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程序及其模式设计构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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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程序及其模式设计构想

森盖

(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开都-孔雀河管理处库塔干渠管理站,新疆,库尔勒,841000)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应当意识到,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环境问题,其中包括水环境污染。总体上看,我国的水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然而水法律的执行上所做的工作仍不够。本文主要探讨了水行政执法程序含义以及模式设计构想,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程序;模式;设计构想

当前,我国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执行困难以及程序缺失的尴尬现状,其不利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水资源具有形态多样性、流动性以及不可替代性等特质,这些特质是影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设计水行政执法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影响因素,结合实际执法情况,如此方能收到最佳的成效。

1.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含义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部门工作人员在职能范围内,严格依照有关的水法律对某些违法用水以及污水行为进行打击处理的过程被定义为水行政执法程序。现阶段我国制定水政监察制度、招募水政监察人员以及依法执行水法律的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部下属合法组织或者机构负责。水政监察的概念在水利部相关规章制度中被诠释为有关的水政执法部门在水法律框架内,采取合法手段对法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遵守以及执行国家水法律的状况进行监督与验查,并且依据法律对违规人员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国负责执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是水政监察部门,而水行政执法程序便是相关的水政监察人员在严格依照水利部规章以及国家水法律的条件下,监察水利工程进展情况或者打击水违规活动等工作所遵守的程序。国家规定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程序为行政程序色三大组成成分,而本文主要目的是论述水行政程序中的水行政执法程序。

2.设立水行政执法程序的必要性

水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储备资源,必须予以有效的保护。任何完善的法律如果离开了高效合理的执行环节,则必然无法发挥应用的作用。对于水行政执法而言,执法难度高、执法量大等困难急需解决,否则将严重阻碍我国水行政事业的进步。相关水法律的自我能动功能主要通过先进的水行政执法程序控制来实现。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执法工作的效率以及执法相对人或组织的基本利益,必须保证执法程序的法制性以及高效性,对各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所依照的顺序、方式、形式以及步骤等因素加以严格设定,如此能够促使行政工作趋于规范化、合理化,能够突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1]。

目前,我国部分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执法双方容易发生冲突,由此说明了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在体现执法的民主性以及正面性的工作上仍有欠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充分保障自身的了解权、听证权以及知情权等合法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合理严谨的水行政执法程序,通过大幅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及公开性来获得执法行为承受者的认可,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和平执法、有效执法的目的。

3.水行政执法程序的模式设计构想

3.1表明身份

我国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由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执法行为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因此,水政监察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前,需要向个人或者组织出示执法证件。此外,除去极为特殊的情况,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统一的、能够表明合法身份的服装,且衣着应当保持整齐的状态,并在实施执法行为前出示执法证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当遇到执法人员无法出示能够表明身份的证件或者拒绝出示证件等情况,执法相对人可以拒绝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国家也鼓励执法相对人在遭到不明执法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地区人民政府举报可疑人员,以求保障自身基本利益、促进法制建设工作的进步。

3.2通知

通知包括在执法前的告知以及水行政执法行为发生后的后续信息通知工作。国家有关法律明文规定,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执法行为前需要告知执法相对人,某种意义上信息通知已经成为开展执法工作的关键前提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的信息告知手段种类繁多,其中不仅包括了电话、书信等传统的手段,还有诸如传真、网上发布等基于新型技术的通知形式。事实表明,在执法过程中采用以上信息告知手段能够收到较为良好的成效[2]。

3.3听取执法相对人的申述

为了有效地确保执法或者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我国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耐心、全面、仔细地听取执法相对人或者组织的申述与意见,而执法人员在听取执法相对人的申述的过程中,不得设置阻碍、不得变相处罚或者体罚。结合我国水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应当多设置非正式听证程序,如此既可以保障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又可以提升水政执法效率。

3.4执法决定中的协商

在水政执法工作后期,执法人员需要对执法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由于该决定对于执法相对人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在得出决定的过程中引入磋商程序,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在该程序中能够进行有效的磋商工作,从而达成合乎法理的解决方案,如此能够彰显法律的尊严,同时又能给予执法相对人改进自身问题的动力。

3.5刑事处罚建议

客观上讲,我国的各种水法律数量齐全,在保护水资源、保障工业建设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上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应当看到,我国水犯罪形式多种多样,部分违法行为并没有纳入法律条款中,而诸如此类的法律漏洞数量不在少数,造成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状。为此,建议今后在遇到某种水违法行为不在相关法律刑罚框架中的情况时,可直接将该违法行为按照某种违法行为看待,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严重程度来合理地设置罪状、罪名以及刑责,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

4.结语

水行政执法是打击水违法行为、保护水资源安全的关键工作,而执法程序的合理程度是影响执法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关方面需要制定科学的执法程序,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增加执法工作的灵活性,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龚鹏程,王斌.我国农村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5(10)

[2]田亦尧.水环境安全法制状况考察与问题剖析[J].法制博览.2015(30)

作者简介:

森盖,男,蒙古族,新疆和硕人,1975年生,工程师,主要从事渠道运行管理以及水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