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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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

张黎娜

滨州医学院山东滨州256603

摘要:随着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日渐紧张,医疗诉讼难解决已经成为法院的一大头疼问题。而且医疗纠纷不仅在医院闹,在法庭上闹,就连法院判决后患者还要闹,许多案件执行难就集中体现在医疗纠纷案件的执行上面。所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并不强,因此要解决我国医患冲突,应该在医疗纠纷诉讼外寻求解决途径,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调解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当中的效力,拓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是医患双方能够在一个非诉讼的场合理智和谐地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冲突诉讼外解决机制;

1我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相关部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的范围有限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36条规定中,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规定。由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成为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因素。在很多件医疗纠纷案件中,因为界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不被相关行政部门接受调解,进而转入法院审判,由此提高了医患双方的诉讼成本以及时间、人力成本等。

1.2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的鉴定存在不足一般情况下,专家鉴定组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会成员均是医疗行业的优秀代表,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学识具有着很强的权威性,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医师的水平,所以,很多医疗纠纷可以由此解决。然而患者主观愿望往往会怪罪医方,认为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不足。医疗责任主要是由于医疗事故因素造成的,而其他医疗行为不足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能追究轻微责任。而且,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往往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其鉴定结论采取合议制,这样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无法让法官真正认识到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3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裁定,具有利益冲突性

从目前我国医疗行业现状可以看出,多数医疗机构均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设立、审批、检查和监督。由于其本身便处于一条战线上,带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往往容易产生贿赂和权力寻租现象,其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值得质疑。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都开始纷纷主动避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参与,宁可通过诉讼和私了也不通过卫生行政机关解决。

2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途径

2.1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较与正式的法律制度,代替性纠纷强调的是制度外或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较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的程序,其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不具有国家权威的社会机构或双方交涉达成自行处理纠纷的方式。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产生的社会和历史背景都与我国目前经济转型、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这个大背景有着非常强的相似性。我国正处于一个深远的历史转型时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人治转向法治,利益价值的一体转向多元化等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明显趋势。经济社会的变革不仅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并且所产生的利益关系矛盾和冲突直接冲击着社会的和谐。在断裂的社会中,不同时代的多元价值诉求同在,且相互之间无法沟通协商。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便是这样的社会和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所以利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不但有利于拓宽解决医患冲突的途径,有效缓和社会矛盾,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构建。

2.2人民调解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人民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在处理基层群众性矛盾纠纷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等表现出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所不能体现的优越性。人民调解制度作用的提升不仅体现了公民的“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的提高,也体现了群众自发解决社会纠纷能力的提高,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素养以及巩固了社会习惯、乡规民约对于社会的规范作用。

2.3尽量通过诉讼外解决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所引发的冲突具有很强的暴力性和对立性,往往体现在患方采取非常规手段如语言性攻击威胁医方或者直接采取暴力性手段对医方的设施、医务人员的人身进行攻击,有些甚至采取边缘化手段如冷暴力,干扰医院医师的正常工作。纠纷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其一,前冲突阶段,其二,双向冲突阶段,其三,第三方介入纠纷阶段。在医患纠纷中,这种三阶段的特性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三方的介入使纠纷具有了“三方”的性质,同时意味着纠纷的进行和处理进入了更广阔的公共空间之中。而由于第三方的介入,冲突也就比双向冲突更具理性,也更容易得到控制和处理。第三方通常由社会公众组成,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他们往往持中立意见,比起冲突双方更能了解冲突的焦点,更能权衡利益之间的博弈。所以,医疗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机制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它能更好地发挥公民的自主性,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节约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也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3不断健全与拓展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

3.1健全现行的诉讼外调解机制对医疗纠纷调解的范围进行扩展,由此使行政机关不单局限于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还应该加入社会各个层面的行业代表,比如医师协会代表、司法部门代表以及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双方允许可以让媒体介入,使各种利益之间均衡处理医疗纠纷。不断健全非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评定标准,使医疗不足、医疗缺陷行为业能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问责。在调解过程当中,应该让医学会鉴定专家到调解现场进行质证。而相关的医学鉴定应该由司法部门来进行管理和监督。

3.2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解决的医患纠纷类型主要是纠纷争议不大、以利益纠纷为主的案件。在一些中小城镇中,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使居民自发解决纠纷,使纠纷处理过程协商化,议事化。调解成功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经过人民调解所产生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后,一方翻悔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仅仅审查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使得人民调解的效力强化,充分发挥人民自决的主动性,节约司法成本。人民调解员应该包括法律专家、医学专家,也包括卫生行政官员和司法行政官员以及一定数量的社会群众在纠纷个案处理方面。医患双方均可选择一部分调解员作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其次,构建医疗法律信息库和调解员信息库,向纠纷当事人公开调解员的资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不收取费用或者收取少量费用。此外,政府可以补给调解委员会一定数额的经费,从而充分发调动起人民调解的自觉性,从而发挥出人民调解的公益性。

3.3提升医患之间的沟通交流在很大程度上,医患矛盾的产生来源于医患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交流,双方均不了解彼此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要解决医患矛盾,必须加强医患双方的权利意识,使其认识到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患者不仅享有从医方获得恢复健康的权利,更有尊重医方的法定权利的义务。而医方在恢复患者健康的同时不仅应该恢复其生理上的健康,而且应该注意尊重合促进其心理上的健康地恢复,从而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种互信互利的关系。我们的法律不仅保障人民的实体性权利,而且保障人民实现实体性权利所必需的正当的程序性权利。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当中,不管矛盾激烈到何种程度,也应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由此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文明、和谐的社会的构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结束语

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张,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外解决机制各自体现出一种明显的互补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将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这就要求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的诉讼解纷机制己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重构和完善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期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优势互补,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丽娜.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J].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2009,(12).

[2]周智禹.医疗侵权责任研究[J].法律硕士,2010,(03).

[3]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J].比较法研究,2003,(04).

作者简介:张黎娜,(1981.12-),汉族,山东滨州,学士,讲师,中级,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