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晋级思路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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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晋级思路初探

刘勇

湖南师范大学司法签定中心 410081

摘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对于目前的部分伤害纠纷的解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做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工作有突出的意义。从目前的分析来看,为了实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性,需要对鉴定的标准进行统一,而我国在2017年实施了全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该文件的具体执行来看,其中并没有采用晋级原则,而晋级原则是伤残鉴定中需要解决的重要技术问题,所以对相关性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解读,对晋级的思路进行分析与研究,这于实践来讲有突出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晋级思路

从目前的社会实践分析来看,在很多法律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结果会成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2016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2017年,该文件正式上市。从具体的文件利用来看,其虽然为伤残等级鉴定提供了标准,但是却没有使用晋级原则,这使得部分伤残鉴定存疑。基于此,分析研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当中的晋级思路,这于实践问题解决有突出的意义。

晋级原则

所谓的晋级原则,一般指的是对同一器官或者是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在做伤残等级评定的时候,在实施单项伤残等级评定之后,多重损伤进行复合计算的一种伤残评定原则。此原则在我国之前的伤残等级评定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在2017年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此原则被弃用。

虽然说目前我国已经不再使用晋级原则,但是在世界上,依然有较多的国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时候会利用到此原则。可以说,晋级原则的利用具有广泛性。

晋级原则使用的思路

就目前的经济原则使用来看,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不过从具体的分析来看,无论是经济原则的使用还是未使用,其均会对司法实务产生影响,而具体的影响分析如下。

晋级原则未采用的看法

从目前的资料总结来看,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当中为采用晋级原则,很多学者持肯定的态度,他们认为之所以没有采用晋级原则重要是考虑到了法医学鉴定人员的具体工作是对损伤结果的鉴定,至于如何赔偿,这并不是鉴定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有学者在晋级原则被弃用之前就对其持否定态度,所以弃用晋级原则,其非常的支持。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制定中之所以没有采用晋级原则,首先需要对晋级原则的性质进行明确。从实际分析来看,晋级原则属于专业技术范畴,而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晋级原则干涉司法权这是不存在的。晋级原则属于医学问题中的一个复杂问题。需要法医在残损等级评定过程中进行综合性分析与评定。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当中的残废等级分配为例:该文件当中所应用的关节功能指标部分采用的是GEPI不同关节站肢体功能的权重理念。比如四肢的任一关节功能丧失25%则可是为十级残废,而一踝骨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才为十级伤残,同样是十级伤残的确定,标准却不一样,这主要是因为权重系数存在着差异。简单来讲,系统伤残对机体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进行伤残的评定,不能做简单的累加,所以说伤残评定的经济原则属于复杂的医学问题。

(二)晋级原则未采纳会带来的司法实务问题

对目前的司法实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为采用晋级原则会导致诸多司法实务问题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加大,司法混乱的情况会产生。从现实分析来看,法官对晋级原则进行评定,因为缺少统一的晋级标准,所以法官会产生不同的自由裁量标准,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同伤不同残”等问题。基于现实案件的处理来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后,如果没有技术规范对其进行制衡,很容易发生司法混乱的情况。所以晋级原则在交由法官后虽然实现了法官裁量权的加大,却容易导致司法混乱的产生。

第二是鉴定工作人员的负担会被加大。从实践来看,在晋级原则采用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伤残评定的时候基于具体的经济原则进行针对性的评定、计算即可,即不需要对伤者的情况进行全部的评定。但是在不采用晋级原则的情况下,不管当事人存在多少处伤残,鉴定人员都需要对其进行评定,而且还会以为条款理解上的不同,出现评定结果不统一的情况。相比于采用晋级原则,未采用晋级原则后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难度会明显的加大。

第三是会存在漏评或者是重复评的问题。在晋级原则被取消后,法医会对所有的伤残逐项进行评定,这会导致出现重评或者是漏评的情况。具体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晋级原则取消后,鉴定人员的工作量会明显的加大,所以当事人伤残处比较多的时候,漏评问题会该发生。2)因为对评定的理解不同,所以可能出现对同一伤残重复评定的结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人们对法医的质疑。

结束语:

在司法实务中,伤残等级评定对司法案件的具体解决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所以强调评定的标准和规范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新实施的伤残等级评价标准虽然对评价进行的规定,但是其中弃用了晋级原则,这导致了部分司法实务问题的产生,所以具体分析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晋级原则的思路。

参考文献:

于民强,宋振飞.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手功能鉴定的理解与适用[C]//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4.佚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 法医学杂志,2019, 35(1):99-104.

[3]佚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关于髋关节评定比较研究[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 v.33;No.174(04):43-47.

[4]张奎,范飞,邓振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医学杂志,2017,33(1):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