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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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郜飞

舞阳县人民法院  河南漯河   462400

摘要:在国外,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已经有先例,比如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事法院(庭) 的国家——美国,其家事审判庭(法院),就是从少年庭(法院)发展而来的。再比如,日本家事法院就是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1]从N市法院调研情况来看,进行少年家事审判融合不仅有助于解决少年、家事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成效。

关键词:少年审判;家事审判 ;现状;问题;对策

  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合一是二战以来很多国家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趋向。少年审判向家事审判延伸,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家庭是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空间;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同样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同样不能仅仅关注案件裁判,而是应当要“寓教于审”和“寓助于审”;只有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合一体现的是预防和保护思维,这才是少事和家事合一趋势的内在原因和理论依据。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少审”的提法要比“大家事”更准确。需要注意的是,少事和家事的“合一”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合而不同”。一些人去台湾地区、美国考察,发现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合在一起,但请注意我们不能只关注形式,还要看到实质,这一实质就是“合而不同”。什么是“合而不同”?笔者曾经概括为16个字:“理念相通、程序相近、资源共享、相对独立”。
少事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理念相通”,即都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程序相近”,即都主张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寓教于审与寓助于审、审后回访考察;“资源共享”,即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可以共享;“相对独立”,也就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虽然合在一起但是内部保持独立性,也就是说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互不干扰、干预对方的审判实务。各国的实际做法说形象一点就是,同聚在一个屋檐之下——少年及家事法院,但是少事部和家事部保持相对独立,不会出现同一个法官既审理少年案件又审理家庭案件,一会儿审民事案件一会儿审刑事案件的情况。对家事审判改革中出现的“全能法官”现象,甚至家事审判覆盖掉少年审判的现象,我们要予以研究。
一、当前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工作的现状

  (一)少年审判、家事审判案件数量偏少

  少年审判、家事审判案件数量因受案范围的限制,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我院近年来受案情况看,审理案件作为支撑庭室存在的基本建构,数量的多少仍然决定着庭室存在的意义。案件数量偏少一方面不利于少年法庭对少年民事案件、家事案件的经验总结,也不利于少年法庭审判队伍的稳定和审判法官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看,案件数量过少,不足以庭室的正常运行,无案可办显然与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总体局势格格不入,这无疑会影响审判工作的发展。

  (二)少年、家事审判受案范围不明确

  关于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受案范围,一直以来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目前大多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抚养费案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少年伤害案件、少年财产纠纷案件等。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各地做法更是不同。

  (三)少年、家事审判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年、家事案件涉及到民事审判的各个方面,既有人身关系案件、也有财产纠纷案件;既有侵权纠纷案件,也有物权纠纷案件。案由几乎涵盖民事审判的各个领域。这对少年民事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少年案件审判工作起步于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且少审庭发展初期也仅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因此少年审判人员大多来源于刑事审判部门,他们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民事审判特别是少年民事审判业务熟悉不够,经验缺乏。

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之间的关系

少年审判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审判庭,其受理的少年民事案件几乎涵盖全部民事案件。因此如何处理好少年民事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关系,做到民事审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二)正确处理好少年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与诉讼权利保护的关系

众所周知,在少年刑事审判中,一方面在实体处理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量刑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同时在举证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程序方面,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而在少年民事审判中如何处理程序保障和实体保护的关系,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为少年民事审判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也是我们要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少年审判融合实践与面临困境

(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实践

在国外,少年、家事审判的融合已经有先例,比如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事法院(庭) 的国家——美国,其家事审判庭(法院),就是从少年庭(法院)发展而来的。再比如,日本家事法院就是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2]从N市法院调研情况来看,进行少年家事审判融合不仅有助于解决少年、家事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成效。

  1. 必要性。当前,少年与家事审判工作在司法理念、人才储备、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存在互通之处,利用少年审判现有的司法资源,进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融合,可以有效缩减家事审判改革适应期,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从司法理念上来说,少年审判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家事审判也注重采取非讼程序,比如调解等方式挽救婚姻关系免于破裂等等。两类案件都倡导柔性司法,为融合提供了思想基础。从家事案件与涉少犯罪关系来看,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不健全、不和谐的家庭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挽救一个破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降低涉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这已经是司法界的共识。从司法人才储备上来说,少年审判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锤炼了一支以女性为主的审判队伍,而她们所掌握的审判业务实践经验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为家事案件的调解、审理提供了深厚的知识储备。特别是在心理干预方面,目前少年审判的一些机制可以直接移植到家事审判中。

2.实践探索。2016年以来,N市基层法院先后对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进行探索,其中FD法院将少年庭进行整合成立了婚姻家事审判庭,并在当地编办进行备案。对于家事案件范围界定,试点法院存在一些差异性,但主要涉及婚姻、抚养等类型。特别是抚养纠纷案件,少年家事审判改革最具典型的为FD法院,其于2016年5月,率先成立家事审判庭。该庭规定其受案范围是审理涉及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范》、《关于婚姻家庭审判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证据规则(试行)》等规范文件,积极探索推进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制度,通过集中审理家事案件,积累办案经验。

(二)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少年审判方面。少年审判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涉少刑事案件发案总量过小,而其它民商、刑事案件量大,导致少年审判司法人员大量办理非涉少案件,存在少年审判工作边缘化问题,甚至部分少年庭只剩一名法官。其次,因为少年审判工作自身局限导致少年审判工作配套制度或机制不够健全。再次,对于少年审判工作需要大量的走访等外围调查,助力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工作。

2.家事审判方面。家事案件的案件总量、复杂性、多样性都远超少年审判工作。当前,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办案理念无法契合家事案件特殊性。虽然,法官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会区别家事案件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注重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家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诉讼程序依然遵循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该诉讼模式是建立在陌生人基础上的诉讼规则,引导当事人进行激烈对抗,在司法效率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家事案件中,采取该模式割裂了家事案件所包含亲情、血缘、家庭伦理等内在价值,既不利于保护家事案件弱势一方,也不能缓和家庭矛盾纠纷,甚至进一步激化矛盾。

(2)不能有效保障弱势一方权益。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由于家事案件的私密性及当事人双方强弱对比明显,按照现有民事案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3)家事案件有“三难”—— 送达难、出庭难、执行难。调研发现,当下离婚案件呈现女性提出离婚诉讼居多、闪婚闪离现象凸显、缺席判决情况严重、80、90年龄段离婚占比高等特点。这与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城镇化、贫困山区外出打工现象普遍、女性经济更加独立、婚姻观念转变等原因有莫大关系。加之,现今婚姻成本高昂,特别在农村男方为了结婚往往倾其所有。因此,男性在离婚上偏于保守,对于离婚诉讼往往采取不配合态度,不签收法律文书,不参与诉讼,用外出打工、上访、信访、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抗争,阻滞正常的司法程序。此外,对于离婚所产生的探视权、抚养费支付等权益,因为执行周期长,容易产生执行难问题。

(4)家事案件配套机制存在“三缺”——缺乏前置程序、心理干预手段、家事法官专项绩效考核。配套机制的缺失对家事案件审判的影响很大,以离婚案件为例。我国对于离婚没有规定明确的冷静期,没有类似别居制度,夫妻双方离婚协商不成往往诉诸法院提起诉讼。而离婚诉讼只需花300元的低诉讼成本,让夫妻双方在离婚上往往更愿意提起离婚诉讼一劳永逸。少了离婚前置程序、诉讼成本的限制,离婚的随意性变大。而当前,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更多是依靠办案法官的经验及社会阅历进行,缺乏相应的心理干预等措施.家事案件中调解、走访等工作大量占用法官的办案时间,却无法反映在法官个人考核绩效上,无形中导致离婚案件促和当事人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不能很好的解决因为离婚所产生的矛盾。

四、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对策

任何改革都要在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下,寻找一条适合的改革路径。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从理念、立法、制度、机制层面,提出当下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改革的一些意见。

(一)树立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优先保护的理念

1.明确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关于少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当事人主义为标准,只有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案件才能由少年法庭审理。我们认为少年法庭受理涉少案件的标尺应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层面的权益,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心智发育不成熟,在遭受侵害后怎样安慰他的心理、使其摆脱侵害行为对他的影响。因而,我们认为,对于侵权类案件等法律关系、赔偿责任明确的案件不应由少年法庭审理。

2.对于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还是由民事审判庭受理为妥。离婚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审查判断婚姻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交由少年法庭审理显得不伦不类。况且,如果在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还可以就抚养权问题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传统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涉及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离婚案件时完全可以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以充分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婚姻案件分类诉讼机制

合理分流婚姻案件,是提高婚姻案件审判效率的重要举措。虽然《婚姻法》规定确认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可撤销婚姻可以选择适用特别程序或普通程序,但我们认为应该扩大特别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只要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判处离婚的情形,都应该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缩短办案时间。对于其它原因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三)建立少年家事调查制度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都有权限启动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工作,但是目前该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主要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由于社会调查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启动程序、内容规定,且司法局自身人手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原因,导致相关调查流于形式,没有发挥社会调查制度作用。鉴于家庭环境对未成年犯罪有重大影响,而家事调查是更好了解家事纠纷本源,化解矛盾促和的必备手段,因此建立少年家事调查制度就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少年家事调查制度落实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适合的调查人员、规范的调查程序、完备的调查内容、强力的人财物保障。因为家事案件量大,按照以往依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妇联、关工委、共青团等组织机构资源,显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需要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调查力量的不足。可以由民政部门牵头成立公益性的少年家事调查组织,培育相关的人才,规范相关制度。后期,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民政部门主要进行监督,确保相关调查机构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少年家事调查制度真正落地。

(四)建立两级少年家事法官队伍

当前,正在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这个司改大背景下,对于少年家事案件审判队伍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可以尝试建立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两级少年家事法官审判队伍,即事务法官与入额法官。将未入额但司法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编入事务法官序列,负责涉少案件追踪帮教、家事案件特别程序审理及调解工作。入额法官负责涉少案件及非特别程序审理及调解不成的家事案件,提高家事案件裁判的专注度与效率。对于派出法庭,参照两级少年家事法官以家事案件审判团队模式,集中负责家事案件的审理。同时,在不违法现有审判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同一家事案件由同一法官负责到底,避免撤诉或驳回起诉的家事案件由另外法官接手,需要对案情进行重新了解。

(五)探索家事案件特别证据规则

家事审判注重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和家庭制度的维护,要破解当前家事案件调解率低、弱势群体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基础上建立家事案件特别证据规则,确立家事案件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建立优势证据标准及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等证据规则。比如,家事案件涉及家暴举证问题。按照特别规定,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存在家暴这个伤害结果,被告需要证明其没有实施家暴行为,法官根据被告的举证情况,可以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或依职权主动调取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就可以判定被告实施了家暴行为。在具体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追求家事案件的实质正义和个案公正,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帮助案件双方当事人调整人际关系,消除误会,弥合感情,重建正常家庭关系。

(六)确立家事案件亲自参与原则

家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文书送达难、缺庭率高、执行难等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家事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亲自参与的原则,也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导致因为当事人缺席,不能通过调解、心理干预等机制,修复受损的婚姻、亲情关系,也无法让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掌握的案情作出妥当的裁判。因此,家事案件需要确立亲自参与原则,并要求双方都必须出庭,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对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当事人判处罚款、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探视权、抚养费等执行难问题,可以提高使用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适用频率,提高执行的强制性,维护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与威慑力。对于法律文书送达,在电话实名制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短信、语音、微信等方式进行送达。

结 语

少年民事审判不同于少年刑事审判,少年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可以代表国家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少年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并不能强制另一当事人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如何在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民事诉讼平等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困扰少年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难题,也是今后少年民事审判工作研究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家事审判制度的不断发展,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将在我国遍地开花。

参考文献:

[1]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 庭) 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载《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1 期

[2]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 庭) 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载《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 年第 1 期

作者简介:

郜飞(1982.2- )男,汉族,河南漯河人,在职法律硕士,舞阳县人民法院副庭长,研究方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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