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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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徐力

——基于政府、市场和农户三方视角

徐力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摘要:农村信用体系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从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市场和农户三个方面分析了制约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在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基础上,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发展模式,政府主导推动征信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农户实行差异化信贷业务。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政府;市场;农户

农村信用体系是指以农户作为信用主体,以其借贷等经济活动及其他社会往来形成的资信作为信用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化金融体系。农村信用体系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金融稳定、金融创新的基础。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缓解农户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农户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本文将从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市场和农户三方视角,研究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由于各地区经济差异性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采取了因地制宜、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可归纳为三方面:

(一)搭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依托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掌握的农户信息,采集了农户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资产、收支、信贷和其他信用记录等信息,并搭建了多种形式的电子化信息平台,实现了对农户信用信息的电子化、系统化、信息化管理。如浙江省和江苏省分别搭建了全省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部分地区搭建了区域性信用信息平台,如重庆市在巴南区建立了由所在地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部分区县则探讨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模式。

(二)建立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了农村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研究制定了多方认可的农村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的评价办法,明确信用评价标准和操作流程,以农村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为依据,运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功能,共同推进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评选,创建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

(三)加强信用激励约束管理。强化农村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管理,根据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创建情况,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原则,对守信农户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失信农户给予约束和限制。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将农村信用激励约束管理与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出台对信用良好的农村经济主体的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金融支持方案,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和抵押担保等方面进行优惠。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创建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融资撮合于一体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制定了政府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可的农村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了对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的评价管理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应用。二是市场方面,夯实了金融支农的信用基础,缓解了农户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丰富了农村市场的信贷产品,林权抵押贷款迅速发展,动产抵押贷款逐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三是农户方面,诚信宣传和信用评价工作,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形成了鼓励守信的社会环境,各项政策支持和信贷优惠,有助于满足农户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需求,支持了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

二、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从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市场和农户三方视角分析,主要有:

(一)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一是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征信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我国已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但涉及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还需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法规。如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农村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利于农村信用市场发展、信用环境优化。二是农村信用信息平台需加强顶层设计。由于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试点阶段,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持有的信息资源尚未实现有效共享。农户信用信息分散在人民银行、工商、税务、农委、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对信息数据的统计口径不同、管理模式不同、系统设置不同,导致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部门间数据整合困难较大。部分先行先试地区搭建的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多为自主研发、不尽相同,也容易出现资源浪费的问题。农村信用信息平台需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由政府统筹安排和移植整合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数据采集运用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三是市场监督管理有待完善。我国征信业相应的市场监管主要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由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行为实行监管。但涉及农村信用体系的监管有待完善,如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披露、保密、共享等还需建立监管制度,再如各部门对农村信用市场监管的协调配合还需进行整体的规划。

(二)市场方面。一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有待提升。出于风险管理考虑,银行在授信管理上均采取垂直管理模式,对客户的授信权限上收至总分行级别。而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多为区县一级,将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银行对农户评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银行提供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关键,因此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广泛度有待提升。二是农村信用市场还需培育。我国农村信用市场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市场参与者、征信产品和金融产品较为欠缺,农村信用市场还需引入提供征信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以及为农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等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农户实际需求,提供因地制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由于农户缺乏必要的、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担保物,需要通过政府部门成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信用资质良好的农户提供信用担保,从而支持农户获得贷款,并分散银行贷款风险。

(三)农户方面。一是农村信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我国加强了对农村的诚信宣传力度,但农村信用意识整体依然不高,农户对征信在经济活动中作用的认识不够,对积累信用财富和建立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视不高,关注和维护自身信用状况的积极性不大。二是农村劳动力人口流失严重。我国农村地区出现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情况,征信系统即便采集到这部分人群的信息,金融机构也很难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留守农村的人口多为老人儿童,并不是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客户群。三是务农和商业活动界限模糊。伴随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强,特别是乡村观光旅游和度假项目的兴起,使其身份在农民与商人间转化,从信用信息采集归类、范围确定上存在较大困难。

三、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借鉴

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发展历程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政府驱动型。该模式以法、德、意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部门设立并管理,由政府出资组建非盈利性公共征信机构。政府通过法律或决议的方式,强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征信系统。该系统信用信息主要用于,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以及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使用。部分国家采取政府驱动型信用体系的原因主要为,国内征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信用市场管理没有进入全面的法制化阶段,需建立公共征信机构,来防范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驱动型。该模式以美、英、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市场化运作,征信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机构,独立于政府管理部门之外。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产品和服务实行商业化运作,商业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和管理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主要负责制定征信管理相关法律,并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市场驱动型信用体系得以发展主要源于,一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相对成熟,信用交易市场和商业征信机构发展较快,征信业成为独立发展的服务行业。

(三)行业协会驱动型。该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制征信机构,实行会员管理。由行业协会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征信机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该征信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业协会内信用信息共享,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主要面向于会员单位。行业协会驱动型信用体系得以发展主要源于,行业协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可借助行业协会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如日本具有代表性的协会有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以及信用产业协会,其会员单位涵盖银行、信用卡公司、商业公司、零售店等,信用信息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单位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需求。

总结以上三种模式信用体系各自特点和发展背景,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情况以及信用市场和征信机构发展现状,我国更适合采取“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发展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一)政府主导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是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是由政府主导推动农村信用信息、农村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农村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约束农户借贷行为,依法保障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由政府牵头各管理部门,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农户身份证等基础信息作为索引关键词,整合各部门信用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电子应用平台。对数据采集、更新、加工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定规范化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促进信用评价结果得到多方认可和应用。三是各管理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根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不断完善对农村信用市场、市场参与者以及征信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农村信用市场建设。一是政策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农户提供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创新农户信贷管理模式,根据农户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不同的授信模式,对授信额度、期限、利率、抵押物等实行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为农户提供符合其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推广适用于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担保贷款和信用担保贷款。二是积极引导第三方征信机构进入农村市场,为农户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作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公共征信系统的有益补充。三是完善政策性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或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委托经营的市场化模式,为农户提供融资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三)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难改善的主要原因是,农户金融意识和信用意识较差。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法规、金融知识以及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户金融法制观念和使用金融产品的意识,形成信用意识和守信观念,引导农户和村镇争创信用镇、信用村和信用户,不断优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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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力(1979-),女,汉族,籍贯为天津市,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职称为经济师,学位为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