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发展与变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1-21
/ 3

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发展与变迁

黄玉国

黄玉国

(中共郴州市委党校,湖南郴州423000)

摘要:正如中国革命从农村包围城市一样,中国共产党虽然肇始于城市先进知识分子团体,但是却在广大农村发展壮大,并逐步成为农村社会的领导核心。这一地位的取得不仅来源于早期党组织建设和土地革命实践,而且是建国后农村重建和人民公社后体制强化的结果。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背景下经过新一轮的调整后得到加强。为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农村党支部地位和作用,需要从农村党支部的历史发展与变迁中再现其领导核心地位,尤其是在农村党组织历史合法性的基础上,立足于新时期农村党支部建设要求,如何在不断的创新中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强化其领导核心地位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

关键词: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D26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1-0000-02

村级党组织是村一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统称,一般指代的是村党支部。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之一,其领导地位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演变,领导核心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在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产生的。从最早的农村党支部发端,历经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再到改革开放,农村党支部一步步成为农村社会的坚强领导支柱,最终在一系列法律规章中得到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党支部的地位不断演进,由原来的革命型,融合型到政党型,由原来的强政治型到全能型,领导地位逐步得到巩固,领导能力逐步得到提升。总之,农村党支部在农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一个多维度的变化过程。

一、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历史渊源

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基层党组织是1923年8月弓仲韬建立的中共安平县台城特别支部,和1925年6月毛泽东成立的中共湖南韶山党支部,其后经历了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总结党组织建设的历史经验,强调:“党要注意党的基础建设——支部。”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毛泽东从部队里抽调优秀党员到根据地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这是农村党支部建设的开始。抗战时期抗日根据地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因为根据地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党员占党员人数的大部分,农村党支部成为领导农民支持抗战与发展生产的主力。

解放战争时期结合土地改革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整顿。共产党在农村建立党组织当然在与国民党斗争时期已经开始,双方的斗争促使各自向社会的纵深发展,但是只有在1949年共产党获得最终胜利后,它才能在新的解放区充分建立党的组织。(黄宗智,2000)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土改之后的合作化以及公社化运动是农村党组织渗入乡村社会的两个高潮,与此同时,农村党支部在农村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合作化运动之后一个重要后果是将党支部由行政乡一直延伸到村庄和生产单位,“支部建在村庄”和“支部建在生产单位”。(徐勇,2007)

革命与战争时期,农村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其功能主要是围绕党的任务而展开的,概言之就是革命,土地革命时期,农村党支部动员群众,夺取政权,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巩固革命根据地,因此党支部领导地位突出表现在作为一个“革命政党”,一是政治功能与军事功能相互结合,承担着政治引导、宣传教育、自身建设、行为示范、组织民兵等;二是利益表达,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组织农会,打土豪,分田地,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则是组织动员广大农民群众支持战争,建立可靠的后方根据地。这一时期的党支部服务于战争动员的任务,缺乏体制的优势和制度的明确规定,领导地位并不明显,或者只是一种引导革命的力量。

二、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体制强化

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合一也是党政合一、党社合一,公社党委、生产大队党支部和生产队的党小组构成了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其中党组织、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高度重合,依托公社体制党支部在生产大队中处于权力核心地位,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高度集中,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一种非常规的强化。(李剑、张书林,2010)关于党支部领导地位的说明最早在1956年的中共八大党章中首次明确提出来。中共八大党章中第51条明确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这实际上是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明确的标志。在1961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再次明确规定: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人民公社各级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条例(草案)》更是鲜明指出:“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这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基本问题上的主导地位和核心作用。不过,这种全能型的领导地位随着公社体制的松弛而弱化,逐步走向瓦解。

改造和运动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公社化运动把农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建立在全能型的权力体系之上,农村党组织通过包揽农村的一切工作和事务,农村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集中于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组织化程度和纪律性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实现党对农村的一元化领导。(吴梅芳,2008)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党组织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其他行政、军事和群众组织受到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他们只是党组织的权力外延而已,农村党组织成为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全能组织。

三、新时期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完善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基层党组织调整下重新得到确立,大致经过了初期的弱化和调整,中期的巩固和强化以及最近的创新与探索。农村党支部领导从弱化到强化不是简单地恢复到公社体制下的非常规强化,而是在更高层面上通过常规的方式强化党支部作为执政党作用的强化,摈弃了公社时党支部全能主义的倾向。

第一阶段:弱化与调整时期。公社时期农村党支部转化为承包责任制下的党支部后,宏观制度环境和现实农村社会经济的变化使得非常规强化的党支部领导地位出现了弱化表现。中共九大、十大和十一大的党章都删去了八大党章中关于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规定。198十二大和十三大的党章都只是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但对于村党组织的地位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样以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规定在中共党章中自八大以后实际上一直都在不断虚化。(李剑、张书林,2010)

面对农村党支部弱化的现实状况,农村党建工作做了相应的调整。首先是村党支部由原来的按生产大队设置改为按行政村设置。1985年,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被予以废除,农村基层党组织改为按行政村为单位进行设置。1987年中共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要求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其次是在农村新经济体中设立基层党支部。198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了《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对乡镇企业、跨村、跨乡、跨县的经济联合体、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4类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提出在这些经济组织中有3人以上的党员都要建立党支部,50人以上的建立党总支。最后是在外出务工的流动党员中要求设立流动党支部。1986年中组部颁布实施了《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对农民工流动党员的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农民工流动党员人数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流动党支部由所在乡镇或村党组织领导。

第二阶段:巩固与强化时期。经过前期的调整之后,农村党支部领导作用在90年代得到了巩固和强化。第一点就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对经济工作领导。原来规定的行政村只可以设立村党支部,到了90年代,则改为可以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党总支或党的基层委员会。明确要求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村,可以成立总支部;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村,根据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组织委员会。而且对隶属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村级党委受乡党委领导。为了加强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和提高党支部的办事效率,规定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可以适当进行交叉任职。第二点是建立党支部责任制,推动农村党的建设工作。在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把农村基层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县委和县委书记实绩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三点是召开了莱西会议。1990年8月5日,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在山东青岛莱西县联合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史称“莱西会议”。“莱西会议”确立了“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工作任务与目标,这次会议成为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史上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会议。(李剑、张书林,2010)其主要贡献是设计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工作格局,提出了村党支部作为领导核心的自身建设要求,指明了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途径方式。第四点是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共十四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职权”;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999年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村党支部“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阶段:创新与探索时期。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创新农村党组织建设,保障农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一是在合作社或者协会等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建立党支部,比如江苏射阳的党支部与合作社结合,四川南江的支部和协会结合。二是支部联建的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在村与村、村与企业、村与居委会之间实现党组织联合,加强党支部的领导力量,比如四川彭山和山东诸城多有探索。三是流动党员的管理创新,以“流动党员证”的方式实施党员流入地管理,使得农村流动党员也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夯实农村党组织的基础。

改革开放时期,包括党支部在内的基层组织地位、职责和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功能涵盖领导、宣传贯彻执行政策、自身建设、协调和整合,培养和推荐干部等,农村党组织向政党本色回归,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以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实际,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发挥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组织的领导作用,组织和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整合农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些都是对农村党支部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议题。

参考文献

[1]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习月刊》2007年第8期。

[2]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课题组:《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调适及启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3]吴梅芳:《农村基层党组织功能嬗变的历史考察及启示》,《探索》2008年第5期。

[4]李剑、张书林:《莱西会议与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理论学刊》2010年第12期。

[5]李里峰:《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支部研究——以山东抗日根据地为例》,《中国党史研究》2010年第8期。

[6]杨群红:《改革开放30年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和探索》,《中州学刊》2008年第5期。

[7]肖纯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架构设置》,《上海党史与党建》2008年5月号。

[8]励东升、李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历程及其合法性的构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9]张明楚:《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建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0]刘开寿、孙先模:《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黄玉国(1986.3-),男,中共郴州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和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