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鉴定的相关讨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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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鉴定的相关讨论

李齐红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0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伤残鉴定能够为案件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帮助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有效处理,因此作为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保证伤残鉴定的准确性。本文将对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伤残鉴定进行研究,从多个方面展开分析,最终达到提高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鉴定整体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鉴定标准

0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得到了优化和完善,因此民众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普遍提升,基于这种环境下,人们对损害的认知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经常出现民事纠纷问题,严重的会出现身体损伤,为了保证最终案件判定的公平公正,则在伤残鉴定中,必须保证态度的严谨公正,科学处理每项环节,进而保证最终伤残鉴定的准确性。

  1. 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鉴定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新的伤残鉴定标准,但是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人员没有及时掌握新知识,最终导致鉴定结果出现问题。例如,在伤残鉴定人员综合素质方面,许多县级以及市级的司法鉴定组织内的工作的人员,在正式工作之前并没有经过专业的资格认定考试以及专业培训,导致整体技术水平以及职业综合素质水平较低,非常容易出现鉴定纠纷甚至是鉴定失误的现象。这也是目前在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另外,我国在《新残标》中虽然已经规定了其中伤病关系的处理方法,但是并没有对损伤参与度的表述原则进行明确,这就导致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容易出现混乱的现象。

  1. 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鉴定相关问题研究

(一)伤残鉴定标准

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标准,我国公安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在2016年共同颁布了《新残标》,并且在2017年得到正式应用,与此同时,传统的《道标》已经在2017年3月份被废除,所以在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中,主要将《新残标》以及《工标》作为主要鉴定标准。由于技术标准的实际使用范围以及制定目的不同,因此在选择具体条款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认定标准有所侧重。通常纠纷双方往往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标准进行鉴定,因此出现鉴定纠纷的现象,为鉴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则需要保证鉴定标准选择的科学性以及统一性。

《工标》中明确规定,在处理职业病以及工伤事故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事故过程中人员受伤的位置以及职业病种类中。《新残标》的发布与刑事案件定量罪以及《侵权责任法》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由于发布《新残标》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统一,所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主要应用在鉴定人身致残等级中,并没有明确其实际应用范围。因此,工作人员工伤之外的损伤,需要将《新残标》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和鉴定标准,不以案件的类型作为注意判断标准,这种情况能够避免出现违反司法法律的现象出现,最终达到提高司法鉴定权威性的目的,保护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伤残鉴定时机

在《新残标》中,对残疾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指的是人类身体器官脏发生功能性障碍以及破坏时,个体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并且失去了参与正常社会活动的能力。在鉴定过程中,鉴定原则需要将损伤治疗效果以及最终结局当做主要依据,进而对人们器官功能情况进行评价,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存在的联系性,并根据鉴定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的鉴定结果。鉴定时间要确保机体器官治疗稳定之后进行,这一鉴定原则称为医疗终结。具体内容指的是在临床医疗在原则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自身治疗成效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这种情况也可以称为临床症状不断消失的过程。所以在《新残标》中规定,最佳鉴定时间为外伤出现之后的三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其中最为理想的时间为六个月。例如内脏破损修复之后,可以在临床症状好转之后进鉴定,时间范围在3个月之后。针对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脑外伤导致的精神智能障碍等,则需要在外伤恢复正常之后6-12个月之间进行鉴定。

由于损伤类型以及程度不同,部分个体无法达医疗终结标准,则在实际鉴定中,需要在个体伤情基本稳定的情况进行鉴定,合理选择鉴定时间,避免出现鉴定时机延误的情况。例如,个体骨折内固定手术之后理论上需要在内固定物取出后,并且个体进行一段时间的锻炼,已经恢复部分功能之后进行鉴定,该种情况下鉴定时间最短为12个月。如果给予的恢复时间过长,则会影响司法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法要根据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载量。如果内固定物并没有在肢体大关节之间实现跨越,并且取出之后对最终鉴定结果的影响并不大,则可以在骨折部分对位线良好以及骨折线消失的情况下进行鉴定。而对于年龄较大的个体,如果不能将固定物取出,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间进行鉴定,但是需要注意不要产生多余的治疗费用,这种方式既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处理,还能够保证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1]

(三)伤残鉴定中的伤病关系

伤病关系是伤残鉴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残标》中规定,如果在损伤和原有伤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需要确定残疾与损伤前后之间的关联性,在损伤导致残疾出现之后,要确定因果关系中存在的差异性,并将分为主要、完全、次要。没有以及同等几个类别。如果没有出现损伤现象,则不需要对损伤造成的残疾进行伤残鉴定,只要根据个体身体的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等级就能够完成鉴定。同时明确表示损伤与残疾之间具备相应的关系,不能让模糊关系的现象出现。这一做法虽然改变了传统法医理念,但是对于具有因果关联性进行鉴定,这一观念与民事赔偿中的“盖然性”相吻合[2]

虽然目前在《新残标》中已经表明了对于伤病关系的处理方式,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损伤参与度的原则和具体方法,这就非常容易出现鉴定混乱的现象。为了保证最终伤残鉴定的准确性,就需要明确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损伤等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并将其与实践鉴定手段相互统一。这种方式能够规范司法人员的裁量权利,并且将各个部门的工作相互整合,这是未来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3]

(四)伤残鉴定中多伤残鉴定

在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中,经常出现“一伤一残”以及“多伤多残”的现象,《新残标》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受伤人员在身体上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损伤,并且属于残疾范围之内,则在实际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确定各处的残疾等级。如果存在一处损伤导致残疾的情况,则需要评定为一处残疾,如果存在多处损伤导致残疾的情况,则最终鉴定结果需要为多处残疾。在《新残标》中,并没有采用“晋级原则”这一规定,所以鉴定人员在实际鉴定中,不需要思考最终残疾等级的确定方式,也不需要针对赔偿情况发表建议,这一举动能够保证最终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另外,在《新残标》中规定,如果在相同的位置发生了残疾,则不能使用《新残标》中的内容进行鉴定。在《道标》中,针对这一现象的规定较多,指的是针对性质不同但残疾位置相同的现象,最终需要将其鉴定为一处伤残,不能进行重复鉴定。例如,个体在腹部位置出现了损伤,出现了小肠部位穿孔现象,在治疗中需要进行修补治疗。但是采用何种方式对该损伤进行伤残鉴定,才是作为本次鉴定中的主要内容。在针对胃肠进行等级判定的过程中,肠指的是机体腹中的全部肠道,如果个体的小肠位置出现了两处穿孔,但是由于位置相同,都在小肠,所以不能将其鉴定为两处伤残[4]

(五)伤残鉴定中的比照原则

在实际伤残鉴定中,由于采用举例的方式,无法将全部的伤残情况呈现出来,所以在《新残标》中,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以下内容。如果无法将导致残疾出现的原因纳入到该标准中,则需要根据个体伤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规定,按照伤残具体条例中的内容确定伤残程度。在此基础上,鉴定人员在使用比照原则的过程中,需要采用非常谨慎的态度,将其与类似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并且使用技术水平较高以及素质较强的鉴定人员完成工作,避免出现比照原则滥用的情况出现。例如,针对弓破坏这一损伤,相关条例中所指对象为骨性的足弓,但是由于韧带与肌肉在足弓中占据非常作用,一旦个体足底发生较为严重的损伤,则在治疗中要进行皮瓣移植,造成足弓中的软组织发生了非常严重的破坏。这一情况下,伤残鉴定则需要根据足弓被破坏的情况,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5]

(六)伤残鉴定人员综合素质

在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中,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最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鉴定水平。但是在实际鉴定机构中,仍然存在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不过关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规模较小的鉴定机构,没有对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考核,这就导致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始终无法提升,进而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出现鉴定失误等现象,严重影响鉴定工作的良好开展[6]。通过以上分析能够看出,作为一名法医临床鉴定人员,需要在正式进入工作之前,接受专业的技能培训,其中包括法医专业培训以及法医临床鉴定培训,鉴定工作人员要利用好培训的方式,不断学习鉴定知识、法律条例中以及鉴定操作等,提高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专业性以及操作规范性,同时认识到鉴定失误导致的严重后果,避免失误出现。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始终在工作中保持公平严谨的工作态度,并且严格根据规定的司法程序以及规章制度完成鉴定工作,禁止在鉴定工作中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以及省略鉴定程序的现象,最大程度上降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失误[7]

另外,根据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的实际情况,相关的司法机关,还需要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例如,可以在鉴定管理中建立监督制度、鉴定质量评价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一旦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发生问题,则能够根据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时间确定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找到失误责任的承担人员,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通过完善优化伤残鉴定管理制度的方式,可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并且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最终达到提高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水平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伤残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法医在工作中应不断学习相关技术标准中的各项规定,领会精神实质,与时俱进,规范操作,提高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做到谨小慎微、认真细致,才能提升司法鉴定的实践能力与水平,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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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综上所述,伤残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证伤残鉴定的准确性,能够提高法医临床鉴定质量。在今后开展伤残鉴定的过程中,法医需要在学习各项鉴定要求和标准的同时,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保证各项鉴定过程的准确性,最终达到提高法医临床鉴定伤残鉴定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旭,朱琳.法医临床学与新冠疾病有关的鉴定问题及思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20,35(02):128-133.

[2]杨素云,周国庆.颅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法医伤残鉴定1例[J].法制博览,2020(03):163-164.

[3]沈志强,刘宇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脊柱损伤评残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34(06):593-595+592.

[4]杜娟.外伤后延迟性脾破裂的法医临床鉴定方法与要点[J].法制与社会,2019(23):57-58.

[5]耿薇.对外伤后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案例之法医伤残的鉴定[J].医学与法学,2018,10(02):57-58.

[6]石聿树.交通事故致中怄性尿崩症伤残鉴定1例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31(S2):279-280.

[7]李恩宏,陈永康.外伤后延迟性脾破裂的法医临床鉴定分析[J].法制博览,2016(08):149-150.

[8]李虹,幸宇,邓世雄.对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一些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S1):74-76.

姓名:李齐红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7年8月9日 籍贯:安徽 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法医临床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