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及其在水土保持区划中的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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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及其在水土保持区划中的应用

杨正学

楚雄市水务局云南楚雄675000

摘要: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区划又是水土保持规划等工作的关键和前提,但是,在新时期的要求下,全国性及大尺度区域水土保持区划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总结相关区划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国自然地理、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特征,充分考虑区域水土保持特点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区划指标

水土保持区划工作是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基础工作,而水土保持区划指标体系的建立则是水土保持区划中的关键步骤。水土保持在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以及国土整治中起着重要作用,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是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效明显,但仍存在治理效果不突出、措施体系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家及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对于水土保持的功能研究也越来越多。“水土保持功能”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中,科学地评价水土保持功能已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工作。以往的水土保持相关功能的评价多集中在单一植物效益评价或局部地区规划,评价过程中具有较完善的评价体系,但对于总体全局的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则仅局限于定性分析。本文结合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工作,提出水土保持功能的概念和类型,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评价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明确区域水土流失的防治方向与途径,制定相应政策,采取相应对策,抓住不同区域的机遇和重点,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为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区域布局、分区技术体系等内容提供依据。

1水土保持功能

1.1水土保持功能的概念

水土保持功能是指某一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包括基础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基础功能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在某一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水土资源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等方面所发挥或蕴藏的直接作用或效能。社会经济功能是指水土保持基础功能的延伸,主要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在某一区域内起到的生产或保护功能。

1.2水土保持基础功能确定原则

1.2.1水土保持直接相关原则

基础功能即直接作用或效能,所以对于水土保持来说,确定的功能应直接与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比如水土保持起到的水土资源保护、植被保护与建设、改善生态、改善水质、控制风蚀、减轻地质灾害等直接的作用。

1.2.2全面性原则

评价一个区域的水土保持基础功能时,其类型的确定必须能够涵盖水土保持起到的所有作用和效能;所以须从全国的角度和现行水土保持工作范畴出发,全面覆盖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作用和效能。

1.2.3单一功能原则评价区域处于主导地位的

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要求确定的各种功能不能存在交叉和重复,每一项功能都是代表单一的作用和效能,比如经常提到的蓄水保土既是蓄水和土壤保持两个作用的结合,在确定功能时应分别确定。

1.3水土保持功能类型

根据既定的原则,水土保持的十大基础功能确定为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土壤保持、蓄水保水、农田防护、水质维护、生态维护、防灾减灾、拦沙减沙、人居环境维护;另外,根据基础功能的延伸,确定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功能,包括生产功能和保护功能。生产功能主要包括综合农业生产、粮食生产、林业生产和牧业生产;保护功能主要包括饮水安全保护、水源地保护、河湖源区保护、减少河湖库淤积、河湖沟渠边岸保护、自然景观保护、城镇道路工矿企业防护、绿洲防护、海岸线防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1.4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评价

1.4.1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进行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评价,首先根据各功能类型涉及的因素分别确定其定性和定量指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定性指标主要指区域是否涉及或分布有相应功能的代表性区域。定量指标主要是指对功能产生重要作用的可量化的指标。

1.4.2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评价方法

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分为4个步骤:资料收集、指标分级、权重确定、功能排序。水土保持基础功能评价是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指标体系确定的相关因素有目的的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在分析区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土流失状况、区域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指标进行分级并赋予相应的得分。采取层次分析法分别确定各基础功能类型相关指标的权重。根据收集的区域资料按指标分级分别确定相应分值再与相应权重相乘得到每个指标的得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得到区域某一功能类型的总分。分别得到各功能类型的总分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的1或2种基础功能即是区域的主导基础功能。

2区划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的应用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是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具体体现在规划分区布局和项目布局中。

2.1分区布局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总体布局中的区域布局按8个一级区、40个二级区。根据区划结果分别明确8个一级区的区域范围、主要地貌单元、气候、土壤、植被、土地利用、水土流失类型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区域国家主体功能定位、存在主要问题、区域水土保持方略等规划内容,并在一级区布局内容中体现了所包含的各个二级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重点方向。

2.2项目布局

根据水土保持法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大区域预防局部水土流失治理和集中连片的原则,以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为主要区域,规划重要水源地、重要江河源头区和北方水蚀风蚀交错区3个重点预防项目,重点预防项目的范围主要涉及以水源涵养、生态维护、水质维护等为主导基础功能的三级区。以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主要区域,根据区域水土流失治理需求的迫切性,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提出4个重点项目,分别是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侵蚀沟综合治理2个专项,以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建设,重点治理项目范围主要涉及以土壤保持功能、蓄水保水功能、拦沙减沙功能和防灾减灾功能为主导基础功能的三级区。另外,规划重点项目实施范围均落实到了具体三级区,项目实施根据其所在三级区确定其水土流失防治技术体系。

2.3区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应用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是部门综合区划,具有长期的指导性,各省、流域和大的区域水土保持区划或分区工作都应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成果为基础,根据区划,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是维护和提高区域所

在的三级区水土保持功能,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方法根据所在三级区技术体系确定。

2.4对下级区划(分区)的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区划,应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分区的情况,根据省域实际,在全国三级区基础上划分,以更好地指导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及相关工作。由于全国水土保持区域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所以县市级水土保持区划(分区)总体上应符合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对所在区域的要求,其区划(分区)工作应结合县域自然社会及经济条件,根据县域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等实际情况,选定指标按科学的方法进行,其目的是在全国区划成果框架下满足县域水土流失防治及水土保持管理需要。特定区域的综合区划,其水土保持区划(分区)应以区域涉及的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遵从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成果或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划分。专项规划中涉及的水土保持分区,可直接采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成果或进行进一步分区。

2.5水土保持功能和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提出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概念并进行了具体应用,对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和规划工作起到重要基础作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以三级区为单元进行水土保持功能评价,明确各三级区水土保持主导基础功能并体现在三级区命名中。三级区水土保持功能提出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方向,是确定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途径、技术体系的基础,即区域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都是为提高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服务的。区划明确的三级区技术体系是区域水土保持措施安排的基础,各项规划及项目其水土保持措施安排均应以所涉及三级区的技术体系为依据。三级区划就像是百科全书的索引一样,使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技术人员依照三级区划成果,都能够直观易行地查到所在区域对应的水土保持主导功能和防治方向,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对应要点,科学确定该区域水土流失的防治途径和技术体系,从而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科学开展水土流失防治提供有效指导,也保证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在防治方向上的衔接和协调。

2.6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与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关系

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区分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与土壤侵蚀类型区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关系,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期指导性文件,是部门综合区划,反映自然、社会经济及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的差异性和统一性;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分区,是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需求迫切性结合投资力度确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划分,是重点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也与水土保持区划存在联系,即重点防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方向、技术体系及防治模式需遵循所在的全国水土保持区划的相关要求。

3结束语

水土保持功能尤其是基础功能的提出是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创新点之一,它的提出必然对全国和区域的经济和水土保持工作产生一定指导作用。注重维护和提高区域的水土保持功能,明确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战略重点,提出适合区域发展的水土保持技术体系,将有效推进未来我国水土保持事业的持续、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治国,王春红.对我国水土保持区划与规划中若干问题的认识[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7,5

[2]张超.水土保持区划及其系统架构研究:以山西省为例[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3]赵岩,王治国,孙保平,等.中国水土保持区划方案初步研究[J].地理学报,2013,68(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