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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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制的由来与发展
众所周知,一切文明皆是人口压力与环境资源相对枯竭的矛盾的产物。而且,一切原生文明也都脱胎于原始农业的氏族公社制度。但是,由于西方与中国所处的地理和人文环境不同,文明社会的发展便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明制度。西方由于普遍缺乏农业长足发展的条件,所以,便无可选择地采取了其共同始祖米诺斯文明所开创的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文明发展模式,并在打破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西方文明社会所特有的、货币经济与私有制相结合的经济基础;中国文明则得天独厚地具有农业长足发展的条件,因而,便在保存和发展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特有的、小农经济与血缘群体共有制相结合的经济基础。
文明前夜,中国累世聚居的农耕生活生产方式,业已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祖先崇拜观念及“誰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非我族类,不得涉足”的原始氏族共有观念。面临人口的增长造成环境资源相对枯竭这一生存问题时,尽管与西方一样,不得不采取战争的方式来推动文明的发展,但正因为具有相对辽阔的农业发展天地,战争双方大都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生产生活方式,所创造或可掠夺的剩余价值有限,所以,不管战争的具体起因或初衷是什么,我们的先民最终都无需、也不可能像西方人那样,化为海上骑马民族去进行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征服战争,而是在广阔的农耕文化区域内部,进行同质文化间争夺祭祀、军事和农业的宗主权和领导权的兼并战争。战争的目的或结果,也不是靠迅速积累起来的财富去提高和刺激生产力的发展,而只能是在农耕社会内部,通过改变生产关系来提高和解放生产力。加之兵农不分,战争都是以部落为单位,在一个强大部落首领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滚雪球式的联合作战,原来就不多的战利品主要归部落而非个人所有,相应地,对兼并的土地和臣服的人口的分封,也是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的。因此,这种战争不仅没有像西方那样打破原始氏族制度和血缘群体共有制,形成并强化了个体财产私有观念和相应的个体私有制度,反倒保存和强化了氏族制度和血缘群体共有制,并以此为核心,将政治权力渗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缘氏族的宗族化和异血缘群体的拟血缘化发展,形成中国特有的血缘和拟血缘群体共有制。
通过一系列内敛兼并战争所形成的国家,不是也不可能是西方式的、建立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集私为公的国家,而是也只能是在氏族制度基础上,以最强大的部族为核心,以血缘的亲疏远近、归附的早晚或效忠的程度为分层标准,使以血缘氏族为核心的拟血缘的部族联盟像滚雪球一样一层层越滚越大,最终形成一个把不同地域分散的同质文化凝聚成一个整体的、金字塔式网络结构的家国同构国家。
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的金字塔式家国同构国家,只能以“民以土生,君以民存”的方式,从乡村一家一户的“毛细血管”中,聚集起各级统治群体所需的一切管理与消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农养政。这就从根本上将劳心者与劳力者牢牢地栓在一起。一方面,从帝王到百姓的各级父家长,所具有的只是建立在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与人口的宗主权,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赋税与劳役的支配权,而非西方式的个体或家族所拥有的那种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所有权或“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的个人的土地所有制”(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另一方面,他们还必须承担起保障其所辖群体生存与温饱的重任。因而,这种国家政权所保护、发展并完善的,也只能是一整套从政治权力与权利到主要生产生活资料(土地),按差等共有与分享的血缘和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度。
要而言之,血缘和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乃是中国文明不同于西方文明的特质之所在。
祖权和祖制的专制
如果将血缘群体比喻为中国社会的细胞,那么,拟血缘群体社会便是由这些细胞组成的细胞组织,而整个家国同构的国家,则又是由这些拟血缘细胞组织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个金字塔式的网络结构。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便是这个有机体长寿不衰的遗传基因密码。
首先,西方文明社会在打破氏族制度的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的祖先崇拜观念,为了保证相应的社会凝聚力,不得不转而求助于上帝和宗教这个社会精神支柱。而中国文明社会则保留并发展了氏族制度,因而也就保存和发展了祖先崇拜观念,从而使“祖权”和“祖制”成为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的精神内核——对血缘群体而言,共同的祖先依然是将其子孙凝聚在一起的精神与情感力量;对拟血缘群体而言,通过一系列同质文化间的内敛式兼并战争,逐渐形成的以炎黄为共祖、集各路血缘祖先与地方神之大成的拟血缘群体祖先崇拜观念,便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上的群体凝聚力。这种根深蒂固的祖权和一成不变的祖制,把每个中国人都纳入到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生生不息的生命洪流中;每个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父家长,本质上,都只不过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和祖权的执行者。“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对自己的身体都没有自主权的中国人,即使他贵为天子,面对血缘或拟血缘群体的祖权和祖制,也只能伏首称臣。


其次,累世聚居的农耕生产生活方式,还形成了与祖先崇拜意识相辅相成的“群体利益至上”观念。“独苗难活”、“独木不成林”是植食文化群共生共长方式生发出的独特的共生共荣观,进入金字塔式阶级社会后,便衍生成“天无私覆”的天道观和“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的拟血缘群体共生共荣观,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周书·蔡仲之命》)。因为每个中国人都只能生活在以群体为本位的上下纵横、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变幻不定的关系网中,而且,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君为臣纲,纲举则目张。所以,它要求各级血缘与拟血缘父家长,必须本着对祖先负责的精神,以其所辖的群体利益为重。“群体利益至上”就成了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运作的根本原则。即或是身居金字塔顶尖的帝王,天下也并非属于他个人所有,而是属于他一家一姓血缘群体所共有,并且还为所有官臣子民构成的拟血缘“国族”所共有。他不过作为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父家长们的总首领,代表着各路祖先,管理着他的臣属与子民。这种独特的身份与角色,在赋予他西方君王无法比拟的权威、权力与权利的同时,也从根本上规定了他独特的社会责任、义务与权限:肩负着保证其子孙后代永享祖宗基业和江山社稷的重任,他只能循规蹈矩,恭行祖制,而不可能向西方的君主那样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原则上,他必须同时以血缘和拟血缘双方的群体利益为重,为此,他不仅不应贪图个人的私利,也不应只顾及皇亲国戚的私利,而应兼顾好家、国共同的长远利益。而他的主要职责就是随时掌控、均衡各方政治、经济利益分配与发展的份额。等而下之、从王公贵胄到编户齐民的各级父家长们,更不能例外。尽管他们所辖的血缘与拟血缘群体有大有小,实际所负的责任轻重不一,但以“群体利益为重”这一根本原则是不变的,变化的只是具体以血缘或拟血缘哪一级群体利益为重,以及如何权衡与把握按差等共有与分享利益的“度”而已。
要而言之,中国的专制其实并非帝王的专制,而是祖权和祖制的专制。改朝换代的周期性震荡机制
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首先是政治权力的按差等共有与分享制度。正因为中国的君主专制集权,不是君主个人的权力的权威,而是建立在血缘和拟血缘群体本位基础上,按差等共有与分享的父家长集体领导的权力与权威,所以,他必须将政治权力与权利,按照血缘亲疏、军功大小及其在国家管理中所负的责任轻重,有差等地分配给皇亲国戚和拟血缘官吏集团分治与共享。同时,为保障国家税收和劳役供给,他还不得不努力使他的子民得到最起码的生存和繁衍条件。可见,君以民为本的思想,与其说是中国哲学家的政治主张或历代统治者竭力提倡的理想道德与行为准则,不如说是他们不得不遵循的生存法则。
皇帝之下的各级“衙门阶级”的血缘与拟血缘父家长们,一方面由于他们步入宦海,靠的是家族、宗族、乡族的全力扶助和同年、同乡、同僚的尽力提携,从而便导致任何个人的努力,都被纳入群体利益的范畴,所以,“一人得道”之后,必须要“鸡犬升天”地担负起回报和维护这些血缘和拟血缘群体的重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政治特权与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君主的封赏或分配。所以,他们还必需投入更多的财产去换取上下左右的支持,相互攀结,形成一个个权与利共享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官族圈子”,来效忠以皇帝和皇族为中心的严密的政治网络,并分担各级拟血缘群体的管理责任。
那些处于金字塔最底层的农民,他们不仅要承担起养家糊口、传宗接代的重任,还要为拟血缘君父交纳赋税、承担沉重的劳役。虽然作为一村一乡、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无法与强大的君主政体抗衡,但在拟血缘群体共生共荣观和“以民为本”的统治宪法保护下,他们却一直拥有着“官逼民反”、“替天行道”的群体造反权力。
在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下,中国的君与臣、官与民便形成了独特的相互制约、既相辅相成又相反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而在中国历史上,除开国皇帝和少数中兴之主能凭借其雄才大略,在不违群体利益至上原则的前提下,确实具有独断专行的专制权威外,大多数皇帝皆平庸无能。他们经常受到母后、皇族、外戚、宦官或朝臣势力的掣肘与左右,常常有如“掌管钥匙的丫头——当家作不得主”,实际上成了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争相把持的“国玺”。皇帝尚且如此,各级父家长所拥有的权力更加有限,所以,从总的历史发展趋势看,“皇权”的巩固和完善,实际上是以皇族为代表的整个拟血缘父家长统治集权的的逐渐成熟和完善。
其次便是经济上(主要生产生活资料——土地)的使用权按差等共有与分享制度。总的说来,各级血缘与拟血缘群体,与其说是凭借其经济实力获得政治权力与权利;不如说主要是因政治权力与权利的差等,获得相应的群体共有财产份额的。正如《大学》所言:“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政治特权不仅是他们共有财产的主要来源,也是他们维护或扩大其共有财产的权力保障。因此,在群体共有制的原则下,从皇帝到百姓各级父家长所拥有的,实际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诸子家产均分制,便是血缘群体共有制的集中体现。所以,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王所有制,既非西方君主个体私有制,亦非国家的公有制,更不可能形成以国家公有经济为支撑的权力系统和监督管理体制,而只能按照群体共有制,有等差地划分血缘或拟血缘群体共有的生产生活资料,这些群体共有经济的“公”与“私”性质,也由此具有了极强的相对性和弹性,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错综复杂关系,全凭各级父家长依其道德水平、管理能力的高低及网络势力大小的实际需求,在血缘与拟血缘群体之间协调权衡。所以,无论是国族经济、乡族经济,还是宗族或家族经济,都必然会伴随着政治权利的更迭、群体势力网的兴衰,而呈现出复杂的、周期性的动态平衡规律。


通常在开国之初,百废待举,因国家掌握着相对多的国族土地,所以,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经济的比例大体是均衡的。但因血缘群体共有制首先赋予的是所有皇亲国戚按血缘亲疏、贡献大小和职位高低,分享皇权和皇家财产的“天赋”权力与权利,所以,他们按政治等级所应享有的血缘群体共有经济,实际属整个皇族所共有。即使那些属于皇帝名下的皇宫和皇庄,以及那些看来可以由他恣意享用和支配的生活资料,也都归当政的皇帝及其核心家庭享用,而非归皇帝个人所有。随着国泰民安,整个皇族,尤其是作为皇位和皇权的潜在继承人直系皇族子孙们,无论是出于应付皇族人口增长的压力及其不断增长的奢侈需求,还是为了权力倾轧的需要,都不得不凭借皇权不遗余力地扩大其支族的共有经济。而且,除非他们的支族经济扩大到了危及皇权或整个皇族统治的地步,才会受到皇权的干涉,否则,就连皇帝也无权任意支配他们的财产,更不能将他们的财产随意转赐给皇帝家族以外的人,或据为己有。在他们之下,则是日益庞大的官僚集团的血缘群体共有经济的膨胀,加之商人家族势力与官僚政治特权的相互勾结,因此,每每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属于国族共有的土地和财产,如各种职官田、学田、军屯、义仓……等,大都会被日益膨胀的以皇族为首的官族血缘群体共有经济所蚕食,而任何奢侈和聚敛的行为所导致的贫富分化,都会破坏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平衡,从而导致社会的失衡。每当社会的失衡超越一定限度,无以为生的民众就必然会铤而走险起来造反,轻则吃大户、杀贪官;重则“替天行道”,推翻“失德无道”的昏君,取而代之。于是,国族、乡族及家族各级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的共有经济,又会在新的政治势力支配下,重新“均平”地划分各自的份额。由此便形成中国特有的改朝换代周期性震荡发展模式——每当土地和财产过于集中,造成贫富严重不均,从而使社会濒临崩溃边缘之时,便会通过这种改朝换代周期性震荡发展模式,将“集中”和“不均”加以调整,然后,再从头来过。
要而言之,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文化或文明之所以能够绝无仅有的数千年一以贯之,正是凭借了这种建立在血缘和拟血缘共有制基础之上的、自我更新的、改朝换代周期性震荡机制。
总之,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不仅仅是传统中国赖以生存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更是中华民族得以凝聚并长期共存的根本宪法和文化特质之所在,俗话说:“江山易改,秉性难移。”已然成为中华民族民族性或集体无意识的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观,同样是“秉性难移”的,即或在构成它的经济基础基本改变,作为其上层建筑的共有制度也相应地消亡之后,恐怕它也还要顽固的存在很长很长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