。民事司法的执行人员如果违背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合法执行流程条件,则应当被视为民事行为人的合法预期利益遭到了明显损害。在此种情况下,民事行为人对于违规履行现有民事债权的强制执行流程应当享有异议的提出权利,旨在平衡相关的民事主体利益,增强针对民事司法执行人员的法定执行权限监管约束力度。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步骤与流程

首先是提出债权执行的申请。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到期债权的申请人必须要满足现行民法的身份资格限制,法院才能将其认定为申请人。申请人对于到期债权的案情基本线索以及各项材料证据都要进行完整的提交,然后经由法院认定审查。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如果能够判定为执行债权的各项基本条件已经全部成立,那么可以给出同意执行申请的结论,否则法院就会对于上述的债权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6]

其次是通过法院的全面审核确认。债权执行的申请如果经过了法院的全面审核确认,那么执行通知书将会被传送给债权涉及到的第三人,因此意味着法院的司法人员已经告知了债权相关第三方履行到期债权的偿还义务责任。法院对于通知书应当确保包含协助执行的明确要求,告知被执行人对于债权相关第三方的到期债权进行必要的转移处理,确保将现有的到期债权足额转移至执行申请主体。

第三是指定债权履行的合理期限。在特定的债务偿还履行期限范围内,案件涉及到的法定债权人应当能够完整收回现有的民事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法院告知应当足额履行到期债务的民事行为主体可能会给出履行异议或者违约责任的申请,那么法院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再次进行完整的审核确认。强制执行案件有关的第三方如果没有给出相关的债务履行异议,然而又没有配合司法人员来完成全面偿还债务的行为,那么法院就会按照现行的民法基本流程规定来强制执行现有的全部债权金额。

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操作实施要点

作为法院执行人员以及案件的裁定审查人员来讲,民事执行类型的案件审理相关负责人员针对强制执行民事债权过程务必需要保持谨慎。这是因为,欠缺法定基本债权执行要件的民事债权如果被司法人员予以强制执行,那么将会侵害到被执行的民事主体权益,进而导致民事案件各个相关方表现为利益失衡的后果。因此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领域中,作为案件执行人员以及案件审核人员都应当秉持全面平衡民事案件各个相关主体利益的宗旨目标,确保将到期债权执行中的经济利益损失降至最小[7]。具体而言,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定执行过程应当体现为如下的操作实施要点:

(一)地域管辖的执行条件限制

按照现阶段的民事诉讼立法基本规则与要求,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满足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条件限制。负责审理与裁定各类民事案件的法院如果没有针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限,则应当将现有的民事案件依法执行权限移交给具备地域管辖权限的法院。从以上的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执行角度来讲,地域管辖权限构成了强制执行类的民事债权类案件基本履行要件。民事司法执行人员对于法院现有的案件管辖权限需要确保给出正确的界定判断,否则就会被视为不具备地域管辖的案件审理执行基本前提要件[8]

从当前阶段的民事强制执行类案件进展状况来看,健全我国民法现有的强制执行领域立法保障体系,关键举措应当体现在准确界定强制执行民事财产的种类范围,确保将各种类型的强制执行债权财产完整包含在现有的民法执行范畴。因此我国现行民法针对强制执行到期民事债权的方式手段应当慎重进行扩展,通过灵活运用多种类型的处理措施来平衡民事案件涉及到的当事方权益,切实防止法院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现象发生。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执行立法体系架构中,民法针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益已经给出清晰准确的划分界定。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框架包含保障公民基本合法财产利益的条文规定,然而整体上表现为立法分散性的特征。为了在根源上促进实现优化与转变,那么现阶段的我国民事立法亟待设立单独性的公民财产权益保护立法条文,通过设置单独性与专门性立法的技术手段来全面增强民法保护力度,为广大公民提供更高层次的民事合法财产安全防护。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规定

某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为主体对于即将受到法院执行部分的财产将会采取特定的手段措施来进行转移,进而达到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标。在多数的情况下,存在上述行为趋向的民事案件被执行当事人可能会表现为隐匿现有财产、转移财产、损毁财物或者变卖财物的逃避执行行为,那么客观上体现了民事司法人员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手段的必要性[9]。在法院审理的现有各类强制执行民事案件范围内,被列入到法定财产保全范畴的当事人财产通常应当包含资金财产以及固定资产等。民事司法人员之所以有必要运用上述的财产保全手段,基本宗旨就要体现在全面保障民事判决与裁定得到顺利履行。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案件执行人员针对某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当事人财产应当禁止予以强制执行,上述的民事案件财产种类重点应当包含善意取得的案件之外财产等。民事案件的执行人员对于案件范围以外的当事人合法取得财物应当排除在民法执行流程以外,这是由于上述类型的民事财产经由当事人善意获得,当事人并不知晓该财产牵涉民事强制履行的相关要求。在此种情况下,民事司法人员就不得出于保证民事案件顺利履行的目的而强制执行善意第三方的合法取得利益。

(三)债权仲裁与诉讼问题

对于目前已经到期的民事债权来讲,法院的执行负责人员应当能够强制性要求民事债务人予以履行,旨在保证民事执行流程能够得以顺利的运行开展。然而在此过程中,被执行的民事行为主体可能会提出某些异议请求。民事行为主体的上述异议请求如果未能得到法定期限内的妥善解决,那么可能会进入到民事债权的仲裁或者诉讼环节中。由此可见,现行的民事诉讼执行相关意见已经给出了严格程度较高的到期债权法定执行流程要求,并且为被执行的民事行为主体保留了债权仲裁以及债权诉讼的申请权利,防止司法机关侵害到民事行为主体的合法利益。

在民事强制执行类型的案件履行过程中,作为民事司法实践人员需要做到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认定条款,正确运用司法实践人员的裁量权。司法实践标准构成了判断与认定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技术支撑,并且也可以据此确定强制执行范围内的民事财产种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有必要合理完善公民财产安全权利的民法救济制度,确保遭到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公民能够快速找到救济渠道。现阶段国内学者正在积极探索建成民事执行领域的立法体系,结合多元化的民事权益救济途径来增强权益保护力度。现行民事立法针对不同种类的民事执行财产应当给予差异化的执行手段,对于现行的民法强制执行认定判断标准予以合理优化。民法针对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安全权益的法院行为应当展开严格的禁止,全面考虑到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给公民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目因素,切实增加针对法定权益的保障维护力度。

(四)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执行

民事裁定书的各项主要内容都必须要得到切实的严格履行,如此才能体现出法院充分保护被执行主体民事权益以及平衡各方合法利益的宗旨目的。对于案件的第三方来讲,被执行人应当享有特定类型的法定到期债权,上述要件构成了强制履行案件得到顺利展开的基础前提。因此作为民事司法执行人员而言,法院执行人员对于民事裁定书应当确保发放至案件第三方以及被执行人,上述的民事裁定书应当准确清晰体现到期债权的强制履行资产范围、强制履行期限以及当事方的协助配合义务等。

民事裁定书只有在完整送达民事案件有关当事人的前提下,才能视为民事执行类案件的当事方合法知情权得到了妥善保护。法院司法工作人员针对裁定书的法定送达流程应当予以严格履行,防止表现为违规执行到期民事债权的现象行为。法院执行人员对于生效的财产执行法律文书必须要将其完整展示给被执行主体,避免由于缺失必要的民事立法执行流程,进而侵害到民事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益。

现阶段阻碍民事执行案件顺利进展的行为方式正在突破单一表现形式,整体展现出多样化以及隐蔽性的全新发展特征。因此为了实现切实维护社会生活运行秩序的目标,那么我国民法的相关条文在整改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生活实践需求,确保将全新的案件执行方式与手段完整纳入到现行的民事立法体系框架。社会生活的真实场景因素应当得到全面的考虑,确保在现阶段的我国民事立法体系架构中融入更多的生活实践因素,作为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应当运用综合性的视角来判断案件执行要素,提升司法人员的自身素养水准。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民事司法人员针对被执行人现有的到期债权如果要予以全面执行,那么关键性的前提基础条件应当包含到期债权真实存在、被执行人不具备债务清偿的能力、第三人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符合法定的到期债权执行流程等。司法人员必须按照现行民法的正确操作执行流程来完成到期债权的全面监督履行过程,进而做到合理平衡案件相关民事主体的法定权益,避免债权人以及案件被执行人受到民法利益损害。具体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工作中,执行到期债权必须要综合考虑地域管辖限制、财产保全措施、债权相关的仲裁诉讼问题、民事裁定书的操作履行要点等,确保民事司法人员能够运用严格的法定标准要求来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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