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兴起下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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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兴起下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分析

李佳思 付曼娜 毕笑丽

南京邮电大学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0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著作权独创性的认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了解著作权的独创性界定,分析人工智能兴起下著作权独特性认定的重要性。结合两个人工智能相关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案例分析,总结出人工智能兴起下著作权独创性认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著作权的独创性界定

著作权的独创性又称原创性、初创性,是指作品的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在作品的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或者组合,上体现作者的匠心独具之处。其中“独”代表从无到有独立创作;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创”代表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并不要求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二、人工智能兴起下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重要性分析

在我们的生活中所有的东西都不是凭空出现而来,所有的一切都是由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进行创造而出现,所耗费的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每一个原版的作品一定都是独一无二的。作者权体系强调作者的人格精神,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表现,是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而且作者的一生都和作品相关联。这种体系认为,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确认作者身份,肯定作品对社会的贡献,保护作品的不可侵犯性,来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这样,创作被规定为必须是作者运用创造力而不是单凭技巧从事的智力创造活动。

在著作权的众多特性之中,最重要的必然是一个作品的独创性。只有具有创造性的作品才是创作的作品,也才具有作品独创性。从无到有是谓创造,而每一个以自己的能力创造出来的作品,都是具有独创性的,这是对于作品赋予了创作者的心血与精力,在一定的时间积累下所得到的结晶。因此独创性问题是需要有所保护的。那么如何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非十分简单的事情。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点、信息等。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他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他人的构思和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不论专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艺术价值存在怎样的分歧,但事实就是人工智能正在不断创造着越来越多的作品。不仅如此,人工智能在经济领域已经开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机器学习已经广泛的在商业活动领域得到了适用,这项技术也将成为未来许多创新产业的重要工具。Nesta关于人工智能在创意产业中的潜在影响分析报告中指出:“在创意经济领域,移动机器人领域的高速发展将对手工制造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数据挖掘和能够使算法朝着认知任务自动化或变成数据主导的方向发展的计算统计,将会对涉及广泛内容的工作中的非常规任务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意味着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和人类的创作物越来越难以区分。在信息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但能否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仍是难题。


三、人工智能相关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案例分析

腾讯告“网贷之家”一案中,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据了解,这个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股市数据,之后在腾讯证券网站上发表。当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腾讯认为这一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因而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的争议点之一是AI的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研究员指出。


四、人工智能兴起下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存在的问题

1、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存在立法空白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文化内容领域。但是,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存在立法空白。

2、人工智能的主体认定模糊,是否能将人工智能归于著作权主体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作者”指的是“人”,不包含人工智能。还有学者认为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宗旨是提高生产力,使人类获得更大、更多的自由,而不是取代人类。因此,安全可控应该是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准则;不安全、不可控的人工智能不应当被发展,应该受到控制乃至禁止。所以在法律上要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

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于谁存在异议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创作物越来越接近人类智慧产生的创作物,所以著作权的归属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在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的程序是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但是程序是由人来创造的,所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属于创造者还是人工智能本身也存在争议。

4、传统著作权的独创性标准过低,不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判断

现阶段针对创作结果而言的“智力创造”程度标准很低,对文学和艺术价值的要求很低,只要求达到最低限度创造性即可。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如果仍然沿用传统上的最低限度独创性标准,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低成本、高效率,会产生大量低质量的内容。因此,既不能促进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无法有效促进高质量人工智能的发展,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本质要求。


五、人工智能兴起下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的改善建议

1、立法层面

国家应该重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欧盟法律事务委员提出的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标准,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欠缺的人工智能部分,建立整套保护模式,明确作品保护途径,加强司法,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还可以参考日本,日本的知识产权工作组正在开发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以保护AI创建的作品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并确保对Al系统开发人员的公平补偿。以此来补充相关法律法规。

2、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独创性界定标准层面

人工智能创作物涌入市场对人类作品经济价值带来了冲击,所以有必要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界定独创性标准。针对人工智能提高独创性判断标准,主要是对创作物中应当体现的创造性高度提高要求。不同的独创性标准的界定,还可以有效地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体现著作权法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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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强,蒋芷翌.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问题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6):39-50.

[3]李琛.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7):82-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