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的预防惩治及法律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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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的预防惩治及法律适用

王成余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桦南154400)

摘要:分析抢劫犯罪的成因和特点,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抢劫犯罪,不仅对预防、惩治其他犯罪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抢劫罪;预防;惩治

抢劫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因而其既属于暴力犯罪的范畴,又属于多发性的侵财犯罪的范畴,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其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分析抢劫犯罪的成因和特点,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抢劫犯罪,不仅对预防、惩治其他犯罪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抢劫罪的概念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抢劫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2.1抢劫犯罪的现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暴力犯罪的发案数量不断增多,暴力化程度越发严重,恶性案件频发。其中以抢劫犯罪突出,仅就桦南林区而言,2003年至2008年间,每年都有大量抢劫案件的发生,占全区发案数的10%左右,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对于一个辖区仅有三万余人的林区而言,发案率不可谓不高,其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严重。

2.2抢劫犯罪的特点。(1)携带凶器抢劫增多,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用刀、棍、枪等凶器对被害人身体施以暴力,致使被害人非死即伤,手段极其残忍。(2)犯数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抢劫犯罪其本身的暴力性和危险性决定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高于其他财产型犯罪。而多数犯罪分子在劫财同时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犯数罪案件呈境多趋势,这无疑更加增了对社会的危害,这类案件的发生影响更恶劣。(3)抢劫犯罪的发生具有特定的时空特点。抢劫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且由以前多发生于年末岁初转为无明显季节性分布。(4)抢劫犯罪的犯罪主体男性多于女性。以青少年为主,文化程度较低,以团伙犯罪居多,且呈现出低龄化并有向校园蔓延的趋势。

3抢劫犯罪的发案原因

抢劫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既有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又有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以理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既要从社会方面,又要从犯罪主体内在因素分析抢劫犯罪的发案原因。

3.1抢劫犯罪的社会原因。当前,我因正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在新旧体制转换,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发生快速、深刻的变化中,社会规范不得力或相互矛盾现象大量的存在,是抢劫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在原因。(1)学校教育环节的失范。学校是未成年人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训练机构。在这里,青少年不仅可以汲取必备的知识、技能,还可以了解熟悉各种社会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定。然而,我国现阶段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不尽人意,不仅导致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而且直接影响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2)社会管理的失范。社会管理是预防犯罪极其重要的环节,然而当前的社会管理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面向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使一部分人不能就业,加上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导致大批工人下岗,形成一支数量庞大的失业大军。尤其爱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加之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这其中多为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如果不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不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是必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另外,对洗浴、网吧等场所也存在管理上的漏洞。(3)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随之也带来一些人所不欲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在社会转型期表现的尤为剧烈和明显。(4)家庭教育的落后和缺位。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主要是独生子的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等不健康家庭的教育问题,“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目不容乐观。不少家庭对子女溺爱,放松对其教育和约束,使其个人私欲极度膨胀,尤其对待业青年放任自流,导致其闲散无事,更易拉帮结派到处滋事,形成犯罪团伙的雏形,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3.2抢劫犯罪的犯罪主体内在原因。外因是事物产生发展的条件,内因是关键因素,起主导作用。社会发展引发观念变化,物欲恶性膨胀诱发犯罪。分析当前抢劫犯罪分子的内在原因主要有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自己行为应有的判断力及反社会人格的存在。

4抢劫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4.1加大打击力度,开展刑罚预防。打击也是一种预防。司法机关要依法严惩抢劫犯罪分子,保持严打的态势,重点打击主观恶性大的团伙犯罪分子,运用刑罚手段开展预防工作,警示有犯意者不敢以身试法。

4.2构建和谐机制,开展社会预防。宏扬和谐氛围,创造一个有着健康机制、和谐的社会,提供一个能够抑制犯罪的社会环境,动员道德、法制和政府行政等多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社会预防。

4.3强化管理,开展治安预防。最大限度地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当前除了随着国家生产发展逐步增加就业外,通过发展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务输出等拓宽就业渠道和谋生门路,使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采取有效措施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给青少年一个洁净的生活学习空间,消除犯罪滋生的条件。

4.4强化素质教育,开展个体预防。加强教育、培养合格公民,增强公民素质。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强化素质教育,克服单纯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在培养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狠下功夫,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4.5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开展避险预护。对那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女性,应尽可能避免夜间独行,外出时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从最大限度上避免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5抢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5.1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刑法、《解释》规定。(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5.2有关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存在的问题。(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规定过于严苛,括大了打击面及打击力度。按此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抢夺的过程中携带凶器,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典型意义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转化型抢劫罪也应符合这一特征。这一规定中的“携带”至少有二层含义,一是明示地持有,二是未显露或暗示(亦未使用)即暗藏。明示持有而抢夺,以抢动罪定罪处罚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但暗藏凶器不会令被害人产生必要的恐惧,因而不具备典型意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夺一样,如将此种情形的抢夺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加重了刑事责任,有违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过于宽泛,缩小了打击面,致使打击不力。依此规定,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单独成罪是实施后续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而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恰恰是数额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而为了窝藏、抗拒抓捕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未致被害人轻伤,则其既不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也不能构成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其实,抢劫罪不以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仅从上述行为侵害的双重客体看,完全符合典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此规定未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对其以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使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无法予以打击,失之于宽。(3)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其行为同属于转化型抢劫罪,却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不同。前者规定不以行为人实施的抢夺行为独立成罪为前提,所以对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与典型抢劫罪主体一致,年满14周岁即可;而后者规定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必须独立成罪,所以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需年满16周岁。而不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看,还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后者均比前者严重,后者规定却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4)上述规定中《解释》第一条二款中的盗窃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盗窃罪的规定相冲突,法意不一致,致使司法实践难以从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