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在债权债务法律纠纷中的应用与实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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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在债权债务法律纠纷中的应用与实践

李强

(陆军工程大学国防工程学院江苏省南京市210000)

摘要:支付令作为解决以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督促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实践中要注意支付令的申请、法律效力和支付令异议判断等程序,解决适用案件数量不多、受理范围不明确、审查内容不统一、债务人异议权过度、补救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以充分发挥支付令作用。

关键词:支付令督促程序债权债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以给付金钱、实现产品和服务转移的交易行为是日常生活最为普遍的经济现象。针对债权债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都有其特有的适用条件和方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争议的交易行为,支付令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佳办法。

一、支付令与督促程序

以支付令为主要内容的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审判程序,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这一程序。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二、支付令的特点

(一)适用的特定性。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二)程序简便。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合法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无须开庭审理,仅进行书面审查,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三)适用程序的选择性。督促程序是与诉讼程序共同构成可供债权人选择适用的程序,即对于以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债权人是依督促程序还是依一般诉讼程序来主张债权,由债权人选择。(四)具有强制性。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报酬的,劳动者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五)成本低。法律实践表明支付令收费标准仅是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支付令的应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督促程序分为申请、受理、提出异议和执行四个阶段。

(一)申请。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签发支付令,从而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等有价证券;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未下落不明;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提交申请书。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即必须提交书面形式申请书。(3)支付令申请的管辖法院,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权发出支付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诉讼行为。(1)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支付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的方式应为书面审查。(2)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通知不予受理。(4)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5)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三)异议的提出。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请求答辩,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给予了债务人支付令异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解释》相关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异议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超过15日所提出的异议无效。(2)债务人异议需以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无效。(3)支付令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债务人应当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是否合法存在、债务数额是否属实提出不同意见和主张。(4)债务人异议应当向支付令制作、发出的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5)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四)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存在的问题

受各种条件制约和影响,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案件实用性差、受理范围不明确、审查内容不统一、债务人异议权过度、补救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一)适用案件实用性差。从当前法院适用支付令的情况来看,适用支付令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二)案件受理范围不明确。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法院受理支付令存在案件审理范围宽窄不统一现象。(三)审查内容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有些法院则进行实质审查,各自把握尺度不一。而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审查内容不同、发出支付令的尺度把握不一致的普遍问题。(四)债务人的异议权过大。实践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而无任何对异议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五)补救程序不完善。督促程序是一种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错误。对于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之请求,也即院长发现支付令之错误的具体渠道,以及当事人申请对错误支付令施以救济的途径期限,法院纠正的期限等都没有规定。(六)适用程序重视不够。一些法院存在着重通常诉讼程序轻督促程序的倾向,不注重适用支付令。对适用督促程序方面严格按程序办案则强调不够,故在支付令受理方面,一些法院存在着不在五日内受理,受理后不予书面通知而口头通知,不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后不及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等问题。

五、结语

支付令是解决基于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途径,债权人在使用支付令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债务人针对支付令的异议应当对下达支付令法院及时提出。司法机构应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支付令发挥效力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支付令方便快捷、程序简便、费用低廉的优势,顺利促成交易行为,维护市场营商秩序。

参考文献:

[1]杨秀清.督促程序[J].民事诉讼法学,2017.8:269-276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J].民法学,2017.9:867-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