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若干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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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若干思考

萧伟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南城分局萧伟博

摘要:本文从VOC定义、来源、危害出发,分析了监测体系架构、排放标准配套、法律支撑等方面对VOC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影响,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VOC;排污收费;制度前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或VOCs)这个术语正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悉,但人们对VOC的真正含义了解并不多,实际上各国及国际组织所给出的VOC定义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ASTM标准定义VOC为任何可以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世卫组织(WHO)定义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50~260℃之间的所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国内标准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定义VOC为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初沸点≤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VOC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其中大部分为无毒或毒性很低,只有少部分有毒,并且可以致癌[1],因此大可不必闻“VOC”而“色变”。但是对于这少部分有毒甚至可致癌的VOC仍应引起足够重视。环境中的VOC存在天然排放源和人为排放源两个途径,一般来说有危害的VOC主要来自人为排放源,它们是由化工生产、燃料燃烧、矿物冶炼、工业加工、垃圾焚烧、香烟烟雾等以及VOC储藏、运输、使用环节的泄露所致。不同VOC对人体的危害特点并不相同,以室内装修释放出的甲醛为例,可引起急、慢性中毒,导致流泪、结膜发炎、视力减退、支气管炎等症状,还被国际癌症机构列为可疑致癌物。

目前,VOC已被视为仅次于颗粒物的第二类大气污染物,发达国家早已将其列入特别控制范围。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所行动,除了不断完善VOC排放标准体系以外,VOC排污收费制度也在加紧酝酿之中,相信不会太久就会颁布并实施,这对于全面构建VOC污染防治体系将是重大突破和转折。本文基于VOC监测体系架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法律支撑等方面,对VOC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为从事环保基层工作的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VOC监测体系架构与排污收费制度1.1排污收费制度概述排污收费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污染者付费”制度,通过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征收排污费以实现污染控制的目的。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实践,现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对于减少排污以及推广应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1.2VOC监测体系架构问题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影响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已形成“国家-省、直辖市-地级市-县”的四级架构。基层监测能力与国家、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监测队伍、测试技术、仪器装备和监测投入方面离满足VOC监测工作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VOC监测涉及行业多、门类复杂,即使国家层面也远未完善,VOC监测更多以科学研究为主,全国和区域VOC污染特征、排放状况仍然未知,VOC排放量还采用欧美的排放系数进行测算[2]。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监测机构要实现面向全行业的监测难度极大。另外,环境监测主要由环境主管部门下属监测站完成,如果监测能力不足肯定会影响VOC监测质量。监测数据是VOC排污收费的主要依据,其质量必会影响排污收费制度的落实效果。

1.3完善VOC监测体系对策与建议要完善VOC监测体系,必须打破现有监测体系中的桎梏,将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分开,建立多元化的监测体系。目前,环境监测站与环境管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环保部门为避免“肥水外流”,一般不允许外地监测机构染指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测业务。多元化的VOC监测体系可从根本上解决VOC排污收费制度对VOC监测的需求。美国、日本等国政府只负责环境政策的实施和监管,而将监测工作推向市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监测机构,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存在更利于保证监测结果的公正,这种做法值得推行VOC排污收费制度借鉴。

2VOC排放标准配套与排污收费制度2.1VOC排放标准配套问题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影响VOC污染物种类非常多,按照官能团的差别,可以分为烷烃、烯烃、炔烃、醇、醛、酮、酯、醚、酚、羧酸等十来个大类,每一类又可再细分若干小类,如烷烃就可再分为直链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同时VOC来源又极其广泛。目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没将VOC包括在内,虽然一些行业标准已包含VOC排放限值,但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并且VOC监测分析方法主要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在线监测技术是VOC排放监测的关键,因为不少行业间歇性排放VOC,如果没有完善的在线监测技术必将影响VOC排放监测的准确性,这方面的标准也是缺乏的。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监测标准不配套,不同监测结果之间缺乏可比性,这对VOC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肯定会带来不少困难。

2.2加强VOC排放标准配套的对策与建议目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年第31号公告)已于2013年5月实施,其制定的发展目标包括:2015年基本建立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体系,2020年基本实现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减排,但是排放标准体系、检测标准体系等工作进度仍然比较缓慢。VOC排放行业接近100个,全面完善行业排放标准任务艰巨。广东在VOC污染控制方面走在前列,已颁布实施了一些地方标准,如家具制造、印刷行业、表面涂装、制鞋行业等VOC排放标准,但行业覆盖也还是不够的。建议首先完善VOC监测方法标准,在环境空气与固定源废气排放标准中加入典型VOC的限值,还要制定并完善VOC采样与分析方法标准,特别是在线VOC监测分析标准。

3VOC法律支撑与排污收费制度3.1VOC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影响我国开展VOC控制时间不长,系统性不够,行业针对性也不强。《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甚至没有VOC具体描述。现行法律法规中尤其缺乏VOC污染源环保准入、日常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而且《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惩治力度也不够,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不利于VOC排污收费制度践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同时地方截留、占用、挤占排污费行为更会严重影响VOC污染防治。

3.2健全VOC法律法规支撑的建议和对策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增加VOC概念,加入排污收费管理等内容。制定VOC优先控制名录,实施VOC污染物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限制甚至禁止VOC污染物生产、使用,明确VOC控制与消减计划,建立针对VOC污染消费品环境税收制度等。

4结语VOC排污收费制度正在制定之中,乐观估计在2015年可能颁布实施。该制度实施后将会极大促进VOC污染的防治,然而现行VOC监测体系、排放标准和法律支撑方面仍存不足,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希望发挥抛砖引玉之功效,能够见到更多真知灼见文章参与争鸣讨论,以便这项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杨新兴,李世莲,尉鹏,等.环境中的VOCs及其危害[J].前沿科学,2013,7(4):21-35.[2]张新民,薛志钢,孙新章,等.中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现状及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1):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