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及其构成要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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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中的资本利得及其构成要件

曹戎

北京市 102628

一、立法背景

除了在1980年代后期的短暂中断外,美国联邦所得税一直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税率。1986年法之前,原来1202条允许自然人纳税人从其毛所得中扣除60%的长期资本利得,而仅对剩下的40%课税。1986年,国会将自然人纳税人的最高边际税率下调至28%,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率结构的累进性,并撤销了1202条。于是,全部资本利得被包括在毛所得中,与普通所得适用同样的最高税率——28%。从而资本利得优惠被全部取消。1

对公司的资本利得课税也是如此。在1986年法案之前,对公司资本利得适用所谓的替代税(a so-called alternative tax),比当时普遍适用于公司普通应税所得的46%税率低20个百分点。1986年法将公司的普通税率(regular rate)下降至34%,国会认为应当取消替代税,把公司的全部所得(包括资本利得)适用公司普通税率。

然而,虽然取消了资本利得优惠,国会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复杂规定,所以纳税人仍然被要求区分资本利得和损失与普通利得和损失。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使税法变得更加复杂,造成了高昂的成本。根据IRS的公布的报告,判断资本利得待遇什么时候合适、什么时候不合适,比其他IRC的任何特殊规定都耗费更多的政府资源。2


二、立法目的

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是自1922联邦所得税以来的主要特色。一般来讲它适用于出售投资性财产(investment property)的长期利得,与普通所得相比适用低税率。根据第1(h)条,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为28%,而适用于普通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9.6%。

然而官方没有对如何解释这一长期以来所达成的税收共识提供系统的解释。法院和学者似乎认为资本利得优惠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对财产累积增值的聚束效应(the “bunching” of accrued property appreciation);二是为了提高资本(invested capital)的流动性。然而这些理由是否就是国会立法时的主要意思不得而知,也可能包括其他的一些理由:如持续的通货膨胀(persistent inflation),鼓励冒险(risk-taking),甚至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感觉——即资本增值与“所得”(“income”)不同。


三、资本性资产

一项交易的所得是否构成资本利得,一般来讲取决于两个因素:是否为资本性资产(capital asset)和是否构成出售或交换(sale or exchange)。3税法典第1221条规定了资本性资产的定义。资本性资产是指由纳税人持有的资产(不论是否与纳税人的经营有关);然后由列举了明确不属于资本性资产的例外,如存货、可折旧财产、经营用不动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版权、美国政府出版物等等。本条规定的核心是 “财产”,其外延可以理解为包括权利(rights)、主张(claims)、以及其他任何权益(interest of any and every description)。本条规定似乎是把没有明确列举的财产都归于资本性资产的定义中,然而国会的意图应当是普通所得为原则、资本利得为例外4,资本性资产本意是适用于那些投资性财产(investment property),如股票和不动产——其具有在持有期间升值的能力。资本性资产定义的规定方式,促使法院在发展资本性资产的定义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司法判决主要集中在对资本性资产定义的限制。


四、出售或交换(sale or exchange)

被处分财产的性质是否为资本性资产对于所得是否为资本利得的判决十分关键,同样地,交易的方式会影响到对“出售或交换”标准的判断,进而也会影响资本利得的判断。在承认一项财产是资本性资产后,问题是转让财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出售。如果出售的价款将在未来若干年中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并且这些支付本身来源于被转让财产未来所产生的收益,那么该转让是否构成出售,或者仅为一种租赁或利润分享安排则不无疑问。5

或有支付,即转让财产的价款由财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为支付的交易。有些财产,如专利、闭锁公司(closely held company)和其他不具备市场资产,确定其价格十分困难。因此,这些资产往往以或有支付的方式出售。如果将或有支付方式不认为是出售,那么就相当于仅仅因为这些资产所具有的内在风险而将其直接排除在资本利得的范围之外。

Commissioner v. Brown案6的争议之一为转让是否构成出售,在或有支付的交易下检验资本利得所要求的“完全处分(completed disposition)”标准。7本案中纳税人向一个慈善组织出售了其拥有的一家木材公司的(全部)股票。售价为130万美元,首付5000美元后,余款将在10年内由来自木材公司的利润支付。然后纳税人又将该公司从慈善组织租回由其控制的一个公司经营,把利润作为可抵扣的”租金”交给慈善组织,后者把其中的一大部分拿出来支付给了纳税人。税务局认为该交易的价款仅从公司经营利润中支付,所以没有转移经营风险,仍由纳税人承担,从而不构成出售。

8最高法院驳回了税务局的理由,认为对税法典中出售的解释应当用其通常含义,并不包括风险转移的标准,“而且这一标准也从未有先例判决其属于税法意义上出售的内在要件”。法院继而认为,本案中交易是公平的(arm’s length),从双方对购买价款的约定和被转让资产的评估来看,可产生收益的资产有升值,“对于该升值,由于纳税人如以现金出售其公司股票的话会产生资本利得,所以在延期付款的情形下也应当被同样对待”。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交易构成出售,“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典把实现了的资本性资产的升值认定为资本利得的目的”。可见,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交易时,不对交易背后的经济实质作更多分析,只要交易是公平的,涉及资本性资产,那么就构成资本利得下的出售,交易的支付形式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另一个与出售相关的问题是出售是否完成,未完成的出售(open transaction)和已完成的出售(closed transaction)下对资本利得的判断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涉及公司清算的案例看出。根据第331条的规定,在公司清算中股东注销股票分配财产的行为被认为构成股东的对股票的出借或交换。在Commissioner v. Carter案中,作为被清算公司唯一股东的纳税人在获得的清算财产中,包括一些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纳税人有权有未来期间获得佣金,但这些合同的价值在清算时不能确定,法院根据在Burnet v. Logan案中确立的“公允市场价值规则(fair market value rule)”9判定,清算应当被认为一直持续进行,后来所发生的佣金支付应当归属于之前清算时的出售,从而为资本利得。简言之,本案一方面认为清算时可以不立即确认利得(由于合同价值不能确定),另一方面认为基于合同的后续支付为资本利得。相反,在Waring v. Commissioner案中,纳税人在清算其个人公司时获得了一份特权权合同,据此他在未来期间有权获得第三方使用“Waring”名称的特许权使用费,当时合同的估价为300,000美元,并作为资本利得申报。法院认为对合同的估价表明清算已结束,因此纳税人在未来期间收到的特许权费应当首先抵扣特许权使用合同的计税基础10,超出部分作为普通所得纳税。与Carter案不同,本案因合同的价值可以估计,而在清算时即已确认利得,同时清算作为已完成的出售,未来期间收到的支付在抵消合同的计税基础后作为普通所得。相比之下,Carter案的结果对于纳税人应当更有利,因为不仅延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而且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的低税率。但这种税收上的优惠仅系于合同价值能否估计,是否会给纳税人避税以可以利用的空间呢?

五、结语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使用资本利得概念。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低于工资薪金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45%。我国税法对财产的范围没有作出性质上的界定,仅列举了财产的部分形式。个税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是,从上文对美国税法相关案例的介绍,可以发现处分合同和债权时如何确认所得的性质往往是发生争议的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对债权的实现属于财产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如果租赁权被承租人转让给第三人呢?现行法规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应当作为资本利得,归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 国会显然知道,资本利得的优势(preponderance)是指向高税率纳税人的:把个人最高边际税率减少近一半后,如参议院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所指出的,觉得没有必要再对资本利得维持低税率了。

2 第318页。

3 第1222条。

4 第329页

5 第356页。

6 380 U.S. 563(1965),本案还涉及与慈善机构的自助交易的问题(bootstrap sale)。

7 第1222(3)条,资本利得的优惠要求有出售或交换的发生,“在任何情况下,资本利得优惠的内在逻辑(the philosophy)假定财产是被完全处分了的,因此如果判定转让不构成完全处分,则一般意味着出让人的所得为普通所得”。见第356页。

8 税务局试图揭开交易背后的经济实质,其担忧的是这种交易试图将未来营业利润由普通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

9 Burnet v. Logan案认为以或有支付合同为对价出售财产时,如果该合同的公允价值不能确定,那么该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未完成。

10 特许权合同因之前估价已纳税,因此具有相当于其估价的计税基础(tax paid b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