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发电侧结算规则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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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发电侧结算规则浅析

崔逊边鹏飞

(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珠海519050)

摘要: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运行的重要指引。《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发布不仅改变了发电企业电费收入结算的方式,更对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简要介绍了新的发电侧电费结算规则,并从发电企业的角度,分析和探讨如何更好的应对这些变化。

关键词:电力市场;结算规则;发电企业

0.引言

世界范围内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热潮始于20世纪90年代[1],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建立了适应自身国情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并仍在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2]。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为代表的的集中交易模式[3]和以欧盟为代表的的分散交易模式[4]成为电力批发市场的两大基本方案。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与世界主要国家同时起步,结合我国国情,先后经历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几个阶段[5]。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拉开了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序幕。2017年1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经信委联合发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标志着广东电力市场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除市场运行相关的行政规定外,交易结算规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且又以发电侧的电费结算方式变化最大,流程也最为复杂,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的影响也最为深刻。

1.结算规则简介[6]

规则首先改变了以往以“完成计划”为最终目标的调度方式,所有电量“月结月清”。电费结算流程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所谓“应发电量”的电费结算,包括基数电量结算和市场合约电量结算两部分;第二阶段是根据市场实际发用电量与计划的偏差,对前一结算结果进行修正,包括电量偏差结算和市场考核结算两部分。

1.1基数电量结算

根据规则中对市场运行时序安排的规定,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经信委于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发电组合方案,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全省用户需求情况,调整和编制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发电企业以此计划为基础,根据每月全省用电情况,等比例调整本企业实际应结算的基数电量。计算公式为:

2.交易结算规则分析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如何适应新规则,并以其指导生产经营计划、指导市场营销活动,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新规则最大变化的在于“月结月清”的结算方式、基数电量调整方式以及偏差结算方式。以下针对这三方面内容分别展开分析。

2.1“月结月清”方式分析

从结算公式可以看出,除发电企业的年度双边协商合约电量Q长协与电价P长协之外,其他所有结算项目均与当月市场用电情况、竞价情况相关。例如,某发电企业1月上网电量较计划电量低1000万千瓦时,2月上网电量较计划值高1000万千瓦时,两个月累积上网电量与计划电量相等,但由于两个月之间全省发用电情况、月度竞价出清价差的不同,企业的营收与各月均按计划电量供电相比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这客观上使得以往计划电量“年度滚动平衡”的方式失去了执行的基础。

从发电企业经营角度而言,紧盯月度市场走势,科学合理的制定竞价策略、生产策略等,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盈利能力。

2.2基数电量调整方式分析

发电企业过去均以政府部门和调度机构发布的电量计划为依据,安排自身的年度生产和检修等项目。但在新的结算规则中,基数电量所体现出的计划性实质上已经被大幅削弱。每月结算时,首先在总实际用电量中去掉了市场用户实际电量,其余部分才作为基数电量进行结算。各发电企业需要根据当月全省结算的基数电量与基数计划电量的对比情况,等比例调整自身结算的基数电量。在市场实际用电情况难以准确估计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失去事先了过去评估发电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只能被动接受结算结果。

这一方面要求发电企业密切关注市场实际的发用电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调度机构加强相关信息披露,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调度运行的公平公正。

2.3发电侧偏差电量结算分析

发电侧偏差电量(即偏差2)的结算不仅仅与当月实际发用电情况有关,还与全省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当月集中竞争的平均申报价格有关。这就意味着偏差2不仅仅是根据实际电量交割情况对购售电合约的修正,还引入了发电侧博弈的因素。下面以一个算例说明偏差2的结算方式。

某火电企业某月实际基数电量15000万千瓦时,当月合约电量5000万千千瓦时,偏差1电量200万千瓦时,实际上网电量25000万千瓦时,则该企业当月偏差2电量为:

与此相比,偏差2电量高出(-720)-(-2160)=1440万元。也就是说,偏差2电量实际带来了1440万元的纯收入,折算单价为0.3元/千瓦时,高于企业边际利润(0.45-0.25)=0.2元/千瓦时。

从上述算例可以看出,现行规则下,发电企业很可能面对“超发亏损、欠发盈利”的情况。实际上,根据偏差2结算价格与发电企业边际成本的相对高低,以及偏差2电量为正值(超发)和负值(欠发)时的不同,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偏差电量为正,结算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则此时发电企业的利润会增加(如图1中C部分面积);

二,偏差电量为正,结算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则此时发电企业会出现亏损(如图1中D部分面积);

三,偏差电量为负,结算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则此时发电企业利润与上网电价相比会减少(如图1中A部分面积);

四,偏差电量为负,结算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则此时发电企业利润与上网电价相比会增加(如图1中B部分面积)。

从发电企业角度而言,当偏差结算价格较高时,应当争取多发电,才能获得更高利润,否则可能会出现多发电多亏损的局面;反之,则应当适当减少发电量,才能够保证企业的盈利。然而发电机组负荷是由调度指令决定,加之发电侧偏差电量只有在本月结束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发电企业实际上根本无法在当月控制自身的发电进度,进而也就无法据此安排自身的生产、检修等各项工作。

3.发电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的“月清月结”方式,极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发电进度的计划性,成为一种纯粹的事后结算体系。这一变化固然适应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让市场决定电力供需的最终平衡;但另一方面,这给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企业无法像原来那样,完全根据事先计划安排相关生产工作,无法在月中了解自身基数电量完成进度,更无法有效控制自身电量偏差的风险。

面对这一形势,发电企业现阶段只能从两方面着手应对。一是持续跟踪市场需求动态,尽可能及时了解全省发用电情况,并以政府部门发布的电量组合方案作为基本参照,考察和评估自身发电进度是否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二是杜绝恶性竞争,以科学合理的申报价格参与月度集中竞争,尽可能减小电量偏差结算价格不可控带来的经营风险。

从市场监管与电力调度的角度而言,新的结算方式客观上迫切地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市场信息透明度,让发电企业能够更加及时、便捷的获得应有的市场信息,为发电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计划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井志忠.电力市场化改革:国际比较与中国的推进[D].吉林大学,2005.

[2]唐敏,熊谋林,程乙峰.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与中国战略[J].财经问题研究,2015,(09):28-34.

[3]王智强.从国外电力市场发展看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J].上海经济研究,2008,(09):89-91.

[4]魏玢,马莉.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新进展及启示[J].电力技术经济,2007,(02):14-18.

[5]张文泉,高玉君.电力改革三十年回眸与展望[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1-6.

[6]《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作者简介:

崔逊(1983年-),女,华中科技大学工学及管理学双学位学士,武汉大学控制工程硕士,工程师,经济师,现任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电力市场管理分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