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哈佛讲堂装修工程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剖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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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哈佛讲堂装修工程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剖析

孙智东

江苏筠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 215005

摘要:

1、项目是全球顶级讲堂,纠纷双方均是外资背景公司,法院由业务院长任审判长。

2、合同结算方式难以确认。合同条款前后矛盾。施工方申请以合同后附清单的单价进行鉴定,置业公司申请以市场价进行鉴定。

3、翻译难度大。合同后面的价格表,是全英文版。灯具、智能化设计的产品参数、往来邮件、会议纪要、设计成果均是英文。

4、询价难度大。项目设计方、施工方均是是跨国公司。其中监控系统、电动幕布、投影仪、网络、会议及音频系统、翻译系统、控制系统、灯控系统、视频直播系统等均为进口产品。

5、防水费用。施工方认为合同报价要做防水且施工三遍。置业公司按图纸只同意计一遍。

6、置业公司认为聚晶板加吸音抹砂吊顶质量不合格,金额不应计取。施工方主张完工证明签署在前,不合格要求整改邮件在后;且吊顶是按图施工的合格品。

7、空调S风口无LOGO打码印记。施工方称产品是定制品,没有约定一定要打码标记。置业公司认为产品无LOGO印记,为不合格品。

8、法院判决结果及体会;

关键词:

结算方式 防水遍数 吊顶质量 产品LOGO

纠纷上诉

施工方诉某置业公司讲堂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18年3月立案受理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9月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诉讼是由

置业公司因拟于2016年底在案涉讲堂举行重大活动,双方于2016年8月签订意向书(置业公司委托B公司设计;施工方根据B公司提供的图纸,就风格、空间规划、平面图和材料等事宜与置业公司指定的设计方B公司商议;材料的成本报价和单价以及数量由双方共同确定;工期为2016年8月~10月),施工方于2016年8月16日进场施工。

8月25日,施工方发附B设计的图纸及几轮澄清后的报价清单邮件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称不清楚也未确认过设计图,直到9月26日合同签署后才从施工方处获得施工图。

当年9月,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合同模板,双方磋商签订精装修合同,约定:

1.3完成图纸及规范要求的所有内容;

1.4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程验收通过及包保修等承包施工;

2.1暂定合同总价一千二百余万元;

2.2合同中所附报价清单上的所有数量将按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所有单价和最终合同价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管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双方均按此合同总价结算。除了甲方同意并实际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2.6本项目基本要求项目费用包干,在变更及结算合同价款时均不予调整,基本要求项目包含的内容详见甲部-基本要求项目。乙方所报基本要求项目内未列明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报价内。

2.9暂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合同附件:风口S品牌单价为2400元/只。2017年3月双方签署完工证明,明确装修工程已于2016年10月移交、于2016年11月初投入使用。

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双方就竣工结算进行多次协商未果,施工方最终报1100余万元,置业公司审定价为600余万元。

原告诉求及被告答辩

1、原告施工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理由: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实际情况将工程量清单调整为人民币1100余万元,但被告还欠500余万元未付。

2、置业公司辩称:根据其认可按实结算的鉴定意见和实际付款情况,已付款已超应付款,因此被告无付款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

鉴定难点

1、项目要求高。作为全球顶级讲堂,纠纷双方均是外资背景公司,法院由业务院长任审判长。

2、合同结算方式难以确认。合同条款前后矛盾。施工方申请以合同后附清单的单价进行鉴定,置业公司申请以市场价进行鉴定。

3、翻译难度大。合同后面的价格表,是全英文版。灯具、智能化设计的产品参数、往来邮件、会议纪要、设计成果均是英文。

4、询价难度大。项目设计方、施工方均是是跨国公司。其中监控系统、电动幕布、投影仪、网络、会议及音频系统、翻译系统、控制系统、灯控系统、视频直播系统等均为进口产品,国内基本没有销售。生产厂商有保密协议。提供的海关单据的价格,均已经隐去。如电动黑板是美国空运,安装工人费需考虑机票、全程酒店住宿、餐饮。灯具实际使用就有IGuzzini、Lucifer、DELTA LIGHT、Erco等6种进口品牌。

5、时间紧、跨度大。必须按2016下半年的设备询价,再考虑运费、关税等费用。计划一个月完成鉴定征求意见稿。

我们调动公司资源,请做过沪深等地高档会所、酒店项目的厂家、施工方帮忙询价。另外登录国外网站注册会员,根据参数查询产品价格。

争议问题踏勘现场

1、增加两遍防水费用。施工方认为合同报价要做防水且施工三遍。置业公司认为报价只是对原告施工要求的约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做了三遍,只同意计一遍。我方踏勘后认为做了防尘涂料,防水无法判断做了几遍。

2、聚晶板加吸音抹砂吊顶。涉及造价20多万元。置业公司认为:质量不合格,金额不应计取。其在发给施工方邮件中明确对天花吊顶有异议,不接受整改方案,建议从最终结算中删除此项目的费用。当日,施工方邮件回复:收到,感谢你们的审核;故双方已就该项目不予结算,达成一致。施工方主张计取,理由是完工证明签署在前,邮件在后;且吊顶是按图施工的合格品,表面不平整,是为了吸音效果而做的特别处理。

鉴定机构踏勘现场尺寸、规格、吊顶复合的层数判定与图纸设计一致,质量是否不合格无法判断。暂按合格产品市场询价鉴定。

3、空调S风口无LOGO打码印记。施工方称产品是定制品,没有约定一定要打码标记,与生产厂商有保密协议,所以在证据中划掉了相应单价,提供与生产企业的订单和邮件记录及两份汇款的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明。

置业公司称认可银行汇款凭证真实性,但凭证记载价款有涂改,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价格情况,要求我方按市场价询价计取。

鉴定意见:分三种情况鉴定。按合同单价计价40余万元;按原厂S风口市场询价计价8万余元;参考其他合格品牌计价为6万余元。

鉴定结果

经与法院方多次沟通,鉴定公司分别按合同所附单价、市场价出具鉴定征求意见:

1、按照合同后附清单的单价进行组价,工程造价为1009万元(其中无异议造价895万元,争议造价390万元,设计费、建筑工程管理费为前述造价之和的2%、6%计);

2、按照市场价组价,工程造价为709万元(其中无异议造价619元,争议造价381万元,及前述标准计取的设计费和建筑工程管理费)。

鉴定征求意见出炉后,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施工方认可按照合同所附清单的单价审定无异议部分的造价,不认可市场组价方式的造价,不想核实,也无法核实。

置业公司认可按照市场组价方式鉴定的造价,不认可合同附清单单价结算,也没有核对。

法院判决结果

2019年3月法院进行了公开判决。

1、防水几遍争议: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称设计图、竣工图上未明确施工遍数,而竣工图又是双方认可的图纸。施工方未能举证实际施工三遍防水,法院对该项工程造价不予支持。

2、聚晶板加吸音抹砂吊顶:

法院认为,双方于3月签署争议项目完工证明,且已实际投入使用,4月的邮件往来内容中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剔除结算的合意,故对该项目应予计取结算。鉴定机构对此组价结论依据充分,程序正当,法院予以采信。

3、空调S风口: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2.1、2.2条约定内容,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实际工程量、协商确认的单价),根据合同2.5、2.7.1条约定内容,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加变更(按合同约定单价计取),两种不同结算方式产生适用歧义时,应综合判断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合同模板是置业公司所提供,施工方存在为赶工期而根据置业公司指令施工在先的事实,施工过程中完成报价并签约,置业公司明知其报价而同意签约并同意继续施工,直至工程竣工均未提出单价异议,即合同所附单价清单系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单价。另根据工程竣工后置业公司自行委托的造价事务所审核造价方式来看,除单价外,取费、税标准均与合同约定一致,可见双方约定的实际结算方式为:工程量乘单价加增值税加两费。

至于歧义单价的理解,根据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参照诚实信用及文义歧义理解规则综合判断认定合同约定附件单价为结算单价。

据此,双方对诉争合同报价清单中空调风口已有标注单价和供应商品牌,施工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更有优势,足以证明相应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故对价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取。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放弃上诉。

鉴定心得:

通过这个案例的参与,几次质证开庭,我深切体会到: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营造诚信的环境氛围。

2、由于合同签订不严谨,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存在歧义,导致了双方未能自行完成结算,并对簿公堂。施工合同签订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一些重大条款在后期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进而影响项目的收款进度及结算效益。

3、每个司法鉴定项目均复杂多样。我们只有谨慎执业,谦虚学习,不断总结完善,才能提升自我的修养水平,圆满完成委托项目。

参考文献

1、司法判决书-R

作者简介:孙智东,1975年,男,本科,副总工,高级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编审及内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