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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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分析

李科伟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610000

摘要:破产法自诞生之日起,其无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还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同时兼有经济法、民商法的双重性质。本文结合当前实况,首先分析了破产法的意义,指出了其所存在的双重性质(经济法与民商法),最后探讨了其怎样摒弃不当行政干预,望能为此领域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破产立法;经济法理念;双重性质

我国的破产法实为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不仅有民商法的性质,而且还有经济法的性质,因此,在新的剖产法立法中,需要将对债务关系进行公正调整的民商法精神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要将债权人利益保护好,将既往错误的行政干预给予摒弃。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剖产法当中,还应能经济法的理念体现出来,重视以国家正确介入的方式来对社会利益进行维护,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合理化调节。在破产法立法当中,需要构建能够对企业破产进行有效预防的重整制度,如职权重整制度。本文就于破产立法当中的经济法理念及不当行政干预的摒弃思路探讨如下。

1.破产法的意义分析

破产实为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所呈现出的必然法律现象,其乃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基于法律意义上来分析,破产实际就是债务人失去债务偿还能力时,在法院主持下,对其所有财产进行强制清算,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且将债务人难以清偿的债务予以免除的法律制度。通常来讲,破产实际就是破产清算制度,但对于破产法而言,却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对于狭义的破产法来讲,仅包含破产清算制度,处于早期阶段的破产法便是这样;而对于广义的破产法来讲,即把破产清算制度、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以及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为目的得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都当作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需要指出的是,基于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都是在广义上来使用。

当出现破产立法后,其无论是对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对市场经济建设,均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针对现行破产法而言,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体系杂乱、重要制度缺失、使用范围较窄等,在面对现阶段的社会关系各方面调整需要时,往往难以满足,从而对破产制度的高质量落实造成影响。因此,对统一的新破产法进行重新制定,已经划归到立法规划当中。在新破产立法当中,怎样始终秉持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且在民商法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合理、高效化采用经济法理念,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构建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乃是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2.破产法同时兼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双重性质

基于民商法层面来分析,破产法实际就是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其债务清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商品经济属于交易经济范畴,而延期交付相对应的信用交易实为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信用关系乃是维护市场经济高效运转的核心所在。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交易在不同当事人间所建立的给付关系,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便为债,由商品交换而最终形成的债,在整个社会债务关系当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因此,采取切实措施,为债务关系的正常达成提供切实保障,维护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便成为明确市场经济秩序的根基,同时还是市场经济国家基于法律层面上需迫切解决的难题。所以,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法居于关键地位,其制定、落实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确立的基本标志。

破产法起初产生的社会原因实为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保护,并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破产法在具体的立法宗旨上,已经经历了自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本文的发展过程。破产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债务关系,使其拥有了民商法的基本性质,但在当前社会当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存在的债务清偿关系又是会对他人利益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影响,特别是那些与破产清算有关的内容。比如金融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破产,会对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而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会造成各种社会问题,如失业等。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更注重怎样对那些已经陷入到债务清偿危机的大型企业的挽救,预防其破产,以此将因破产而可能出现的社会负面作用有效解决掉。所以,现代意义基调下的破产法,必然有一些国家因素介入,渗透有经济法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社会本位层面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

破产实为一种司法程序,国家的介入都体现在借助经立法联合法院来调整相关法律关系。国家权力的介入自身便为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调整,而此种调整势必会损害各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法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在重整计划难以为关系人各组会议一致通过的情况下开展的,势必会影响到那些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态度的当事人利益。针对此情况,尤其是那些需借助法律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场合,应根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采纳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积极意义的法律制度。

在新破产立法当中,需要将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民商法精神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围绕现行破产法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当中的一些错误行政干预问题,将各种原则体现突出出来,比如保护债权人利益、民事主体平衡等,不能把破产法片面性的转变为国有破产企业的“国有企业拯救法”,需要将各种不当的行政干预给予摒弃。此些错误的行政干预除了不被民商法理念所容之外,还是经济法理念反对的重要对象。此外,在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时,需要将经济法的理念突出出来,即在经济社会化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3.结语

综上,我国的破产法同时具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双重性质,在新破产立法当中,需要将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要做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工作,摒弃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当中,应遵循其一般规律,合理调整债务关系,且善于借助经济法理念,从社会本位层面上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丁燕. 论"出售式重整"的经济法品格[J]. 法学杂志, 2016(6):103-109.

[2]曹青. 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功能探讨[J]. 商业时代, 2007(27):57-58.

[3]胡建媛. 浅析经济法价值在破产法中的体现[J]. 法商论坛, 2011(2):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