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何追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个问题,本文提出,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参照我国民法对瑕疵产品致害的归责方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赔偿问题上,则要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特殊性,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