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类与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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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与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异同分析

李纪伟1张望2

1.海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保处海南海口570100;

2.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绵阳621000

开发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的不同、施工时段的不同而划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也相应地与开发建设项目有所不同。笔者通过工作中编制开发建设类项目和开发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结出两者的一些异同。

1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项目在水土保持要求方面的异同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划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1]。建设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建设类项目在水土保持要求上应遵循以下规定:穿(跨)越工程的基础开挖、围堰拆除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泥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陡坡开挖时,应在边坡下部先行设置拦挡及排水设施,边坡上部布设截水沟;隧道进出口紧临江河、较大沟道时,不宜在隧道进出口布设永久渣场;输变电工程位于坡面的塔基宜采取“全方位、高低腿”型式,开挖前应设置拦挡和排水设施;土质边坡开挖不宜超过45%,高度不宜超过30m;公路、铁路等项目的取(弃)土场宜布设在沿线视线以外;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对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施工导流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建设生产类项目在水土保持要求上应遵循以下规定:剥离表层土应集中保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露天采掘场,应采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等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冲刷;排土(渣、矸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施,弃土(石、渣)必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采石场应在开采范围周边布设截排水工程,防止径流冲刷。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采空塌陷区应有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方面的措施[2]。

2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项目在设计水平年及服务期限方面的异同

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都有设计水平年,而建设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主体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完工后的第1a;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项目投产后的当年或投产后的第1a,而不是达产年。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8a。建设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则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

3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面的异同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包含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方案编制依据、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等8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分别就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主要异同进行对比分析。

3.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无区别。两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均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项目建设区包括建(构)筑物占地,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占地,施工道路(公路、便道等)占地,料场占地,料场(土、石、砂砾、骨料等)占地,弃渣(土、石、灰等)场占地,对外交通、供电管线、通信、施工用电线路等工程占地,水库正常蓄水位淹没区等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直接影响区包括规模较小的拆迁安置和道路等专项设施迁建区、排洪泄水区下游,开挖面下边坡,道路两侧,灰渣场下风向,塌陷区,水库周边影响区,地下开采对地面的影响区,工程引发滑坡、泥石流、塌陷、水库水位消落、水库周边可能引起的浸渍,排洪涵洞上、下游的滞洪、冲刷等因素,经分析后确定其影响范围。防治分区则在防治责任范围基础上划分防治分区,并依据主体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各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3]。

3.2水土流失预测

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预测均包括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因素、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及单元、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在此着重对水土流失预测时段进行分析。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预测时段的划分上都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试运行期)。根据各单元的施工扰动时间,结合产生土壤流失的季节,按最不利条件确定观测时段。超过雨季长度不足1a的按全年计,未超过雨季长度的按占雨季长度的比例计算。自然恢复期指各单元施工扰动结束后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条件下,松散裸露面逐步趋于稳定、植被自然恢复或在干旱、沙漠地区形成地表结皮,土壤侵蚀度减弱并接近原背景值所需的时间。同一地区,自然恢复期长度应相同,一般取2~3a。各单元自然恢复期的起始时间可不同,施工扰动结束后即进入自然恢复期[4]。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由于有生产运行期,因

此水土保持方案的预测时段也相应地增加运行期。对方案服务期内生产运行期间的弃渣量、容量等进行分析,为生产运行期内产生的水土流失量预测提供依据。

3.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

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没有区别[5],均应遵循: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防治结合、全面布局、科学配置;减少对原地表和植被的破坏,合理布设弃土(石、渣)场、取料场,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设置临时性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扰动及产生的废弃弃土(石、渣);注重吸收当地水土保持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合理配置、统筹兼顾,形成全防护体系;工程措施要尽量选用当地材料,做到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植物措施要尽量选用适合当地的品种,并考虑绿化美化效果[6];防治措施布设要与主体工程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整体[7]。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S].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8.

[2]张俊华,许雨新,张红武,等.河道整治及堤防管理[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1998:91-92.

[3]孙飞云,杨成永,杨亚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成因和特点分析[J].人民长江,2005,36(10):61-62.

[4]木哈买提&尼牙孜.新疆天然草地的水土流失与基本防治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2007(1):2425.

[5]杨会蒲.铜川市城市人为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2003(7):34-36.

[6]孙顺蒂,余新晓,姜德文,等.火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初探[J].水土保持通报,2007,27(2):141-144.

[7]赵永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技术综述[J].中国水土保持,2007(4):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