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国有水务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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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国有水务企业用工风险及其应对

朱亦红

朱亦红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浙江海宁314400

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2-0000-02

摘要:《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且也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比如社会保险全覆盖前招用员工后没有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工伤特别是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责任引起的工伤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企业所面临的主要的用工风险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实施;用工风险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使得一系列深层次劳动用工矛盾日益显露。劳动用工风险日益加大,劳动关系矛盾也日益显现。

1《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国有水务企业的用工风险

1.1不同原因造成不及时参保给国有水务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压力

虽然《社会保险法》未出台之前,员工也享有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存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现象,随着海宁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全面实施,根据海宁市海政办发(2008)113号文件《印发关于硖石等三街道水厂成建制划转水务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海政发(2010)3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供排水管理体制全面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海宁市的5个街道自来水厂和14个镇级供排水企业分别于2008年8月1日和2010年6月1日并入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海宁市第二水厂有限公司,成立了11个公司下属的水务营业所,由于乡镇企业社会保险全覆盖从2000年开始实施,所以遗留下许多问题:①首次参保时间过晚,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缴满十五年;②断缴年份没有及时补缴;③医疗保险没有及时缴纳;④以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五年为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⑤超龄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无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以上原因有职工本人和企业两方面的因素存在,但归至最后,职工可以以政策不了解等原因回避风险,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无法回避和推卸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为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新法实施之后可能到来的社保维权浪潮将会对国有水务企业的人事管理,甚至生产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简单说就是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与成本压力。

1.2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风险

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工伤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即使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新出台的有关工伤的新规定,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通知调整了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依据自身的用工性质,户外用工占有的比例比较高,例如抄表收费工,维修安装工,送水工,管网巡检,查漏工,管网改造现场施工管理等,所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就工伤津贴这一项给企业带来了很高的额外支出和成本风险,从(浙政发[2009]50号)文件实施以来,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已发生了6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已经结算完结的5起工伤中就工伤津贴支出了37977.48元,其中不包括从原来岗位调到轻便岗位发放原来工资和其他的待遇的支出。

1.3雇佣超龄和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风险

因国有水务营业所某些特殊的岗位:泵站值班、门卫值班、食堂后勤等岗位,因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和劳动报酬偏低等原因,无法招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从事这几项工作,只有雇佣超龄和退休返聘人员,这些人员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出现工伤,虽然这些人员不能认定工伤,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可以视作工伤来赔偿,这些赔偿无法从社保部门获得,只能由企业全额承担,大大增加了国有水务企业的用工风险。

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国企用工风险的规避

新修订法律、法规条件下,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有什么新规定、新特点、新变化?如何预防、规避或应对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这是每一位企业老板和人力资源管理者都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一门学问或技术。

针对水务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历史遗留下问题,经综合考虑通过以下几个方法进行风险规避:

2.1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给国有水务企业带来了下列优势:

2.1.1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2.1.2降低用人成本支出:避免入、离职时各种人事、保险转移等工作,减少了招人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2.1.3人事管理便捷: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更加方便快捷,适用于公司下属的新世纪优质饮用水公司,夏季高峰供水时增加人员,冬季低峰供水时减少人员;

2.1.4减少劳动争议:因与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随时退回岗位不适用人员,企业可以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2.2通过购买团体人身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来弥补工伤保险不足

企业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职工全员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象工伤保险只进行部分赔付企业仍须承担例如误工费等费用。此外,退休返聘、超龄人员或未毕业实习生等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但只要与企业构成雇佣关——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许多情况无法涵盖在工伤保险范围内,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来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降低企业风险。

2.3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和降低风险的产生

2.3.1积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思想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职工;

2.3.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2.3.3加强用工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企业和职工的用工关系,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到不缺保、不漏保,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减少企业的各项风险。

3结束语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现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化。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和巨大的权威性,可以使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有效的推行,社会保险争议依法得到解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情势下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讲,如何规避索赔风险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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