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林区检察机关公诉活动中进行多媒体示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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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林区检察机关公诉活动中进行多媒体示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孙承海

孙承海(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汤原154700)

摘要:重点讨论多媒体示证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运用多媒体示证。

关键词:多媒体示证;基本原则;应用

当前,我省林区检察机关为适应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随着科技强检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公诉改革的逐步推进,将依靠科技投入促进公诉方式改革工作摆上了十分突出的位置,这其中即包括了多媒体示证的运用。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近年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根据实践,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针对林区检察机关公诉活动中,对多媒体示证的认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案件和证据的选用,以及如何运用多媒体示证、发展方向和亟需解决的问题等问题,进行尝试性论证,仅供商榷。

1对多媒体示证的认识

多媒体示证与多媒体示证系统

要做好多媒体示证,首先,要有多媒体示证系统。

所谓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电脑为工作平台,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有关证物、证词、证人、现场等方面的证据以图片、声音、视频等方式展示出来的电子演示系统。这一系统是为了适应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新的庭审方式的要求,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专门为检察机关出庭指控犯罪而设计的示证辅助设备,也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将高新科学技术运用于办案,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新举措。多媒体示证系统从设备形态上划分主要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构成;从功能和使用阶段上划分应当是由收集、编辑、演示三部分构成(每部分均由不同的硬件和软件构成)。

(1)资料收集部分。(2)编辑制作部分。(3)法庭演示部分。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多媒体示证。

顾名思义,多媒体示证就是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主要是出庭公诉)中,通过制作和使用多媒体,借助现代设备如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投影机及powerpoint等硬软件构成的多媒体示证系统出示证据的一种方法。它不是证据本身而是出示证据的一种方法,经多媒体出示后的证据,其性质不因由多媒体的使用而发生改变。

2多媒体示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2.1必要性原则。并非是所有的案件和所有的证据都有必要多媒体示证,不能为了搞多媒体示证而示证。多媒体示证无必要性的标准主要有:

一是该案件中的许多证据按常规方法不能或难以示证。如物证的形体较大,原物不便搬运或物证不易保存或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等,应当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通过多媒体方法来示证。

二是按常规方法能够示证,但耗费的工作量太大。即证据数量众多,尤其是书证、物证照片或录像较多,不能或难以一一出示证据的案件。

三是能够常规示证,但被告人时供时翻、证人证言不稳定的案件。为驳斥被告人翻供的无理狡辩或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诬陷,将审查起诉中固定好的讯问被告人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或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词以多媒体形式演示,进行逻辑分析和字迹比对。

四是案情重大复杂,如多人的共同犯罪和一人多次的犯罪案件。

对于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控辩双方争议较少的证据等没有必要采取多媒体示证。

2.2客观真实性原则,也称证据不可编辑原则。检察人员在制作多媒体时,应严格贯彻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原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使大家上看到和听到的是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中的翻版。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庭所信服和采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的规定,在出示证据之前,必须就多媒体示证这一举证形式向法庭说明,其中就应当包括对这一原则的阐述。

2.3配合使用原则。由于并非所有的案件和证据都适宜多媒体示证,因此多媒体示证不能代替常规示证方法。多媒体示证应与常规示证方法结合运用。特别是被告方对以多媒体出示的证据本身的客观真实性及多媒体制作过程的客观真实性提出质疑或异议时,检察人员应结合常规示证。对于一些言词证据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让证据提供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陈述,而尽量少用书面证言、陈述来代替,更应少用多媒体示证。多媒体示证只能是出示证据的辅助方法而不能成为出示证据的主要方法。

3如何运用多媒体示证

多媒体示证的重点在于实际运用。运用效果的如何,直接关系到证据展示的效果和出庭工作的成败,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法庭运用的重要性,摒弃那种认为多媒体示证是走过场的错误观点。办案小组内要进行分工,然后按照全部熟悉案情→基本示证思路的形成→证据形式的转换→录入专门软件→确定示证思路→预演的程序,有步骤有分工的开展工作。结合实践中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的经验,应当注重以下五个方面:

(1)注重庭前准备。多媒体示证要求公诉人在出庭前将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通过格式转换后输入专门的示证软件,并以此作为法庭示证的基础。因此,公诉人要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根据庭前预测,理清示证思路,拟好示证提纲。同时还要根据审查工作中被告人、证人的表现,充分做好翻供、翻证的预案,并且从证据准备的角度做好应对,必要的时候在多媒体示证过程中给予证据支持。

(2)注重协调配合。在现阶段,多媒体示证在法庭上的运用,一般采取公诉人指示和说明证据,专门人员负责示证的形式。在这里,专门的示证人员为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或公诉部门的相关人员。不论哪种形式,都要做到庭前双方熟悉案件,庭上紧密协调配合。特别是要提及的是,示证人员除了在庭前要充分熟悉案情,还要就出庭预案与公诉人进行充分交流,了解公诉人的出庭思路和基本应对措施,从而在法庭上,能够及时跟上公诉人的思路和想法,就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及时给予明确的证据支持。同时,公诉人也要熟悉示证系统的基本结构,了解示证系统的主要内容,从而能够在便于示证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组织好示证的层次。只有操作者和公诉人的默契配合,才能达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3)注重繁简相宜。在法庭示证过程中,并不是说每一份证据都要全部的、毫无遗漏的予以宣读或展示。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尽可能的突出本案的证据重点,做到重点证据、重点部分重点展示,次要证据简要展示其来源、形式和基本内容即可。在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时,可以充分发挥其特点,将重要证据的重要部分或细节予以展示,而对于次要的证据,由于该系统本身即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因此,简要展示其形式、程序即可。这样可以使得整个法庭示证过程重点突出,繁简相宜,取得最好的法庭效果。

(4)注重证据说明与证据小结。运用多媒体示证以后,由于其具有很强的直观性,而且在大多数场合是另外安排书记员或技术人员负责展示证据,那么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主要工作就要转到对证据的说明上,比如说明言辞类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证据中的重要言语或段落等;说明物证上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痕迹或特征;说明书证中的重要文字、签章或涂改变动痕迹等。这样展示证据,就能够使得证据展示的重点更加突出,说明力更强,也使得证据展示的效果更好。同时,在证据展示结束后,还要注意对全部展示的证据进行小结,就证据体系综合阐述公诉方的意见。

(5)注重技术手段的恰当使用,这是充分发挥多媒体示证系统功能的有效途径。

一是要充分用好实物(视频)展示台。二是扫描时要注意选择适合的分辨率。三是注意光线强弱,调节视觉效果。四是充分利用法庭提供的音响设备。

另外,在实践当中加强与侦查机关和部门的配合勾通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