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护士非医师行医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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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护士非医师行医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

李培思

李培思

(深圳市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110)

【摘要】本文记录了一起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医师行医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通过回顾案件办理过程,思考此类案件中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认定和量刑的选择。

【关键词】医疗监督;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1受理立案

2014年4月,深圳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一门诊部进行日常检查,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限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该门诊部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证项目为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有效期限2013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现场发现患者姓名雷某的病历本一份,检查患者雷某的B超单后记申请医生谢医生和诊断医师朱医生的资质,“谢医生”出示身份证显示全名为谢XX,并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地点为该门诊部及执业范围为妇科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朱医生”出示身份证原件显示全名为朱XX,并提供执业地点为XX诊所的《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护理学初级资格证书原件,但现场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经初步审查,朱某涉嫌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经所领导批示立案,由医疗卫生监督科对违法事实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2案件调查

一周后,监督人员在该门诊部调查取证,对该门诊部负责人叶某、医生谢某和朱某分别做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如下:1.叶某承认患者姓名雷某的B超报告单记录的诊断医生“朱医生”是朱某,朱某是该门诊部的护士,有执业地点为XX诊所的《护士执业证书》并能提供证书复印件。2.谢某承认其是该门诊部的医生,有《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执业地点为该门诊部的《医师执业证书》;其对患者雷某进行了问诊,指导朱某对雷某实施B超检查。3.朱某承认其是该门诊部护士,有执业地点为XX诊所的《护士执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2014年3月25日到该门诊部工作,从事B超操作工作;目前尚未与该门诊部签订劳动合同,操作B超所获收入归该门诊部所有,其尚未获得工资收入。

3合议

经过案件调查相关证据已经齐全,监督员对案情进行了合议:根据《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报告问题的批复》,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朱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共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注,不得行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朱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该门诊工作期间从事B超操作工作,与该门诊部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全部诊疗收入归XX门诊部所有;该门诊部尚未给朱某发工资,无法确定朱某违法所得金额。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予以朱某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讨论

目前,社会上存在许多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本案中的朱某在门诊部是一名护士,在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B超操作。按照国家规定,从事B超操作人员、诊断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超声诊疗专职工作,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能熟练掌握操作、诊断技术。而朱某并没有具备从事B超操作的资质,就为患者进行B超操作,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非医师行医是初次非医师行医,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改正的,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是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朱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没有造成危害,时间短并且还未获取工资,所以给予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少数医疗机构通过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来减少开支,谋取利益,这种非法行为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不单是针对非法行医的个人,对任用非医师从事诊疗相关活动的医疗机构更要给予处罚,因此要对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双管齐下,才能规范医疗市场。净化医疗环境,要软硬兼施,软要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1];硬就要重拳出击,首先应切断非法行医的需求市场和生存空间;其次应瓦解非法行医的供方市场;再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以及在具体执法中的可操作性;最后应建立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门的组织机构网络体系和综合打击机制,并落实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杜庆涛,刘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与对应措施的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09,17(3):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