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政策法规下石油企业资源型用地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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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政策法规下石油企业资源型用地研究

李 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土地公路管理部 天津 30028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国土地资源利用问题越来越高度重视。一直以来,石油企业使用国家土地资源大多是无偿性且无期限性的,部分土地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土地公有制包含了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两种制度形式,而众多的石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型相关用地则还是建立在国家出让划拨基础上,由于时间长远,这部分无偿划拨而来的土地并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在占据石油企业较大土地资源比例的同时更没有将自身应有资产价值发挥出来。当前新土地法中大幅度予以石油企业用地范围的缩减,强调了土地有偿化使用的重要性,而有偿化应用土地不仅是现今也是未来土地政策重要调整方向。由此在新土地法背景之下,众多的石油企业就需要对自身资源型相关用地积极的关注起来,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依托于财务报表科学体现出来。

关键词:新土地法;石油企业;资源用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通过国家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在当前趋势下石油企业需要将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价值合理的表示出来,才能在财务报表中对土地资产的价值真实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我国人口呈现出大幅度增长趋势,土地资源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在该种环境背景下,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应用较为关心,以往国家划拨给石油企业的土地资源,在当前成为了国家政府关注的焦点。新土地法实施以来明确了石油以及天然气方面用地划拨具体范围,从很大程度上讲是对以往石油用地的缩减,新土地法的出台也意味着在不久的未来国家可能仅仅对石油方面长输管道以及水集输管道等小范围予以划拨土地,以往国家无偿提供石油企业大面积土地资源时代已经过去。

一、石油企业用地资产现状

随着土地政策的变化,石油企业获取的土地绝大部分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得,在历史条件下企业通过国家无偿划拨、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价值方面,石油企业的价值评估明显有失公允,其相应的财务处理也存在一些弊端。对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一些石油企业仍存在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因而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应将这类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借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资本公积”科目,并且不计提折旧。国有企业把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列为一项资产,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如无偿划拨土地若作为一项资产列报,人为地夸大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容易对使用者产生误导。对比两个账面资产相等的企业,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另一个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从账面数字上看不出两个企业资产的区别,而实际上两者的资产是不可比的,因为前者虚增了资产。无偿授予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是对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这造成了企业间竞争的不公平,客观上纵容了国有企业的惰性,不利于国有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因而这部分土地需要在新土地法的趋势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资产表示出来,也是当前石油企业的顽疾所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等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资产评估不科学,造成价格差异大。在新土地法下石油企业获取土地时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取,通过出让方式得到的比例也在逐渐上升。石油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而做出的各项支出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计入无形资产中,然而这些支出有的却远远低于土地的真正价值,这就造成了土地的实际价值被严重低估。

二、探析新土地法背景下石油企业开发资源用地的建议

1、对划拨的土地资产予以整理。为了降低土地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以及规避石油企业荒废的土地资源,石油企业必须对现有土地资产进行良好整理。具体来讲,石油企业可将国家无偿划拨给自身的、闲置的土地返还给政府,促使政府能够对这些返还的土地资产予以科学评估,进而将其应用在城市建设的其他方面。而该种做法对于石油企业来讲一方面可以将闲置土地通过政府途径发挥其应有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自身占据闲置土地造成的资源浪费。此外在现今土地资产发展趋势之下石油企业尽快返还政府闲置土地,还可以将闲置土地方面摊销费用大大降低。简单来讲石油企业虽然占据着闲置土地,但是仍然需要每年向国家上缴相应的摊销费用,闲置土地面积越大其对应的摊销费用越多,从一定程度上讲减少该部分费用的缴纳,也能够将石油企业实际经营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促使众多的石油企业能够将节省出来的费用应用在更加需要的地方。返还政府闲置土地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以往石油企业虽然没有使用闲置土地,但是其仍然会体现在资产表之中,也就是说闲置土地不发挥土地价值,体现在资产表中则为该土地较低的净利润,这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表状况无疑是拉低了总的净利润值,但如果去除了闲置土地,则企业实际净利润也会保持高额水平,进而真正的将石油企业经营状况展现出来。

2、对经营活动实际平衡点予以选择。现今众多的石油企业保留着国家划拨的大量土地资源,这些土地资源中一部分属于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可以返还国家,而还有较多的土地是石油企业所需要的也是正在被利用的,对于该部分土地资源来讲,如果利用资产表进行统一性的展现,无疑是给石油企业日常经营造成巨大压力,同时影响到石油企业日常正常经营生产,对此石油企业就需要依据自身经营活动选择合理的经营平衡点。具体来讲,以往石油企业在获取到国家划拨的相关土地资源之后则会将其中涉及的补偿费用予以处理,或是以不公允的低廉价格进行资产计入,而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对于费用金额的统计还是对其处理手段均和土地法条例相违背。其实石油企业将国家无偿划拨的相关土地依托于资产表进行实际展现,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企业要向国家进行土地使用费用的大量补交,而这也是新土地法中明确提到的,然而现实中众多的石油企业不可能一次性向国家缴纳巨额补款,在该种背景之下部分石油企业就会刻意隐藏土地资产实际状况,或者说不愿意将划拨土地全部通过资产表展现出来。对于该种状况,其实石油企业可以建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出面和国家进行商讨,可以是协定在特定的年限之中石油企业将每年通过划拨土地获得利润按科学合理比例上交给国家,以此获取土地使用费用分批缴纳权利,这样一方面不影响石油企业应用国家划拨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自身经营生产的正常有序。

结束语:

总之,对石油企业来讲,有效的应用资源型相关用地需要结合自身经营需要,对于闲置用地可以申请返还给政府,而对于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源型土地则需要寻找到经营平衡点,促使自身得以长足发展。文章将新土地法背景下众多石油企业拥有的资源型用地作为研究核心,期望为后续关于资源型相关用地方面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更旨在为国内石油企业科学合理的开发土地资源,最大化发挥土地价值献出自己的一份研究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 诚.石油企业用地及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探讨 [J]. 化工管理,201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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