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及质量监管思路探讨樊新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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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及质量监管思路探讨樊新颖

樊新颖

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领域进一步拓展,业务量大幅增加,环保部门监测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以不同方式进入环境监测市场,与此同时,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要求还不明确,由于缺乏监管,社会检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规范社会检测机构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检测行为,是环境保护部门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质量监管

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产生背景

1.1环境监测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产生

我国现行的环保监测体系,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区、县都纷纷设立环境监测站,形成了环境监测点多面广的格局。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进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而各级环境监测站将成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社会委托性监测工作属于生产经营类,必将从各级环境监测站分离出来,交由社会检测机构完成。这就为引入社会检测力量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市场,为培育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1.2行政及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快速发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出台了许多创新性、突破性、针对性极强的政策,提出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要素、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2014年2月和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下放一系列行政审批、许可及认定,从政策上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和认定范围,减少行政措施过多干预市场发展。这些政策导向为环境保护进一步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发展以技术和社会资本为基础与依托的环境服务业,向社会提供各种类型的优质环境服务,奠定了基础,扫清了障碍,准备了条件。同时,也为政府向企业购买各种环境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类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随着需求的增加快速发展。

2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现状

2.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类别及监测能力

目前,社会检测机构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根据监测能力、装备条件等不同,大体可分为综合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综合检测机构一般具备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承担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领域的监测任务;相比之下,专项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较弱,一般具备水、气等某种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仪器设备较为单一,能够承担某一个或几个领域的监测服务。

2.2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

当前不论是政府环境管理还是排污者履行环保责任义务,对环境监测的需求都呈倍增之势,许多地方如江苏、广东、北京、山东都开展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探索,社会检测机构已经受托承担了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样品分析测试、科研调查等方面的监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各类样品委托测试分析、环评现状监测、排污单位自测自报、水、气等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上市公司核查、咨询调查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地方环保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监测业务等。

3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存在问题

3.1相关法规制度存在缺失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等都从某一方面对社会检测机构做了宏观上制度规范和指导,但在操作层面上仍缺少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依法管理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在社会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社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环保监测机构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急需建立完善。

3.2缺乏有效监管,数据质量堪忧

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遇到了政策窘境。当前由于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资质、监测指标范围等缺乏明确的考量标准,检测机构存在超出能力范围承揽项目、人员无证上岗、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等检测活动不规范、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甚至有的为了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按照客户的需求出具监测数据,导致目前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报告质量存在很大隐患。

3.3存在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当前,社会检测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一些社会检测机构用降低质量成本的方式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3],更有甚者无视市场规则,采取超低价格竞标、与客户串通一气、单纯追求业务量忽视质量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严重影响监测社会化的有序推进。

4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管思路

目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要求还不明确,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难度。社会检测机构由于缺乏监管,监测质量参差不齐,监测数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给环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这就迫切需要规范社会环境监测行为,培养和引导社会检测资源为环境管理服务。

4.1确立监测市场准入制度

设定必要的门槛是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通过确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系列管理办法,为环境监测市场的培育提供起公平、公正、高效、科学的准入制度和管理平台设计,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4.2建立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

建立起有效的社会检测机构运作模式的监管制度,并建立信用监控体系,为监测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制度保障。政府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检测机构的绩效考评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问责制度、预警与退出机制、黑名单制度等,对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于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并提供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4.3建立监测行业自律机制

除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自觉做到诚信服务,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行检测服务委托指导价、行业内等级评价、行业监理、投诉核查、监督维权等机制,在社会检测机构间形成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推动社会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4.4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建立统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依托信息技术,通过监测业务申报,归集社会检测机构业务行为信用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库,实现社会化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并可重点通过过程跟踪、交叉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手段,形成对社会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

5结语

经过多年的实践,环保监测系统内部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但随着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推进,大量社会检测机构参加到各类监测业务活动中来,原有体系已无法完全适用。因此需对现有相关法规政策及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且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在法律上明确政府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管的法定职责,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鸿亮,李羚.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发展思考[J].环境科学导刊,2013,32(6):40-43.

[2]郑秀亮.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J].环境,2014(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