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日利益角逐下的企业生产——以汉冶萍公司(1925—1937年)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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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利益角逐下的企业生产——以汉冶萍公司( 1925—1937年)为例

陈泽 佘子薇

湖北黄石 湖北师范大学 435002

摘 要:1925年-1937年,中日围绕双方的核心利益,对汉冶萍公司进行了激烈的争夺。日本干涉国民党政府的“接管”、压低铁砂价格、转嫁经济危机等的一系列阴谋手段压榨汉冶萍。“弱国无外交”,在中日核心利益的角逐下,使得汉冶萍公司完全沦为对日输出铁矿石的机构。

关键词:中日利益 汉冶萍 生产 妥协

作为当时亚洲最大的煤铁联营企业——汉冶萍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但从中日利益角度研究汉冶萍公司的生产相对较少;本文选取1925-1937这个时间段,拟从中日利益的角度考察汉冶萍公司依附日本当局,一步步地陷入日本的“圈套”之中,并最终成为单纯地为日本提供铁矿石的机构。

  1. 战前汉冶萍公司生产经营的概况

1925年,中国正值军阀混战的年代。此时的汉阳铁厂炼铁炉于上年十一月上旬,大冶铁厂也在同年底,由于炼炭供应不足,而不得不停炉[1]457-458;萍乡煤矿虽贮藏焦炭量充足,但由于铁路运输能力和战乱的影响,情形亦是不容乐观;且汉阳仍无焦炭的贮藏,大冶贮藏量亦不高,月内仍无开炉之希望。[2]1032后据公司副经理潘灏芬致董事会会长孙宝琦函:“大冶厂矿于汉阳陷后,即有党部到彼,煽惑工人索饷,厂矿一钱不名,几酿巨变。嗣以灏芬个人名义,保借小款,敷衍过去。……,已将采运一律停工。”[2]1036年底,受时局及株萍铁路运输能力受阻等因素的影响,萍乡煤矿输送大冶之焦煤的急剧减少,致使“大冶熔铁炉作业停顿”,至此,大冶铁厂高炉全部停产。[2]8601926 年,北伐军到达萍乡后,萍乡煤矿几经波折,至1927 年亦不得不停产。至此,汉冶萍公司除大冶铁矿以外,其他厂矿均处于停产状态。

1927年相继发生“四一二”和“七一五”事件。导致国民党当局进行清党。萍乡煤矿一时完全停工,湖南省政府曾拟加以整理,终以工潮及资本无着,归于无效;且矿内工人5590人,无力按月发薪;可谓是“危险万状”。于是,驻军团长肖希贤联合萍乡县司法税收机关绅商各界及萍乡矿长矿工制定维持办法,终因资本问题,该事无果。同年八月,湖南清乡会办何健开至安源“搜捕共党”,亦拟具整理株萍安源路矿意见,无果。与此同时,“公司发起人纷电中央党部请求援助,当由国府常务委员会批交农矿部核办。”两个月后,武汉国民政府农矿部做两手准备:一方面请交通部出面修复被水冲毁的湘东木桥,保证萍矿产煤的对外输出;另一方面,派员到萍乡调查,并通盘筹划。时株萍矿局分属湘、鄂两省;农矿部分电二省政府,设法维持;湖南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推诿给江西政府;赣府因各方呼吁,担负全责。[2]1034于是,赣府派何熙曾携款来矿接收;至此,萍乡煤矿生产稍有好转。

大冶厂矿停止采运后,为加快生产,大冶厂矿长致函总经理盛恩颐、副总经理潘灏芬:“然久停非计,亟应将得(道湾)、铁(山)两矿筹备开工,而山矿之广狭,关系采额甚巨,故增加采额与扩充厂位,尤应相并而行。”开始着手开工。公司副经理潘灏芬虽对“变通之法”表示同意,然为慎重起见,已经函嘱小田,准备赴冶与采矿股长接洽该工程之计划及拟定分月需款之数。于是,大冶厂矿致函表示拟请转饬周股长速将计划及预算详细款目并分月支出开列寄沪转东。“务请如期拨款,以便扩充,而顾交额。”五天后总经理盛恩颐致电盛渤颐,表示“现已筹四万元,作补发工饷及开工之用,另筹洋一万元,备发各员司一个月全薪。如能复工,即速电复。”越五日,公司致函大冶厂矿经费将“陆续汇拨”;工程之第一步为修理大冶铁矿之铁路、车辆及码头,次则开拓铁山,以达每日能出三、四千吨之旧观。据夏间冶矿周子建股长估计,码铁车辆等约需一十万元即可修好,则冶矿恢复原状当不过数月内事也。月余,大冶厂矿长盛渤颐致公司经理函:“对于筹备冶矿开工,遂即积极进行,迄今一月均已就绪。”但表示“饬拨之煤,迄无消息,无煤何以能运?倘果无煤无款,难免开而复停。”6月23日大冶厂矿各处股长龚炳慈等致函总副经理报告称:得、铁两山,虽于四月开工,但由于种种原因,产量不大。[2]1036-1040大冶厂矿各部门虽开工,但所收效果不佳。

由此可见,汉冶萍公司的生产已经到了几近崩溃的边缘。

  1. 日本对汉冶萍的利益压榨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钢铁价格猛跌,汉冶萍公司经济状况日益恶化;1922年汉冶萍公司向日本正金银行提出850万日元借款,日本派出由大藏省、制铁所、正金银行组成的、由大藏省理财局长小野为首的8人调查团对汉冶萍公司各厂矿进行了调查;经过3年谈判,于1925年一月二十一日在日本东京签订合同、觉书。[3]2201926年9月,国民革命军占领湖南与江西后,汉冶萍所属之汉阳铁厂和大冶钢铁厂已经停工,只有大冶铁矿还在继续为日本提供铁矿石。

[4]176此时的中国政局稍驱稳定,武汉国民党政府欲接管汉冶萍公司。汉冶萍无法抵抗,遂向巨大债权关系的日本求援。于是1927-1929年间,中日之间围绕汉冶萍公司的接管问题进行了三次交涉。“汉冶萍煤铁矿厂。自开办迄今,垂四十年,主其事者无非借公自肥,其事业之发展,毫无希望。”[2]946北伐军打过江北后,成立武汉国民政府,并以汉冶萍煤铁矿厂作为中国唯一的钢铁事业,遂由国民政府政务会议议决,由交通部主管“接收”一事。

1928年2月,日本大藏事务官公森奉派至中国南部地区,会同日驻有关地区领事及正金银行代表,就汉冶萍问题直接同国民政府进行交涉;结果,使国民政府在主要点上同意了日方的要求与主张。[5]之后,日本当局决定:“为促使可能成为国民政府接管借口之公司自身之整顿,对其经营进行根本性改革。”为对汉冶萍公司进行“根本性改革”,日方必须决定一重要事项,即“制铁所历来推行从汉冶萍公司获得矿石与生铁供应之方针,而今后究应继续此一方针,抑或鉴于目前情况之变化而改变方针,不再指望生铁之获得,仅以取得矿石为满足的问题。”日本当局做出这一决定,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阴谋——“盖我国对之约四千万日元借款中,概算之二千八百万日元用于炼铁炉及其他生铁制造设备费,今如此等设备归于无用,则借款中恃生铁作为偿还资源部分承担,将无法减轻,以至公司在经营方面终将陷于僵局,此乃不言自明之理。”[6]还要进一步“掌握汉冶萍公司的管理权,培养本国在当国的势力,且一手把握在东洋制铁事业的利益。”[7]516日本外务大臣桂太郎也提出日本贷款给汉冶萍公司的目的,是要借“表面的商业关系”逐步达到攫取该公司萍乡煤矿、大冶铁矿的采掘权,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控制整个汉冶萍的管理权”[8]以致“归附”日本,最终导致“接收”失败。此事可以看出,日本为达到自己的利益对汉冶萍公司可谓是用心良苦。

而此时的汉冶萍由于资金的问题,正一步一步地陷入日本为其设计的“圈套”中,对此可以从公司总经理盛恩颐致日本制铁所长官中井励作、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谦次、日本兴业银行总裁铃木岛吉函(1929年3月11日)中看出——“敝公司前以整理业务财务提具方案,于民国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承贵行贷与日金二百万元,并允将以前借款之偿还展期及其他多方援助,渥荷维持,至深纫感。(由于种种原因)准予再行展缓三年,俾俾公司得尽全力以赴事功,而图发展。”与此同时,公司又派会计所簿记股股长费敏士于同年三月中旬东渡日本,向各关系方面请求继续展缓各借款偿还期限。而日方要求公司先将民国十七年度矿石未缴余额约十七万吨,在四月前作为江边交货,便可以领取八成贷款,借资周转。且日方要求公司提出三年内及以后之经营方案。公司顾问吉川于四月二十八日携带预算方案安抵东京,随即送交“各关系方面”,但是,正金银行对该案内容有所指责,要求公司收回更改。由于如前所述“接管”问题,对于延期一事,日本大藏省态度异常坚决,似无磋商余地:第一、要求制铁所承继公司全部债权;第二、则请制铁所偿还借款全部应付利息,二者必须任择其一。[2]1043-1044双方的交涉异常艰难,但并非没有一点希望。在公司会计顾问吉川雄辅致襄办大野弘函(1929年7月6日)中写道:“债权承继问题何时解决,尚难预料……驯至发生如何问题,尤未可知……并经详陈一切利害。”于是,大藏省议定各案“一、公司亟应编制十八年度实行预案而提出之;一、实行预算案所开矿石价格应为每吨日金五元五十钱。制铁所不承认加价,但此后倘有加价情事,则所加之数,须悉充利息;一、实行预算案中,须言明公司尚无还付本息余力;一、藏省随之将该实行预算案提交预金运用委员会以议本息展期一年事;一、债权继承问题在此展期一年内,由藏省制铁所双方解决之。”旬日后,日本制铁所长官中井、正金银行总经理儿玉致函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恩颐表示:“复鉴于贵我两方之关系,只得特别奉诺,准自(日本昭和四年/中华民国十八年)四月一日起,以一年为限,依照该临时办法,行之可也。”[2]1045-1046至此,日本应允了汉冶萍公司的第一次请求。使得公司按照日本预设的“步骤”得已残喘经营。

汉冶萍公司便按照预定步骤积极进行但萍矿因内外纠纷,仍陷于停顿之中;由于中国政局生变,冶矿大受恐慌,虽未全部停工,但产量大不如从前;入冬后天气寒冷且又有土匪肆扰,无法保证产量。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汉冶萍公司又再次向日本当局提出请求。“拟恳贵方将各项借款本息偿还,仍照前订临时办法,再行展缓两年,俾敝公司得以黾勉企图,冀副厚望。”两个月后,日本制铁所长官中井、兴业银行总裁铃木致函公司总经理盛恩颐:“爰鉴于贵我两方之关系,承诺自(昭和五年/中华民国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暂时依照该临时办法办理。”但是,公司总经理盛恩颐对日本制铁所大冶出张所所长山县初男表示上函中的“当分ノ間(临时)”一词“不识是否恰当”,“不得不肃函请教”。盛恩颐对“临时办法”表示不甚满意。同日,山县初男复函盛恩颐:“细诵之下,敬悉一是,爰特函复台端,请照来示之意谅解可也。”随后,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当局签订借款、息款及利率等四项合同。其核心就是为了维护日本的核心利益而剥削中方汉冶萍公司的利益

[2]1047-1058。这是中日之间的核心利益之争,由于中国的国力衰弱,其结果不言而喻。故汉冶萍公司不得不向日方妥协。

1929-1933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在美国华尔街爆发,很快这场危机波及到日本。为了转嫁危机,日本制铁所将矛头指向汉冶萍公司。日本制铁所长官“以现时铁市疲滞,制铁所正在从事樽节之时,收买各处砂价,价均折减,对于冶砂,坚持减价,每吨只允给日金五元。……,商由山县君电请每吨酌加一角五分。”[2]1058此函不乏公司对日本当局的卑微之感。且大冶江边存矿现有七万吨,而日本制铁所长官中井却表示:“大冶存矿江边交货事,因此间正值极力减少购买之际,碍难应命。”且制铁所声称,决定本年度购砂,概照当年交纳实绩减三成,价照去年减三分之一,公司交额定为二十五万吨,价为三元三十钱。把损失转嫁给汉冶萍公司。对此,公司当然不能接受,便委派会计所副所长费敏士东渡日本进行磋商,并将公司困难情形一一面陈。磋商旬余,一再力争。日本制铁所长官始行让步:“允将二十五万吨改购二十七万吨,价格三元三十钱改为三元五十钱,略示优待。”[2]1060而公司总经理盛恩颐对日本制铁所长官中井励作的反馈是:“以本公司之困难,本难应允,重以友谊,只能承认。”此中不难看出汉冶萍公司迫于资金压力不得不向日本当局妥协。弱国只能如此。

对于日本转嫁危机于汉冶萍公司,而直接损失的肯定是公司。对此,大冶厂矿长赵时骧早在民国二十年(1931年)六月十日致总经理盛恩颐的电报中就提出了担忧[2]1061

赵时骧的担忧不无道理,半个月后得到公司的答复却是:“关于装配机器及扩充工程暂令中止进行各节,希即查照办理可也。”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本应亟对冶矿扩充工程,着即一切停止进行;奈向苏尔寿公司订购机器,业经全部运到,而该项机器巨繁,运冶后无适宜地点堆储,倘不设法装配,将来如发见失散短缺等情,究应何方负责,难免发生纠葛……其余尚未着手之扩充工程,暂令中止进行。”[2]1061-1062不难看出,公司迫于资金而感到无奈。

日本制铁所为了转嫁负担,使大冶铁矿的矿石收入由民国十九年(1930年)的3376000银元,减到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1946700银元[3]222,致使公司逐渐成为日本制铁所的生产铁矿石的附庸机构。

三、社会各界对汉冶萍与日妥协的批判

1931年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柳条湖”事件。中日矛盾持续上升,而此时的汉冶萍公司继续将矿石供应给日本,这便招来国内各界对公司矿石运日的声讨。

1932年3月15日,北平市工会、救国联合会致电南京国民党政府提出抗议:“报载汉冶萍公司私将军火原料售于日本,不啻资敌利器,间接自杀。披阅之下,无任惶骇。查爆日侵我土地,杀我人民,旧恨未消,新恨重增。但有人心,何能再以军火原料资敌。该汉冶萍公司,似此丧心病狂,不予制裁,何以对我此刻正在前方与敌拼命之全体将士。为此电请钧政府速予制止。”除北平外,上海各团体亦反对之“自‘九一八’以来,日本各兵工厂,莫不日夜开工,制造杀人利器,其所用原料,多为汉冶萍所供给,此种自杀行为,实属痛心之至。……,自应一致反对,共起制止。”[1]476爱国各团体不仅对汉冶萍公司进行声讨,而且对总经理盛恩颐进行声讨。上海各团体救国会因汉冶萍出售铁砂等事件,特于1932年12月22日下午四时举行紧急会议,急谋对付办法。此次会议的决议如下:

“汉冶萍总经理盛泽承通敌卖国,罪大恶极,应如何惩办案。决议:呈请中央改组该公司,收归国有,切实整理,并严办该公司总经理盛泽承,处以极刑。(下略)”,“‘一二八’日军袭击闸北后,知其怙恶不悛,难以理喻,非武力抵抗,不足以图存。顷闻汉冶萍公司拟将制造军火原料之铁砂售与日本,从严惩办,以为勾结日人者戒。”[2]1064-1065可见,国人对汉冶萍“买国”行为的恨之入骨。

鉴于社会各界对汉冶萍的声讨,也招致公司部分股东的质疑,如股东张谟远于1933年2月6日致函总经理盛恩颐提出质问:“(一)前据沪报载,谓台端将本厂铁砂,私售敌人,制造军械,引起沪各团体之反响,此事真相究竟如何?(二)本厂历年营业概况,为何秘而不报?又,数年来未曾召开股东大会一次,敝股东东殊为不解,请详告理由。(三)目下本厂股票市价尚值若干?”[2]1065敏感时期,汉冶萍公司定当首当其冲。

和国内各界的反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民党政府继续纵容公司矿石运日。“对于铁砂出口,本可加以限制。本部(国民政府实业部)为将来钢铁事业计,实有通盘筹划之必要。仰该公司将最近三年内,自民国二十三年一月起至本年(1936年)六月底止,所有装运铁砂出口船名,运出日期及吨数,分年详细列表具报。”[2]1068并肯定公司输日铁砂实属经济合同行为,不涉及政治、军事问题。据此可知,国民党政府一味地纵容汉冶萍公司对日输出铁砂,以“资敌”;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砂捐,以应付国内的舆论压力。致使汉冶萍公司在中国对日局部抗战的时期,仍然将矿石供应日本帝国主义。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十月大冶、武汉相继沦陷。日本军部委托日本制铁所株式会社在大冶成立大冶矿业所,对大冶铁矿进行掠夺性开采。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恩颐应日方要求,派襄理赵兴昌等,到大冶向日方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3]223至此,汉冶萍公司完全落入日本人之手。

综上所述,在中日矛盾逐渐成为主要矛盾的时期,汉冶萍公司“冒天下之大不韪”将军火原料铁砂供应日本帝国主义,国内各团体、有识之士必会对公司及相关决策人恨之入骨。综其所因,国力衰弱、财力不支,迫使汉冶萍公司的生产一味地遵循日本的“计划”,最终完全成为日本帝国主义输出铁矿石的机构。

四、结语

纵观汉冶萍对日本的举债和利益压榨,不难发现财力是影响中日博弈的一个重要因素。汉冶萍公司由“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及萍乡煤矿三者合并于光绪三十四年(明治四十一年),依据中国商律公称资本二千万元(中华民国元年增资三千万元)设立的股份公司。”[9]但是,由于中国方面财力有限,汉冶萍靠借贷款维持日常,自1930年止,向英、德、法俄、日等国借银58383672两,合42004836美元。而日本基于国家经济与军事的需要设立制铁所,而制铁所作为甲午战争战后经营的重要一环,4年计划4096000日元。[10]20-21如下表:

製鉄所創立費継続費予算(単位:千円、会計年度)


明治29

明治30

明治31

明治32

合計

給与及諸給

46

46

46

46

183

庁費

15

3

3

3

24

死傷手当

0.5

0.5

0.5

0.5

2

旅費

32

20

2.5

2

58

雑給及雑費

15

10

10

10

47

建築及土工費

422

280

211

50

963

器械及工場費

25

1357

754

130

2266

傭外国人諸給

25

24

54

55

158

鋼材試験費



108

288

397

合計

580

1742

1189

585

4096

材料来源:『大日本帝国議会誌』第3巻,1167ページ。

两年后,众议院召开第十二次会议追加预算,增至647万日元。制铁所创立初期,日本政府从明治29-36年财政(预算)投入20138000日元,其中官营八幡制铁所投入约10099000日元。[11]31-36扩张期的制铁所的作业费明治39年(1906年)突破1000万日元,大正5年(1916年)突破2000万日元,到昭和元年(1926年)激增到7535万日元;[10]147这还不包括原料费、生活费等。日本八幡制铁所创立以来(截至1924年)政府投资合计130541884日元[11]30由此折射出日本政府对制铁事业的财力投入之大。中日财力对比差距如此之大,中日博弈中方处于劣势也就不言而喻了。

影响国际关系的核心因素是国家利益,日本干涉国民党政府的“接管”、压低铁砂价格、转嫁经济危机等的一系列阴谋手段压榨汉冶萍。1925-1937年,汉冶萍公司的生产,对日输出铁矿石,表面上看是双方合作经济行为,但往深层次看,实质上是日本对汉冶萍公司的压榨。面对日本强大资金的优势,国民党政府和汉冶萍公司只能“束手就擒”。“弱国无外交”“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国民党政府与公司的对日妥协,致使汉冶萍的生产,完全成为日本帝国主义输出矿石的机构。

















注释:

    1. 相关研究有:杨春满、段锐:《1922-1927年汉冶萍公司对日举债考略》,《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90-93页;孙波:《汉冶萍公司与日本的关系——以汉冶萍公司对日借债的形成为考察中心》,《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8月第4期,第53-57页;李柏林:《中日视野下的汉冶萍公司接管问题述论(1927-1929年)》,《历史教学》2016年第08期,第36-45;等等。

    2. 当时大冶厂矿盛渤颐离职,厂矿事务由会计处长龚炳慈领衔用“各处股长”名义办理。

参考文献:

[1] 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册)[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 武汉大学经济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3] 刘明汉等编:汉冶萍公司志[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

[4] 左世元:汉冶萍公司与政府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5] 漢冶萍公司に対する善後措置案(理財国庫課)[B],昭和財政史資料第1号第144冊,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A08071813600.

[6] 漢冶萍公司要求の応急資金融通に関する件[B],昭和財政史資料第1号第144冊,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A08071813700.

[7] 日本外交文書[B]第32巻

[8] 日本外交文書[B]第38巻,第2冊,第1117号.

[9] 漢冶萍公司継続借款に関する書類[B],昭和財政史資料第1号第144冊,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A08071813400.

[10] 佐藤昌一郎:官営八幡製鉄所の研究[M],東京:八朔社,2003.

[11] 長島修:官営製鉄所の拡張計画――第3期拡張工事の経営史的分析[J], 立命館経営学,2011(49).


作者简介:陈泽(1996-),男,汉族,安徽铜陵人,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单位:湖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经济史

二 作:佘子薇(1995-),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单位:湖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