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案件中证据搜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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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案件中证据搜集

李金璘

李金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128-01

摘要:抢劫犯罪主要是流动人口针对流动人口所实施的犯罪,形成系列性案件的可能性大,流窜性强。此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效搜集证据对侦破案件,顺利开展下一步诉讼活动意义重大。

关键词:外来人员;连续抢劫;特点;证据搜集

抢劫犯罪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事件。古语云:“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是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是对人身的侵犯。抢劫犯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安全,又危及人身。因为其直接作用于大众的恐惧心理并抑扬社会的安全度,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抢劫案件的打击,一直以来力度不减。

笔者在参阅近10年多地公检法机关关于抢劫犯罪中人员构成的相关分析之后发现:外来流动人口是抢劫犯罪的绝对主体,同时流动人口又是抢劫犯罪的最大被害人。因此,可以认为抢劫犯罪主要是流动人口针对流动人口所实施的犯罪。同时,得手后没有被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往往得到强化,在物质欲望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形成系列案件的可能性大。

因此就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案件,探讨如何搜集证据有利于破获案件并顺利移交检察机关,对于打击抢劫犯罪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案件的概况

(一)常见类型。在侦查实践中,常见的抢劫案件类型有入室抢劫、拦路抢劫、麻醉抢劫、“车匪路霸”型抢劫、色情引诱型抢劫、抢劫出租车案件等等。在外地人针对外地人的连续抢劫分布于各种类型的抢劫案件中,多见的有:色情引诱型抢劫案件、麻醉抢劫案件、“车匪路霸”型抢劫。

(二)此类案件的特点为:1.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大多有一定的准备。虽外地人,可能在案发地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者作案前进行过踩点活动,熟悉现场环境。这些活动都会不可避免的在群众中留下印象,之后会向公安机关提供这些疑人疑事。2.犯罪嫌疑人多系胆大妄为的青壮年,作案快,逃离现场迅速,流窜性强。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习惯性。这不仅在作案手段的选择上反映出来,而且在作案时间、地点、目标的选择上也能反映出来。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有正面接触,留有一定的印象痕迹。被害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对确定侦查范围和组织辨认极为有利。5.有赃款赃物可查,无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赃物,都可能会在其使用、销售或者转移的过程中有所暴露。赃物一旦被发现,就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利证据。6.抢劫案件的实施过程中,常常兼有其他犯罪活动,这样会在现场留下其他痕迹。

二、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案件的证据搜集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侦破案件的关键任务,也对整个诉讼过程至关重要。就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的连续抢劫案件的特点,侦查人员应据其特点,结合抢劫案件的取证要求展开侦查取证工作,以认定案情,确定案值。

(一)勘验与调查取证。

对抢劫案件的取证,首先,要对现场细致入微的勘验,吃透物证。重点勘验抢劫地点,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隐藏地点及现场进出口,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隐藏地点及现场进出口,注意发现其足迹、手印、破坏痕迹、遗留物品(如手套、烟头、纸片、痰迹),注意寻找头发、纽扣、衣服碎片、血迹以及衣物纤维等。

其次,对直接目睹犯罪情况的被害人和知情群众要进行访问。重点了解弄清案件发生的起止时间、地点、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个体特点、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的口音,是否受伤,说了什么,有什么特殊标记。

以下四点应该特别注意:1.清点被侵犯的财物情况。在访问过程中,应调查清楚被侵犯财产的来源、存放情况、使用情况和知情范围。财物的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以便查控,从而通过“以赃找人”来达到“人赃俱获”的目的。同时有利于认定案值,定罪量刑。2.案发前后的疑人疑事,这很可能成为侦查破案的重大线索,调查访问时要特别注意发现和收集这方面的情况。3.根据案发时间及时调控案发地附近的监控录像,调取时间可以相对拉长,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规律和来去路线。4.访问应及时开展,因为其针对外地人员,这些人员流动性强,并不能随时参与调查。

(二)通报案情,及时串并。

利用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案件串并,做好并案侦查。某些类型的抢劫案件不需要特殊技能,手段也较为原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多具有连续性、习惯性等特点,形成系列案件的可能性较大。多起案件,根据痕迹物证等证据,如果找到其相似点,就可以串并案件。我们可以通过串并案件进行侦查和深挖,这样有利于充分认定案件和案值。[2]

(三)辨认取证。

辨认可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有关物品的辨认,有的案件还可以组织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地点进行辨认。通过辨认,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抢物品以及现场遗留物为何人所留等。对公开辨认情况,要制作辨认记录,对秘密辨认要写出秘密辨认报告。对辨认结果要慎重对待,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认证。

(四)搜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之后,往往要藏匿抢劫来的赃物、赃款以及犯罪工具。针对外来人员抢劫案件,他们有可能将其藏匿于其临时租住的房屋(可能不止一处)、旅店,藏匿于其交往密切的同乡、亲人住处或者携其返乡。搜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搜查的目的和范围;搜查时要注意各种隐蔽的地方;在搜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种物品及文书材料,都应予以扣押,并列出扣押清单。

(五)讯问取证。

为收集证据,追缴赃物赃款,揭露证实犯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因为连续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是惯犯、累犯的特点,不能满足于查清以发现的犯罪事实,要继续深挖,扩大战果。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防其日后翻供。

(六)技术侦查手段取证。

对于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抢劫的疑难案件,针对其人员流动性强,反侦查意识强的情况,要经过严格审批之后使用技侦手段。以追踪犯罪嫌疑人、赃款赃物的下落,发现犯罪证据材料,破获全案。

(七)把犯罪行为人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以及DNA检材与所获取的相应样本进行鉴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在我国的刑法中,抢劫罪存在八种加重情节。其中在外来人员针对外来人员连续作案的这类犯罪中常见的加重情节常见的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与加重情节有关的证据注意收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最后对于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

审查抢劫案件的证据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任何一个单个证据都必须具备的属性。三者相互联系,其中客观性是“根本”,关联性是“关键”,合法性是“保障”,三者缺一不可。整体性、一致性、唯一性是全案证据必须具有的基本属性。整体性是就证据的“量”而言,一致性是就证据之间的关系而言,而唯一性是针对其证明结论而言的。

参考文献:

[1]徐建华.抢劫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人口特征比较研究[J].南方人口,2006(2).

[2]孙钧杰,覃宏森.近年团伙抢劫犯罪案件的调查[J].法制与经济,2010(6).

[3]瞿丰,龚道安.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侦查要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闫万鸿.“色诱”抢劫案件及其侦防对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