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以及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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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以及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靳蕾蕾(厦门大学金融系,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长期阻碍着其改革的步伐,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入世后金融业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降低不良贷款率已然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根据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现状,深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并提出了对不良贷款证券化这一积极化解不良贷款问题策略的看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不良贷款证券化

引言

自从2004年1月5日国务院宣布中行、建行实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以来,国家采取了多种手段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有所下降。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末,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681.8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大幅减少7,002.4亿元;不良贷款率2.45%,比年初大幅下降3.71个百分点。而银监局公布截至2009年3月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495.4亿元,比年初减少107.7亿元;不良贷款率2.04%,比年初下降0.38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040.1亿元,比年初减少168.1亿元,不良贷款率2.30%,比年初下降0.51个百分点。尽管最近两三年银行的贷款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是相对于国际领先水平,我国不良资产比率仍然较高,信贷资产风险依然较大,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难题依然任重而道远。

1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

中国人民银行曾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的成因做过调查,分析表明:约有3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造成的,30%左右的不良贷款是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造成的,而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仅占不到20%。因此主要从政府、国有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三个方面来阐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成因。

1.1政府

政府在信用风险中起了主导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处于政府的强有力的控制之下,国有商业银行在法律等规范层面上必须首先满足政府偏好,因此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是假借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完成的。在这种状况下,本应由市场调控来完成的信贷机制,却由一种行政干预机制来进行,致使筹资无效率,贷款风险加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政府为了社会安定,一再主导国有银行向已经没有效率的企业不断注入资金,这完全违背了市场规律,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同时产生了大量寻租、逃债、侵吞国资等道德风险行为,由此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

另外,由于有国家信用来支撑商业银行的信用,国有银行是利用国家信用吸纳存款,而不是凭借自身实力。由于一切的风险由是国家承担,从而造成商业银行本身不必要担心贷款风险,没有激励分辨政府安排的贷款风险。但与此同时,政府收入显然是不足以完全弥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对居民存款的负债,这便形成了所借债务成为不良资产的内在可能性。总之,政府对国有银行的严密控制构成了形成金融不良资产的机制前提,是形成不良贷款猛增的因素之一。

1.2国有企业

我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有些国有企业产品结构、产品质量与市场需求脱节。

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移,国有企业已经出现大面积亏损,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由于负债率过高,经营管理困难重重,从而导致大量亏损。

过高的负债率可能一方面是由于国有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只能依赖财政注入资金和商业银行贷出的资金,但更为关键的是源于国有企业负债率越高,实际破产的可能性就越小的这种信念。其实这是一种博弈:由于钱来自国有银行,而国有银行的后台是国家,从国家角度而言是不愿让国企跨掉的。银行贷款被套牢在企业当中,使贷款投入到企业越多,国家承担潜在责任越大,政府同意破产的可能性越小;银行也一样,向企业投入的越多,越不希望企业破产,企业只要存在,贷款再逾期也有人承担,成不了呆账,银行责任便小。

因此国有企业有积极扩大贷款规模,不按期还本付息的激励。又由于有些国有企业承担着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破产的社会成本很大,并不能通过破产偿债来解决问题,于是商业银行就成了有些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的转嫁对象。

1.3银行内部原因

1.3.1银行内部违规操作,即银行对贷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形成不良贷款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个别银行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就草率放贷;

第二,银行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

第三,主管领导在逐级审批时不认真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即随意批准放贷。银行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方缺乏能力,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隐患。

具体表现在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导致了担保合同无效和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不实。

1.3.2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不健全

首先,一些银行信贷经营与信贷管理合二为一,使贷款审批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贷款的审批人,就是贷款的使用人,造成信贷失控;而分散化的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但使信贷管理、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使一些根本没有足够经营能力的基层银行具有过高的信贷决策权。

其次,信贷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恶意骗贷事件时有发生,恶意骗贷频发凸显了我国商业银行违约风险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1.3.3银行违约风险管理水平落后

违约风险管理是一门科学,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等国际著名银行都依靠贷款管理系统来规避信贷风险。他们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研发了信用评级系统。同时根据追踪市场的变化态势,确定行业的投资级别。根据借款人的资料计算违约概率、损失率和挽回率。

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评估显得很落后:

首先没有建立完善的贷款数据仓库;

其次没有在贷款数据仓库的基础上研发出稳定有效的信用风险模型。

缺少这两个先决条件根本无法科学地进行贷款决策。

综上所述,种种复杂的原因的存在导致了我国较高的不良贷款。高额的不良贷款率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软肋,一直困扰各商业银行,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已迫在眉睫。而贷款证券化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仅可以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不良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2.1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国内需求分析

加入WTO后,国有商业银行要想真正融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就必须在五年的缓冲期内,有效消化、处理这一大块不良贷款。因此,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不良贷款处理方法可以说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然而现有不良贷款处置手段效果却并不明显。90年代以来,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采取过财政补贴法、企业破产法、贷款豁免法及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的贷款再出售、债务重组和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处置方法。但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双降”工作进展情况来看,这些方法和措施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制度许可的可行性分析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从政策层面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2005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实现“破冰”之举,形成了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格局。同年3月,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一系列试点办法陆续出台,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

2.3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

2005年12月,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首次推出建元、开元两支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随后又发行了第二期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06年6月,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约为130亿元。尽管建行和开行发行的资产证券化均为正常类资产,但也为不良贷款的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4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实行在我国的难点分析

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

一方面要强化股票、债券等长期资本市场建设,允许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不良贷款支持证券,积极培养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并可考虑设立不良贷款证券化投资基金,满足因诸多风险因素而远离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吸引许多因政策限制而不能直接入市的外国投资者。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投资银行,发展投资银行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证券承销工作。

其次要加强法规建设。

一是契约变更的确认问题。应修订《经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允许在不良贷款证券化操作中权利转让无须先取得各债务人的同意。

二是修改《证券法》,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遇到太多与法律不配套的困难,减少损耗。

三是证券化后的追索权问题。明确债务追偿方面的操作规范,加强对债权人、企业、投资者追偿债务的法律支持。

四是消除需求主体培育上的法律障碍,要通过法律的调整赋予机构投资者准入资格。

总之,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贷款证券化存在着种种不配套的地方,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修正法案的制定;鉴于本次金融风暴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信心的巨大影响,市场处于资金偏紧的现状。尽管我国商业银行主观上需要不良贷款证券化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客观上国内也有不良贷款证券化的一些实践经验;但是在中国不良贷款证券化实行的步伐在以后的几年内应当放慢脚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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