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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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孙莹莹

孙莹莹

(江苏省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江苏灌南223500)

摘要:地方政府信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政治前提之一。本文的立意在于通过对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原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的路径选择,以期为实现公序良俗的社会政治生活。

关键词:地方政府信用;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8-0000-01

一、地方政府信用的简要阐述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信用”属于伦理范畴,而政府信用本身就是从政府“应当”如何(即应然)的层面上来讨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信用也可以归结为政府伦理的范畴。那么,究竟何为地方政府信用?简而言之,所谓的地方政府信用指的是地方政府实现其对公众承诺的诚意、能力及实现状况,是地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形象和信用在人民群众所形成的有关地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判断价或价值评价的心理反应。

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原因的多维透视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的缺失是多重相互抵牾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中国专制政治的绝对性和恒久性从根本上弱化了对权力的制约意识,并造成了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在传统中国,政治关系以及其他一切社会关系主要由宗法因素决定的。”[1]可以说,在以宗法为基础的传统中国政治机制中,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而人民只拥有绝对的义务。因此,在中国传统专制政治的长期影响下,不仅从根本上弱化了对权力的制约意识,而且致使广大群众的权利、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意识缺失,并由此导致公民行为规则的义务本位化。那么,政府本身也就相应的缺乏维护自身信用的内在动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多的是停留某些空洞的口号上。

(二)“政府失灵”。

现实中不存在天国,矛盾永远存在。政府组织内部本身的缺陷和政府各层官员的“经济人”身份这种双重矛盾性使政府往往又出现自身失灵的现象。首先,尽管政府在理论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一切行为追求的目标是为了更好的优化资源配置或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和瞬息万变的社会的情况下,同时又受制于决策者自身知识、经验和智力以及复杂的客观环境等条件的制约,政府也难于作出准确无误的决策。其次,政府及其官员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毫无疑问,假如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象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滋生的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的利益。”[2]

(三)缺乏科学完善的政府决策机制。

政府决策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理和合法又直接决定着政府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政府决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必然导致地方政府信用的缺失。目前我国决策者的随意性太大,被人民讥为“三拍干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决策的多变,导致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政府“法治”精神的缺失。

政府和政府的各层官员准确来说也是一个“经济人”,避免“政府失灵”的关键就在于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限制,建立法治政府。但由于受专制主义的长期影响,在现实中“人治”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具体表现为;过多过滥的政府行为,不当干预等,政府为了使其行为正当,总是会找出可以使其“合法”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行政立法泛滥的现象。

三、重构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的路径选择

基于以上对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或可成为重构地方政府信用的切入点:

(一)弘扬契约精神。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现代民主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就是社会契约理论已经成为普适性的价值观。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政府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就会被认为是违背契约,失信于民。社会契约论所强调的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相对的、双向的关系。弘扬契约精神就是要打破传统的“官尊民卑”、“国家本位”的传统,并且承认政府和公民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契约关系。

(二)矫正“政府失灵”。

首先,对政府实行市场化趋向的改革。政府市场化改革的实质就是政府与市场功能的重新选择和优化配置。政府市场化改革通过是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政府更好的“掌舵”。其次,在公民的民主理念日益彰显、价值和利益多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加之前面所指出的政府自身所固有的内在缺陷,这就使得分权具有客观的必然性。正如美国学者英格拉姆所言:“分权是解决问题的最新最易被接受的方法。”再次,重视德治教化。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伦理、道德义务等方面的教育。

(三)完善政府的决策机制。

首先,完善决策咨询制度。建立一个由各种专家组成并相对独立于政党机关的政策咨询系统是保证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先决条件。其次,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既保证了政策的合理性,又能够有效的避免了重大政策的失误。再次,完善决策评估制度。根据一项公共政策的意图及其结果,来评估它的效果。对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全面的和客观的评估是保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最后,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制度。目前,由于我国缺少相应的决策责任制度,现实中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事例大为存在,但决策者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建构和运行“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不仅意味着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彰显出宪法法律的至上,“法律就是国王”。第一,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关键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化,前提是依宪行政。宪政的基础是宪法,宪法是公共生活的最高准则。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彰显出宪法的至上性。第二,保证司法独立。必须恪守宪法规定保证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从而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结束语

地方政府信用的重塑是一个长期的积淀过程,决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征程中,需要审慎、理性地透视与把握地方政府行为的内在逻辑规律,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重塑地方政府信用的路径,以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82—283.

[2][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03.

[3][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5.

作者简介:孙莹莹,女,汉族,1987年6月,灌南,江苏省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