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监测和评价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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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监测和评价

徐中华

徐中华(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道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4600)

【中图分类号】R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3)22-0112-02

【摘要】目的讨论免疫监测和评价。方法查阅文献资料并结合经验进行归纳总结。结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当按照疫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信息网络系统报告疫情。

【关键词】免疫监测评价

一、接种率监测和评价

1.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实际接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应种人数:到本次接种时,在接种单位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接种时该疫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12月龄内儿童和超过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基础预防接种人数应分别统计。

受种人数:指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人数中的实际接种人数。12月龄内儿童和超过12月龄儿童完成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受种人数应分别统计。

2.累计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实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累计应种人数:指本年度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实种人数与本年度最后1次该疫苗(某剂次)的应种人数之和。

累计受种人数:指某疫苗(某剂次)的各次实种人数之和。

3.接种率评价

(1)及时率: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2)完整率:在规定时限内实际报告以及无漏项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3)正确率:报表中无逻辑性、技术性错误的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4.常规报告接种率的可靠性评价

(1)图表法、差值(D)评价法、比值(R)评价法等。

(2)比较法:将常规报告接种率与调查接种率进行比较,是否一致,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根据疫苗使用情况和出生儿童数估算实际接种率。

二、免疫成功率监测

1.监测对象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分别为完成基础免疫(初种)后1个月,卡介苗完成接种后12周的儿童。

2.监测人数每种疫苗30~50人。

3.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及免疫成功率指标见表1~2,具体检验方法参见有关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和其他参考资料。

三、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监测内容: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以及纳入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

监测对象和人数:<l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年龄组健康人群。发病主要为成人的疾病,可适当调整监测对象的年龄范围。每个年龄组、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样本数为30~50人。

监测结果评价: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反馈到下级部门。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

1.疫情报告与监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当按照疫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信息网络系统报告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2.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脊髓灰质炎、新生儿破伤风、麻疹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0天派人至辖区内的监测医院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主动监测。

3.病例调查、核实诊断与资料管理。乡级卫生院防保组(医院保健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

乡级卫生院防保组(医院保健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规定的疫苗针对传染病病例进行随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病例个案调查、随访表及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时限逐级报告给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病例资料的分析和反馈,并将资料传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定期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漏报调查。

5.血清学监测。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诊断标准,核实诊断,对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乙型肝炎、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病例应当采集标本,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诊断。

参考文献

[1]王爱霞.临床医护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