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理论法学的定位、功能与前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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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理论法学的定位、功能与前景

项俊慧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 温州 325024

摘 要:本文对社会理论法学进行整合分析,对其定位、功能与前景展开深入探讨,通过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整体视角和具体视角的互补互动,不断思考各种现代性社会问题,丰富我国对现代性问题的认识,为解决人类发展共同难题做出贡献。

关键词:社会理论法学;定位;功能;前景;理性化

社会理论学法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的西方国家,主张从社会理论视域观察和研究法律。我国社会理论法学有着非常深厚的学术基础,吸收和借鉴了以马克思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理论。随后,又相继引入众多经典学者思想和著作,如当代著名社会理论法学大师贡塔·托依布纳,在法律与社会、超国家法律及正义论等领域获得巨大成就,均对我国社会理论法学产生深远影响,更深层次地开发了社会理论法学助力我国社会发展的潜力。

1 社会理论法学的定位

社会理论法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学,主张外部宏观观察,倡导从整体社会视角探讨法律问题,其定位即“有关法律的科学性宏观理论”。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展开论述:(1)社会理论法学是具有反思性的宏观理论,强调在理论框架内开展法律观察,认为相较田野调查、统计分析、实验、大数据分析等经验法社会学,可以更加精准预测法律趋势,获得更有价值的结论。并且,社会理论法学更加强调宏观理论的构建和运用,注重宏观理论内置反思机制的应用,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对历史社会学进行研究,从中探寻历史规律,把握现代社会整体特征,对其进行“一般化”描述和“再具体化”说明,最终形成兼顾法律“特殊性”和现代社会“普遍性”的当代法社会学[1]

(2)社会理论法学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对象虽然是法律,且冠以法学名称,但从其基本原理可以做出清晰判断。古典时代,“社会分工”是最核心和主要的特质,无论马克思阶级斗争,还是韦伯“诸神之争”,其根源都是“社会分工”。后期卢曼则利用“功能分化”这一术语对该特质进行更加准确的描述,将其应用于知识领域,逐渐形成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学科分化。在这一进程中,社会理论法学发生多次转变,包括为挣脱神学束缚,融入理性自然法思想,后又借助科学思想观念进行现代化发展,虽然得到了一定成效,但也引发了诸多新问题。各种学科基于不同社会系统运作产生各种知识,既反映、强化和巩固系统,又受限于系统理性,倘若学科知识不受限制,随意应用在其他学科领域,就会导致系统功能和运作紊乱,甚至对社会分工和功能分化造成影响。现代社会,人们从法律系统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外部观察和外部描述两个类别,对社会理论法学是否遵循法学理性、是否介入法律运作开展讨论,指出社会理论法学与“法教义学”理念相同,能够为法律运作提供解释、论证、概念等,类似“裁判规则”,具有在社会范围内“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但是,社会理论法不介入法律运作,不执行法律功能,非法律系统组成部分,具有一定自治属性,与法学有着严格意义上的区分。

(3)社会理论法学是科学系统重要组成,主张站在科学视角上对法律进行外部观察,与法经济学、历史法学、社会法学等具有一定相似性,均立足科学系统观察法律。简单来说,利用一套成熟的经验观察和理论解释,遵循一定条件建立体系化知识,即便经受各种实验和方法论验证都能重复使用。社会理论法学最主要的科学特质表现为研究客体的转移,从法律规范转移至法律运作、从法律价值转移至法律功能,通过静态至动态的转移,了解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

2 社会理论法学的功能

社会理论法学具有独特功能,能够通过法教义学中介,对法律实际运作产生影响,促使法律系统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维持法律运行动态平衡,为现代法律全面理性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2]。由此可知,社会理论法学的功能主要包括推动法教义学新内部结构生成、促进现代法律优化调整、促进法律维度全面理性化。

2.1 推动法教义学新内部结构生成

社会理论法学与法教义学研究对象相同,均为实证法和法律系统,两者存在交汇点,具备一定耦合性,但由此衍生出的社会脉络却有较大差异。社会理论法学强调外部观察视角、法教义学强调内部视角,双方无法直接介入和改变对方,但可以施加一定外部“激扰”,促使法教义学发展新的内部结构。通常情况下,法教义学会对社会理论法学施加的“激扰”产生误解,这种误解源于法教义学自身结构,却也说明却法教义学具备反思能力,能够进行自我调整[3]。例如,哈马贝斯提出,在民主法治国环境中,所有法律决定的正当性都可以通过理性商谈达成共识,但当时的程序中立原则、证据证明力原则、既判力学说等都指出这种商谈模式无法实现。然而,重新解释“诉讼诚信”原则却能够达到这一目标。

2.2 促进现代法律优化调整

法教义学新结构的生成,为社会理论法学和法律运作互动搭建了新的桥梁,间接促成了现代法律的优化调整。例如,上文提出的哈马贝斯商讨论,经过法教义学中介,就可能形成关于滥用诉讼、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后果的法律规定;法官通过援引诚信原则,也可以判定当事人背信诉讼无效。但是,这种法律运作层面的优化调整,不是社会理论法学直接介入改变,而是外部作用推动间接促使法律运作的自我调整。这是因为无论社会理论法学阐述的见解和共识取得了怎样成就,均无法超脱自身结构界限;现代法律包含一定自治特性,法律系统由法律观察和法律运作组成,法律沟通只能衔接法律沟通、法律运作只能衔接法律观察或法律运作,社会理论法学作为科学观察,只能提供外部动力,不能迫使法律做出调整,法教义学则具有改变和内部调整能力的观察。

2.3 促进法律维度全面理性化

法律理性四个维度包括自治、回应、限制、整合,表明法律具有一定自治,但不侵犯其他系统自主性,能够对其他社会系统做出回应,也能满足社会整合需求,社会理论法学可以实现这四个维度的全面理性化。这是因为成熟的社会理论法学具备四项基本共识,法律系统必须借助既有结构进行观察,并回应其他功能系统需求;坚持只能通过法教义学的中介“激扰”法律系统的原则,杜绝事实向规范的直接转化;警惕法律理性过度膨胀,避免法律对伦理争议的不当介入;法律需要承担对全社会的监护职责,维持各功能系统平衡。

3 社会理论法学的发展前景

社会理论法学的发展前景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不可忽视的是,为各领域法学研究提供源源不断新的知识增长点,如,解构各种法学基本概念,引入更具法治现实描述能力的概念。同时,社会理论法学的不断发展解释或者重新解决了长期遮蔽和陷入争议的法学问题;形成了新的法学概念,更新了传统法学意义;为法教义学重构提供充足理论知识体系支撑;更加准确地描述了现有法治现实,提出了更加合理的法治现实改革措施。

4 结束语

总之,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众多新的挑战和变化,国家现代化转型困境、世界体系变动造成的国际格局调整、科技革命导致的社会价值转换等,都增加了人类追求自由和解放的难度,需要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携手共进,打破知识壁垒,社会理论法学的研究为破解人类共同难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陆宇峰.系统论法学与社会理论法学:三点回应[J].人大法律评论,2019(01):46-52.

[2]鲁楠.社会理论之法:学源、学理与学问[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01):15-22.

[3]莫里茨·伦纳(Moritz, Renner德, 周万里译. 社会理论法学的兴起——贡塔·托依布纳的生平,著述及影响[J]. 2021(2019-3):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