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结算纠纷及法律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6-02
/ 2

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结算纠纷及法律防范

王伟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00030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项经济获得稳步发展,建筑工程数量逐渐增多,然而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导致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频频出现结算纠纷,而且这些纠纷往往旷日持久,悬而未决,给施工方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施工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里的条款来进行防范,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建设方的损害。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法律防范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加强,我国建筑行业获得良好的发展,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建筑工程项目方面的法律纠纷也随之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而其中最常出现、同时也是最棘手的就是结算纠纷了。

1建筑工程结算概述

建筑工程在完成项目之后,会存在价款的结算工作,是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以及内容来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工程建设的时间比较长,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要想及时的解决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问题,就需要做好工程的结算工作。施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工程款项的结算和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也与项目的管理成本有着间接的关系,施工企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工程价格是否能够得到解决是一项重点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工程结算工作,尽量减少工程结算的纠纷问题,施工企业需要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使得各项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结算纠纷

2.1变更与索赔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索赔问题在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一方规避,一方也没有正面提起。时间一久,索赔的观念在施工方的脑海中荡然无存,于是索赔就会转换成工程的变更。然而,索赔和变更相差甚大,不是一个概念。什么是变更?将主要是指在设计上的变更以及其它方面的变更,这将会导致合同上价格的变更,但是这种变更是在合同之内的,他只会造成原先商定的价格发生变化,因此是合法的。但是索赔的概念则截然相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 1条第4款,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 1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 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中,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资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垫资和垫资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款相应的利息”,并将其与违约金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2.3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如果建设方觉得结算价格过高,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法院的判决中已明确了最终价格,在执行方面也会面临很多困难。所以,施工方必须将优先受偿权和结算问题这两者放在一起考虑。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要么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提起;要么只能依据《施工合同》第33条第4款约定提起,二者必选其一。不过在提起时要注意《合同法》虽然规定有6个月的优先受偿期限。然而相对当前的工程建设周期而言显得太短。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6个月时间很多时候都会被建设方想尽各种方法拖延,导致因超过了期限而失效。

2.4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

(1)准确计算并认真审核工程量与定额套用在结算编制与审核过程中,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费用计取是否正确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内容是否完整等,也经常因在双方的对账过程中发生很大差异而扯皮。工程量计算与审核,它的工作量大、耗用时间长,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定额套用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又一重要环节,这两个环节均与双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相关,由于对施工图和定额理解的差异,施工方与业主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在结算对账过程中,双方经常为了各自的利益发生结算纠纷,拖延了结算时间;也有少数业主总以各种理由久拖不结帐。因此,施工方在工程量与定额套用的计算与审核上应严谨、精确、考虑周全,并尽可能与业主达成共识。(2)以按月结算代替一次性结算按月结算即承包商按月完成进度报量(含变更、签证等),经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需送审的项目)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中还有其他约定的,如工期奖、质量奖、总包服务费等一并考虑在内。工程竣工后每月经确认的月完成量累加就是该工程的结算总价,这样既缩短了结算时间,避免了重复计算、重复审核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又避免了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的诸多纠纷。

3预防结算纠纷的法律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制定合同。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想预防结算纠纷,就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制定合同。(二)选用专业的法律人才进行合同管理。施工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来对合同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三)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问题。在出现结算纠纷后,施工企业应该采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才能预防因为纠纷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为了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结算纠纷,施工方就得及时、正确地运用和工程结算有关法律法规来有效避免结算纠纷的出现,切实保障施工方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建设方的非法侵犯。

参考文献

[1]建筑企业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9):77.

[2]汤振华,李小丰.浅议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J].科技信息,2011(0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