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格尊严的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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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人格尊严的探析

李梦瑶

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山东省青岛市 266071

摘要: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人格尊严的相关内容在我国宪法中第一次出现,我国第一次对人格尊严进行了明文规定的保护。尽管我国在法律上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但是,当公民的人格尊严在遭到侵害的时候,我国对人格尊严权这项基本权利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无法依据法律来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本文首先叙述了关于人格尊严的内容以及域外各国法律文本中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其次对“清华大学学姐学弟案件”进行评析,进而阐述我国对保障公民人格尊严方面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如何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

关键词 人格尊严基本权利权利保障


第一章 人格尊严的发展


(一) 人格尊严的提出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格尊严的思想很早就已经出现了。虽然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的比较快,但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及 1789年《法国宪法》当中,人格尊严一词并没有写入其中。第一次出现“人格尊严”的法律文件是国际条约。1907年,瑞士民法典最早规定了人格权,但未细分利益与权利的区别。之后,德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的生命肆意剥夺,对人的尊严任意践踏,通过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在其《联邦基本法》中第一条便规定了“人的尊严不受侵犯”。1946年德国宪法中“人的尊严”入宪,其后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的义务”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确立为国家的一项义务,是一切社会和平与正义的基础。通过对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吸收与借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格权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作出规定。

(二) 人格尊严的含义

“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内涵深刻的概念。民法学理上,有的人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实现的结合。有的人认为人格尊严是主体对自己的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自己行为的个人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结合。笔者认为,尊严是指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尊严即人之所以为人以及其身份、地位受到他人尊重与认可。

第二章 我国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

(一) 我国人格尊严的案件评析

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侵犯人身权的案件随处可见,而人格尊严更是极易受到侵犯,一句话,一段视频,就能使一个人的生活受到侵扰,社会地位下降以及社会评价降低。犯罪案件增多,人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可见,我们政府要创造并维持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与稳定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好公民的权益,要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做起,对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进行保护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一直以来,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就很普遍,本文就“清华学姐学弟”案件进行了探讨。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经过:2020 年 11 月 17 日,清华大学 20 级新生学弟,在餐厅备吃饭,吃饭的时间,学生本就比较多,学弟因为书包比较大,走路的时候不小心蹭到了一位学姐,而学姐误以为学弟“耍流氓”,并没有听学弟的解释,就一意孤行,强行查看学弟学生卡后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学弟性骚扰,在事实并未查明之前,学弟就已经被带上了性骚扰的罪名。学弟被曲解的行为,一时间在各大论坛,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各大聊天平台传播。甚至有些网友找出了学弟的照片,在网络上肆意传播与谩骂。事件发生之后,学弟要求立刻查看监控录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由于监控录像第二天才能查看,期间的煎熬很难想象,就怕监控被人删除或者没有录下能证明自己的瞬间,好在次日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学弟得以洗清冤屈,但他等来的仅仅是学姐通过老师转述的文字,学姐认为受到了伤害,原本可以用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但却采用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学弟的名誉和隐私。之后虽然已经查明事实,真相大白,但学姐已经给学弟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精神痛苦,严重侵犯了学弟的人格尊严。虽然学姐学弟已和解,但事情还没有结束。网友们又人肉出学姐的信息,为学弟打抱不平。这就是吃瓜群众,不明真相,被牵着鼻子走,总是以伤害别人为乐趣。大批网友集中于对他人的道德人格进行攻击,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愈演愈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友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这类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公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只有一小部分人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更多的人选择了沉默的原谅。这种现象反映出了人格尊严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根本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人格尊严虽然已经早早在法律中被提及,但是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人格尊严作为最基本的人格权,更应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只有人格尊严得到了保障,其他基本人权才会不易受到侵犯。言论自由不是恶语伤人,不能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太多被伤害的人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的退让,让作恶之人更加猖狂。作恶之人真正需要的是法律的制裁。在社会现代化迅速发展的时代,公民的人格尊严被侵犯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了实现公民权利保护最大化,我国法律应详细的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 我国人格尊严立法存在的问题

2020年,我国出台了《民法典》。民法典分则将对该章中列举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和细化,不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而且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内容,在形式上凸显了人格权利的重要性。我们身边存在着大量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我们已经意识到人格权的保护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不受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对人格权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但人格尊严这项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在现代化迅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此时保护人格尊严,让每一个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在现代化迅速发展的时代,公民的人格尊严被侵犯的概率极具上升,为了更好的揭示人格尊严所具有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公民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以笔者认为更应该在民法分则人格权编中规定专门的人格尊严权,规定人格尊严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让公民清晰的认识到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了解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尊重他人,同时也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我国公民人格尊严的完善

(一) 完善宪法规范体系

1. 确立人格尊严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作为人权价值,人格尊严的主体是公民。《德国基本法》将人的尊严放在了第一条的位置上,而我国《宪法》规定在第38条中。而且,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诬告”等内容,只说明了我国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停留在消极的保护层面上,并没有规定积极的措施打击该行为。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仅停留在民事权利方面,而且将人格尊严与其他一般人格权处于同一保护位阶上,不能突出人格尊严的重要地位。更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目前没有将人格尊严权这项具体的权利入宪,所以,笔者强烈建议国家能够重视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未来将人格尊严权入宪,真正实现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有效保障。

2. 增加对侵犯人格尊严的救济途径

我国宪法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与救济途径。虽然民法上有规定一些具体的责任承担,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民法条款。我认为可以针对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在三十八条后半部分,增加具体的责任规定,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例如:侵害人在网络上散播谣言,侵害当事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没有造成严重程度的,侵权人可以按照被侵权人的要求给予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如果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无法生活,甚至精神崩溃等,这已经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让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二) 明确公权力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的实现,不仅需要规范宪法体系,更重要的是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首先,国家承认人人享有人格尊严并不受侵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让每个人真切的感受到人格尊严的存在。大力宣传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让每一个公民对人格尊严进行深入的了解,知道哪些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才能切实保障好自己的权益。其次国家在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的同时,还需要避免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制止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在立法方面,制定详细的人格尊严法律条文,让公民的人格尊严具有法律保障。在执法方面,作为公权力机关,更应该注意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不得采用侵犯人格尊严的手段执法。在守法方面,公权力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人格尊严是宪法秩序的最高价值与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国家的一项义务,但是我国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有很多不足之处,不仅在了立法方面,执法,守法等方面更是存在大量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这就要求宪法作为根本大法,首先加强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目前来看,要想实现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全面有效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弥补我们国家的不足,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力量,让公民真真切切的感受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得到保障,真正实现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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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曲相霏.《论人的尊严权》.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8页.

作者简介:李梦瑶(1996-08-15),女,汉族,山东诸城人,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