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捐赠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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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捐赠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雷敏

雷敏(北京市农业机械公司北京100055)

【摘要】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行为等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理应适用于公益捐赠侵权行为,除此以外,依据公益捐赠行为的特殊性,还应包括其它可以免责的具体事由。

【关键词】公益捐赠;侵权行为;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公益捐赠的实践工作中,捐赠主体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捐赠主体的责任承担,一方面给受害人以适当的救济,另一方面促使捐赠主体规范其活动,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必须看到,公益捐赠活动的非营利性、无偿性等特性决定了其并非一般的民事活动。对公益捐赠中侵权行为的处理,涉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行为等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理应适用于公益捐赠侵权行为,除此以外,依据公益捐赠行为的特殊性,还应包括其它可以免责的具体事由:

1.满足公众知情权

满足公众知情权,是公益捐赠侵权行为的一个抗辩事由。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是由美国人肯特·库拍首先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权利,其相对的义务人就是掌握这些消息的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媒体、人员等。对于公益捐赠活动的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负有予以满足的义务。理由是“公众人物、新闻事件等具有公共利益或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视为自然人私生活领域的例外”,而大额的捐赠行为、公众人物的捐赠可视为正当的公众兴趣领域。

构成满足公众知情权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发布的须是一个正在发生、进行或结果的公益捐赠事件。(2)被报道涉及人物须是实施捐赠的公众人物。这里公众人物是指因其特殊地位或者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的人物,如各级政府官员、体育艺术明星、因重大不凡表现而影响社会的发明家和企业家等。他们的表现或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关系,或为大众关心的焦点,因而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3)报道或者评论不具有恶意或者明显的放任或者重大疏忽。(4)不超过保护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正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可能会影响到某些人的个人权利,因此才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

2.已尽注意义务

公益捐赠当事人对于发生的公益捐赠行为或接受的捐赠财产,负有保证其安全、顺利实现公益捐赠目的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致使公益捐赠目的无法实现或不完全实现,构成公益捐赠侵权行为。

所谓注意义务(也称谨慎义务),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事或某人加以特别关注并保护的行为。根据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则被告就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对于特殊关系,《布莱克法学词典》作出如下定义:“特殊关系是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3”其普遍存在于信义关系、救助、监管等多种情形之中。在公益捐赠暗含的各种关系中,捐赠人在决定是否捐赠时会考虑到受赠人的公信度大小,在决定捐赠的同时也与受赠人建立起一种信义关系。救灾扶贫、助残助学是公益捐赠很重要一个部分,它推动的是人与人之间互助,把原本毫不相干的人联系在了一起,自然建立起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因此要基于别人的信任和自己先前的行为而负有注意义务。

所谓合理人的注意,是指一个合理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为把造成损害的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小而付诸的注意。在美国,合理人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在过失侵权诉讼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法官和陪审团必须赋予这个虚拟人一定的知识和能力,然后,再将被告的行为与这个合理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可能作出的行为进行对比,从而作出最终裁判。但从事公益捐赠活动的当事人无法总是有能力预见到周遭所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总是有能力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只要其行为符合当时所处的环境和情况,且与包含的风险程度成正比,就可以构成公益捐赠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其构成要件是:(1)从事公益捐赠活动的当事人已经凭借其现有的知识和能力加以了注意。(2)由于事情复杂、时间不允许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进一步寻求帮助以解除危险。

3.执行职务

政府机关公务员或公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等依法执行职务,是公益捐赠侵权行为的一个抗辩事由。其构成要件是:(1)执行职务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责的政府部门公务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2)必须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缺乏法律程序的制约,财产权和人格权很难受到充分的保障。

4.必备的工作需要

必备的工作需要,也可作为公益捐赠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有资格受领公益捐赠财产的主体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特殊情况下可接受捐赠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通常由国家财政拨款或从生产经营利润中支出,公益捐赠活动只是其众多工作中的一项或赋予的临时任务。而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国家财政拨款范围之内,它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行政办公经费必须全部来自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捐赠的财产。因此,其可作为诉其害公益财产的抗辩理由,但须具备更为严格的要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