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构建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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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构建探讨

赵春搏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摘要: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我国在过去十余年构建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挑战和困境,对构建怎样的追溯制度一直处于探索发展之中。本文研究我国目前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追溯制度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探讨了应如何转变对追溯制度的观念认识,理顺追溯制度下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的角色关系,最后提出构建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食品;安全追溯;构建;

引言 当前,中国将构建最严格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作为立法目标。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可归纳为五点:立法化、严格化、智能化、社会化、专业化。就法律层面方面,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设置食品可追溯的专门章节,并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同时适用,进行多层级的法律管辖。法律条文方面,中国食品可追溯制度的法律条文应嚢括:最严格的“标准化”与成本相关的国家支持;专业化的食品安全追溯大数据及其立法;智能化的区块链技术与食品可追溯及其立法。

1.中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立及应用现状

根据食品追溯系统内的信息交互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追溯系统分为两种形式:其一,相关产品的追溯信息保存于企业内部,供应链中各参与主体及相关利益者遵循既定的追溯规则,实现供应链条中信息的逐级传递,这种信息交互方式称为链条式传递,这样所形成的追溯系统是以企业为主导建立的;其二,将产品相关信息保存在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对链条内的追溯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以满足相关参与方、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的多方追溯需求,这种信息交互方式称为共享式传递,这样所形成的追溯系统可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为主导建立我国过去10余年在国家和地方所建立的众多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主要以共享式传递为主,主要由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主导开发建立一定领域范围内的追溯信息平台。不可否认,我国国家及地方共享式食品追溯系统建设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项目规划、硬软件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以及相关方面的科学研宄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各地政府部门耗费了大量的资源用于搭建追溯平台,追求一体化交易机、溯源电子秤等硬件设备的配备,提高软件智能化程度和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巨大的投入下,追溯系统是否被实施并维持良好的运作,能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能否发挥预期的作用,是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立及应用中面临的问题

2.1政府有限投入限制追溯系统的宽度

由于国家及地方共享式追溯系统多基于建立电子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各类信息的采集,系统对技术的要求贯穿始终,需要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检测设备购置、终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与维护、软件开发等技术和资金投入,而且这样的投入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否则难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电子信息化追溯系统的技术性决定了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知识普及的重要意义,这也需要政府对各环节追溯主体进行信息采集、系统维护培训等进行人力投入,特别是源头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由于其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缺乏对追溯系统的概念认识,不懂得如何操作相关设备和信息输入。因此,需要政府持续的扶持和指导,甚至政府可能需要帮助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进行系统维护。政府对追溯系统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均需要进行大量持续的投入,项目支持是推动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情况是,政府通常一次性投资追溯系统的前期建设,但对后期维护和运营的投入有限。

2.2 政府的监管职能限制追溯系统的深度

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进行改革,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分段监管模式,农业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分段监管的职能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在整条供应链上建设的流畅性,特别是由农业行政部门独立主导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追溯深度仅限于从农田到进入批发市场之前的范围,影响了追溯的深度。2014年11月,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两部门应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有机衔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也明确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然而系统如何共建仍在研究过程中。

3.中国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之制度创新

3.1最严格的标准化

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的技术与规制将定位在最严格的标准化上,吸纳欧盟、日本等食品可追溯领域技术先进国家的做法,并创立我国最严格可追溯技术标准,“食品可追溯能 力中国标准”也是我国为国际社会做出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贡献之一。如前所述,在立法层面上一般体现在IP管理、专门设置食品可追溯法规章节、专门的食品可追溯机构管理等方面。但除此之外,在全球范围内制定自己的“中国标准”,也将是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任何国家都会为自身的国际竞争部署相应的国家战略规划与战略布局。而对国内而言, 最严格的可追溯标准可以令不法经营者无所遁形,更规范地按照可追溯流程生产食品,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更具安全保障的食品。

3.2政府角色的转变

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中,政府的角色不应该是追溯系统的建设者,而应该回归到制度的建立者和制度落实者的角色定位上,这也是其本职。政府应保障追溯信息记录完备性的强制制度的落实,不定期抽查企业记录的完整性,惩罚违法者;应保障追溯信息记录可用性的强制制度的落实,可进一步规定哪些信息是关键的追溯信息,制定标准化的信息记录形式,应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维护信息真实性,惩罚信息造假者。此外,政府还应为企业建立追溯系统提供良好环境,鼓励大型企业实行可追溯系统建设,然后逐渐扩展到中小型企业应保障各环节主体上下游信息通畅性的强制制度的落实,保障处于食品供应链中下游的中小型加工、分销企业的话语权,顺利获得上游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结语 我国食品可追溯问题的缺陷在于没有专门的规范食品可追溯的章节和具体规范条文,缺乏专门的食品可追溯管理机构。因此,可以专门设置食品可追溯管理法规章节,应规范编码管理和审査登记制度这两点,同时吸纳国外多种形式食品编码与欧洲的严格立法这两种做法,并设置专门的可追溯管辖机构。此外,可以对编码数据、区块链等新兴食品可追溯技术进行规范性立法,为食品安全全球治理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王超.探究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J].中国饮食,20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