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林权改革促进和田资源流转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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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林权改革促进和田资源流转

李明昆

李明昆(和田地区林业局西昆仑藏羚羊繁殖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848000)

关键词:和田地区;林权改革;林权流转

近年来,和田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为顺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巩固林改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造性地制定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两个《意见》的实施,对破解和田林权改革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规范、促进新疆森林资源流转,保障民生,推进科学发展,加快现代林业建设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释放农村发展新活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林业局原局长贾治邦等领导同志对新疆林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非常适合新疆的区情。

开发林业资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和田拥有林地总面积58.12万公顷(其中:有林地11.64万公顷、疏林地8.4万公顷、灌木林地11.4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0.93%,活立木总蓄积836.44万立方米。按土地权属划分:林地权属国有49.68万公顷,占林地面积的85.48%;林地权属集体8.44万公顷,占8.78%。人均林地面积极少,林业经济占农村经济的比重很大。但受原有集体林经营方式的制约,林农只能望林兴叹,广大林农心中热切期盼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真正解决林业存在的“三农”问题。

探索新路子,建立具有和田特色的林改模式。2010年12月,和田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从区情实际出发,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走出了一条“林权多元、统分结合,流转有序、产权明晰,分配公正、收益共享,尊重民意、激发民力,利于管护、促进发展”的新路子。截止2013年10月底和田地区纳入林改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11.46万公顷、已确权集体林地面积7.11万公顷、发证本数12.58万本、发证面积2.01万公顷、发证户数12.59万户,“林权多元、统分结合,流转有序、产权明晰”,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力地促进了林农造林、营林、发展林地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作了前提条件,对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和田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成功改革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项重大变革。随着和田林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富裕起来的林农,增加了林业投入,拓宽了致富之路,焕发了积极性,夯实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找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激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后,如何实现林业生产的市场化运作,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瞄准改革着力点,全力激活森林资源流转大市场。新的森林资源承包经营方式的确立,虽然是林农拥有了森林资源经营权,但是还不能进入大市场中进行优化和合理配置,实现其最大的发展优势。林改成果要想惠及林农,就必须激活森林资源流转大市场,使之兼具资本市场的功能,成为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资金流入口。发挥森林资源流转大市场作用,牵动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三、巩固林权改革成果,及时立法提供保障随着和田森林资源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在获得了巨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实际问题。随着全疆和和田森林资源流转量越来越大,新疆出台森林资源流转法规的要求已经十分迫切。落实林业资金支持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5号),结合新疆及和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争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提高林业融资能力,拓宽林业投资渠道,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覆盖面。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保险,不断扩大林业投入面积,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全地区林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对流转中介、服务机构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范,为多方助力市场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促进资源流转林权流转首先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利益和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原则。大家还要明确:林权流不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流转价格多少是市场的事,而流转行为规不规范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事。

对将要进行的林权流转,要按照省厅制定的林权流转合同(样本)格式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合同内容。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3以上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形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的,还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联合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取得联营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不能越俎代庖,确保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并到当地县级林业部门变更登记。各地林业部门还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合同的管理,要研制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制度。

要加快推进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利用林权交易中心这一平台可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使活的林木变成活的资产,有效解决林木生产周期长难以变现的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凡新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意见。有建立林权交易中心意向的地方,要积极申请,尽快得到省政府的批准。

总之,各项法律、法规、《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为全地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汇编(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11年5月23日[2]《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参考手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11年4月[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4月[4]《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百例》---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