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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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探析

崔姣

崔姣(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人与环境协调发展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我国的环境政策存在缺乏整体上的统筹规划、监管体制不顺畅、环境法规不健全以及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我国要建立起政府引导、法规支撑、企业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法律规范并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政策;政府

中图分类号:X-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208-01

一、我国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缺乏从整体上的统筹规划

首先,政策执行中的自流现象严重。例如,由于未明确规定有关环保部门的法律地位和独立行使的职能或由于有关环境监理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偏低,使环境管理相关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独立开展工作,使行政执法流于形式。其次,目前我国缺乏强有力的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如酸雨、水污染、沙尘暴、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整体性,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各地在环境开发上缺乏对环境的全面统筹,没有对其进行多功能分析和机会成本分析。

(二)监管体制不顺畅,执法机构权责分散

由于现行体制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部门间的配合缺少约束措施,造成环境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在环保执法中还出现了部门之间既有职能重复和交叉、又存在互相推诿或扯皮的现象。环保、交通、旅游、矿产等部门都作为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在进行执法管理时,大都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造成混乱的局面。

(三)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执法难问题严重

有的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持经济增长而不愿对造成污染的工厂进行处罚,或者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的环境法规对污染实施者进行的处罚基本上只是罚款,有的排污工厂宁可交罚款,也不愿投入资金治理污染,结果导致污染行为屡禁不止。换言之,环境法对污染者没有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

(四)公众参与不足

首先,我国的环境政策重在强调公众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通过对权利的规定来激励公众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但现实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渠道不畅通,而且以末端参与为主,属于事发后举报、受害者举报的参与模式。其次,公众参与意志薄弱,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有限,这些都是导致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

二、政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环境政策

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由政府成为亲自生产者或者唯一提供者,而是指在政府引导、协调和监督下,由政府和企业、个人共同来提供。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根据我国实际对环境政策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结合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克服依靠行政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的缺陷。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职能与职权,使环境管理向着协调、统一、高效的方向发展。建立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区域间乃至国际间环境管理的合作。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任务、权限、标准和程序,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违法、不作为行为要追究其责任。

(三)完善环境法律规范

加快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各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同时应加快明确环境技术政策的法律性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为从源头减少和控制污染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中国的环境警察队伍。

(四)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我国环境政策的方向应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把政府直控型环境政策转变为社会参与型环境政策,这就需要大量政府力量和社会实体从事环境监督和制约工作,以便更好的保障政策的实施。与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带有强烈的利益驱动色彩不同,公众的行为相对来讲更加单纯,公益性更强一些。通过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对环境管理的有效监督、提供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与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等提供畅通渠道,使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基本力量。

参考文献:

[1]宋志辉.环境管理效力低下的原因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6,(8).

[2]郑敬高.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3]魏志荣.我国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J].北方经贸,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