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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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自耕农、佃农迭为主体的农民构成

上一节考察农民范畴,把职业看得很重要,这一节主要从 社会 成分来认识农民, 分析 她的构成。人们的社会属性,取决于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 法律 中的地位,社会地位也有一定的作用,我们在这里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认识农民的社会构成。换句话说,农民成分的确定,有的是用生产关系概念,有的则是以等级概念来划分的,并没有划一的标准,目的是要将事物分析清楚。

农民的社会构成,大约可分为下列九类:

(1)自耕农

自耕农,自身拥有耕地,通常可以自种自食,身份上属于平民范畴,是良人,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开篇指出古代自耕农是近几十年来被学术界忽视的 研究 课题,与她的 历史 重要性不相称,因此这里首先叙述她。究其 内容 ,主要是讲她的存在状况,原因和社会地位。

自耕农在古代社会是大量存在的人群,从战国到清代,不少人说到这些事实。战国时魏国实行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的政策,将国家土地分给农民,原则上每户100亩,李氏就此向魏文侯算了一笔农产开支账,他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井以此 计算 其家庭收入和支出的 经济 状况,得出不易相抵的结论、从而制定政府具体恤民措施,“行之魏国,国以富强”[47]。无疑魏国的政策 发展 了自耕农经济,从李悝计算农民支出以交纳什一税农户为标准,可知自耕农是 农村 人户的主体。《史记》云秦国实行商鞅的“为田开阡陌封疆”,“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政策,鼓励农民开垦田地,收到“赋税平”,“秦人富强”的效果”[48]。商鞅还招徕三晋百姓垦荒,允许三世免除赋税[49]。《汉书》说商鞅“坏井田,开阡陌”[50]。看来秦国农民是在破坏井田制情况下获得田地的。由魏、秦土地政策可知,战国 时代 出现大量自耕农。《汉书》还说秦始皇“收太半之赋”[51],攫取农民的三分之二收成,他既然收的是田赋,而不是地租,这种农民只能是白耕农和地主,因此不能不认为秦朝自耕农数量不少。在汉文帝躬耕籍出时,晁错上《论贵粟书》,建议重农抑商,他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收获物自家用度外,“治官府,给徭役”,若政府再横征暴敛,加上商人及高利贷者的盘剥,农民就只好“卖田宅,鬻子孙”了[52]。董仲舒论述农民的赋役之重,讲了更卒、田租、口赋,接着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53],后世读书人见到此话,理解到佃户之多和地租之重,当然是准确的,不过笔者倒觉得应当注意到“或”字,这是一个转折词,它表示前面讲的是纳税农的情况,现在转而叙述无税而有役的佃农,由此笔者意会到纳税农民还是多数,只是佃农增加了,他们更贫困。王莽实行王田法时,指斥汉朝云:“汉氏减轻田赋,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54]。与董仲舒所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话中的转折宁“而”宁,也是前面说农民负担实际沉重,何况还有佃农更苦。诸如此类的汉代人论述,无不表明秦汉时代自耕农的众多。

魏晋南北朝隋唐的中古时期,自耕农之多,由历朝政府相继颁布均田制度和一再推行“刮户”政策可以得到证明,因为它们都是针对纳税的有田农户,也即地主和自耕艘的。均田,名义上是国家给人民份地,并且限制民人拥有垦田的数量。这是国君拥土地最高所有权思想的表现,是国家把所有土地都视作为自身的。她表示要给农产一百亩垦田,并以此数量为单位,向农产征收赋役,也即租庸调的标准,就是说,一个农产,应当有一百亩耕田,因此应当交纳相应的田赋、户调,以及应服多少天的庸役(或折钱代役)。政府并不能按照规定的数量给农户以田地,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政府不可能剥夺农户的自有垦田,所以通常手中并没有掌握多少随意支配的土地,只有大的战争之后,才有巨量的荒地,也就是说政府平常没有足够的土地向无地、少地的农民进行平均分配。因此说均田制不是国家普遍给农户以田地。当然,政府也不是绝对不能给某些农户一点田亩,如战后允许农户垦荒,或者采取迁移狭乡之民去宽乡的措施,使一些农户垦种荒地,拥有一定数量的耕地,逐渐把它变为永业田,成为自耕农。史学家陈登原说:“颁均田者,所以赋诸荫附之人于荒废之田也”,是“游手耕弃地”[55]说的就是这种情形。这些政策措施实行的结果,农户也很难达到百亩之田的标准,敦煌资料所反映的正是如此。查阅《敦煌资料》第一辑,不难发现,那些农户所有的垦地不过几亩、十几亩、几十亩,难得有达到一百亩的[56]。再如,唐太宗时灵口农户中每丁仅有三十亩耕地[57],标志狭乡农户拥有垦田的一般情形。均田令还有另一种作用,就是承认农户自有的田地。近人的研究成果表明均田制的已受田,就是政府承认农户合法所有的土地。颁布几个世纪的均田制,为政府所重视的均田户,其实就是自耕农和小地主,而主要的又是自耕农。中古自耕农之多还可以从唐朝政府屡次推行的刮户令获得信息。刮户之所以出现,是因为逃户多,农户逃亡是由于赋役重,是连锁反映现象。唐玄宗时宇文融奉命“搜刮逃户”,“检刮田畴,招携户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58]。结果“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59]。八十万户是相当大的数字,德宗朝实行两税法时,计有“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60],八十万是它的五分之一强,可见宇文融刮广的效果。被刮之户,大多是原来的自耕农,或新自耕农,刮户就是把小农户纳入国家赋役控制之内。唐武宗说“百姓轮纳不办,多有逃亡”[61],将输纳与逃亡的关系表述得很明白,为此就要搜检户口。政府的刮户现象本身是说有川者弃田离去,政府竟然把它当作大事,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从而表明自耕农的众多,因为地主要闹到弃田离乡是不会太多的,逃户主要是自耕农。再从唐人为民请命的情况看,人们讲到赋役沉重、民不堪命,所说的多是指自耕农,如白居易《杜陵叟》云:“杜陵叟,杜陵居,岁种薄田一顷余。……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62]。《纳粟》咏道:“有吏夜叩门,高声摧纳粟”[63]。毋庸赘述,唐代自耕农的大量存在,当为事实。

唐代中叶以后,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同时增多,依附农相对减少。宋朝将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种,在主户里又分为五等户,一、二等户是形势户地主,三等户的成分,诸家说法不一,笔者相信:大部分是自耕农,少数是地主。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三等户少,四、五等户多,所以主户基本上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辽代契丹区的中户、汉区的农户,相当部分是自耕农。元代的哈剌出,也多为自耕农。前已说过,明初实行移民垦荒政策,产生了大量的自耕农。到了清代,康熙帝因蠲免钱粮讲到土地占有情况,“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大约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64]。据此,自耕农约占农产的30%。宋元明清之间,各个时段自耕农在农户中的比重不会相同,不过总不会少于三成的数字,自耕农在社会上的大量存在应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以上资料,笔者认为,在古代社会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她是农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她在总农户中的比重虽时有变化,仍不失为重要成分。她是国家编户齐民,要向国家完纳赋役,是国赋的主要承担者之一,法律身份是良人,属于平民等级。

(2)半自耕农

与自耕农有基本相同之处,唯自有田地少,不够耕种,需要租佃一些耕地,或者家内有人要出卖劳力,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古代文书中的“下户”,宋代主户五等户中的第五等户,讲的就是这类农民。不过半自耕农在本质上仍属于有田亩白耕的农民,而不是佃农或雇农。她们因有田地,要向国家完纳赋役,属于平民等级。

(3)平民佃农

佃农与自耕农一样,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着,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65]。无地的农民为求生存,赁地耕种是一条最可行的道路,于是成为佃农,也就是前而讲到过的,董仲舒说的“或耕豪民主田,见税什五”的佃农,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的佃户,康熙帝讲的农村居民百分之三十、四十以外的农民,“皆赁地出租”的佃户。佃农的数量也非常大,有时超过自耕农。佃农所租赁的土地,多数属于私田,与地主形成主佃型租佃关系。少数属于官田,与政府构成直接关系,成为官佃,此种类型虽少,但历朝都有,西汉元帝屡次将公田“假予贫民”,“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66],其中一部分是把公田出租给佃农。还有一些有地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带地投靠豪民、官僚以及寺庙、成为佃农,而被官府认为是“挟佃诡名”[67]。无论官、私佃户、都要交纳大致相同的地租。

佃农的社会身份有属于良人和非良人的不同,这里先交代平民身份的。大体上说,秦汉时期和宋代以后的佃农中有一部分具有平民社会地位,是法律上的良人,可以向上流社会流动,如东汉“四世三公”的杨氏家族创业者杨震,原来“假地种植”[68],一度的佃农地位并没有 影响 他官至太尉。汉朝政府向他们征收人口税和徭役,仅仅不交纳田赋。中古时代佃农身份下降,而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庶民化,佃户身份逐渐提高,“唐中叶至宋,北方佃农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明显削弱”。[69]宋代有多种关于佃农的法令,但总的倾向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基本上具有退佃、迁徙自山,接近平民。所谓“佃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70]。元代政府宣称,“所谓地客,即系良民。……禁治主家科派使令,地客与无税民户一体当差,实为官民两便”[71]。宋、元两代禁止地主对佃客的人身控制。明代初年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以少见长之礼”[72],表明主佃处于对等地位。在法律上,宋元时代主佃冲突中,在量刑上主佃不平等,而清代已基本改变,严惩官绅地主对佃户的凌虐[73]。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佃户是良人,但是实际上是平民,他们可以读书科举,可以出仕,这就是良人的权利。笔者在《 中国 社会结构的演变·绪论》中说:“……佃农逐渐平民化。大部分佃农由宋元时代的转化,到明清时代成为平民。历史好象是在开玩笑,从秦汉时代的自由佃农,变为中古的依附农,到明清时期终于又成为平民佃农”[74]。

(4)佃仆

与平民佃户并存的是佃仆,她们与主家有人身依附关系,大多实行劳役地租制,或者交纳实物地租,然而附加地租很重,要在交租之外到主家无偿服劳役,依然受地主较强的人身控制。汉唐间有所谓“客”、“宾客”,她们成分复杂,不少是属于这里所说的佃仆类的,径称为“佃客”、“屯田客”、“川客”的即是,别的名称的也还有。东汉开国功臣马援,“宾客猥多”,用他们“屯田上林苑中”[75]。三国时代实行给客制度,曹魏给贵族官僚“租牛客户”[76]。其时役重,农民愿意离开政府,归人势家,诚如《晋书》所说的曹魏给客制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77]。西晋实行荫客制,官僚依据品级可以荫一至五十户佃客[78]。束晋、南朝贵族多占有“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品官因荫客有数量的限制,典计的数目算在“佃客数中”[79]看来典计应当是佃客的管理人。国家并不直接管理各种类型的客,实行“客皆注家籍”的制度[80],即佃客只在主家户籍内附带登记,没有资格自立户口。逭种情形是国家把他们交给主家管理。魏晋以来随着土族制的发展,贵族官僚将大部分佃农变为附庸,唐代士族制的衰落,佃户地位稍有提升,但仍受地主控制,如陆贽所说:仙农“依托强家,为其私属”[81]。宋代仍有为数众多的佃农处于佃仆境地,如川陕的佃客被叫做“旁户”,附属于主家,不入官籍,被主家“使之如奴隶”[82]。辽代的头下户,与国家、投下主是租、课关系,有独立经济,名为奴隶,实际是依附农。宋元时代有“随川仙客”,田主卖地,将他们一同转手[83]。社会上还存在着“主产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的佃仆[84]。明清时期有许多投充农民下降为佃仆,以及伴当、世仆之类的佃仆。主家控制佃仆人身,并得到政府的承认。总之,佃仆的身份介于平民和奴隶之间,不得读书出仕,本质上不是良人;中古时代依附农多,成为仙农的主体,其它时期也有,但已不是主要成分。

(5)国家佃户

屯田户、占田户、营田户等耕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历代皆有,在汉代就是“税民公田”的种公田而纳租的农民。她们中有的人身份是军人,元代,尤其是明代,军屯特别多,虽是屯军,受军籍管制,然而因为垦种政府土地,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国家佃户。这类佃农受国家严格人身控制,不得离开田庄和戍地,不许逃亡。她们向政府交纳机课或屯田子粒,数量与私人佃户差不多,所交的是地租,而不是像其它有田人那样的赋税,所受负担比有田者大得多。也有佃官田的豪民,承揽官地之后,与主管官吏勾结,将土地转租给劳动农民耕作,他们成了二地主,虽名为政府佃户,实际不是这种社会地位。

(6)农业佣工

没有或丧失土地而受雇于农业经营者的人,是农村中的赤贫人家。古代始终存在这种人,宋代庶民地主经济发展之后数量增多;在古代经营地主制不发展的社会环境里,这类人数量不多,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远远不是农民的主流;她们因在主家做工时间多寡的不同,区分出长工、月工、短工等类型,如清人所言:“富农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85]“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曰长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86]。佣工被用在谷物生产方面,还有被用于经济作物的,如种茶、园艺等。

在身份上,农业佣工与佃农有类似情形,也分出两种:一是平民,一是非平民的“雇工人”。平民身份的,秦汉时期和明清时期较多。笔者看到秦汉时期的许多佣工属于编户齐民,他们为雇主劳作,但不受人身控制。陈胜受雇,对共耕的同伙抒发宏愿,听者虽认为那是难于想象的事[87],但总表明他们是自由人身,有富贵的可能。两汉有许多读书人替主家耕田或舂米,领取报酬,养活家口,如匡衡、儿宽、第五访、公沙穆、梁鸿等人,后来或出仕,或成为隐逸,史书留名[88]。他们对主家去来自愿,说明雇主不能控制他们。中古依附人口大增,佣耕很少,宋代以后又增多,而社会地位也有向好的方向变化。记载说反对徽宗暴政的方腊,“家有漆林之饶”,“又为里胥”[89],可是另外的 文献 又说他是“佣人”,聚众造反[90],大约他足由富人落入平民佣工地位的。明清时期人们不愿卖身为奴,所谓“贫人不肯鬻身,富贵之家,唯唯雇作,期满则酬直而去”[91]。与此相对应,政府在法律上将佣工分为平民雇工和雇工人两种。明万历年间订立条例:“官民之家,凡俏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日月,受值无多,依凡论”[92]。明确把佣工分为雇工人和凡人雇工两种。到清代干隆朝规定,有主仆名分的被使唤服役的是雇工人,而“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93]。是平民佣工,还是雇工人,区别在于受雇工作性质、时间长短、双方称谓关系及生活习俗,而关键是雇主身份,若雇主是特权等级的人,被雇的佣工就多半是雇工人身份,若雇主是平民身份的地主、自耕农、佃农、商人、作坊主,所雇的佣工就是平民身份。试想,雇主本身是平民,是小土地所有者、小业主,如何能实现对佣工的人身控制?清朝末年薛允升说:“有力之家有雇工人,而无力之家即无雇工人矣”[94]。一针见血地指明雇工身份与雇主身份的关系。明清法律承认的平民佣工,他们原来就是平民,不过是贫困受雇,或临时受雇,于雇主是同坐共食的平等关系,法律是对这种现实的认可。雇工人法律地位介于良人和奴隶之间,雇佣双方在法律上不平等。如关于互相殴打的处罚,明律规定:“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95]。就是不平等关系的一项具体内容。总而言之,在历史上,佣工有两种身份,一是平民,一是非平民的雇工人。

(7)农业奴隶

“雇工人”型的农业佣工,虽然不是平民,但与奴隶有别,前述明律的那些规定,在说到奴隶时云:“奴婢殴家长者斩”,“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96]。而雇工人的处刑如上述,比奴隶轻得多,这裏讲的农业奴隶就不同了。将奴隶使用于农业,是在封建社会裏保存的奴隶制度的残余形态,秦汉时代屡见不鲜。吴荣曾在《试论燊汉奴隶劳动与农业生产的关系》文中认为:秦代奴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田野上服役的”,“西汉时女奴也被驱使于田地之上”[97],东汉仲长统指斥豪民田地、奴婢之多时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98]。晋人刁逵“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99]。他们这么多的奴隶无疑有一部分用在农业生产上。中古以后,在辽、金、元朝官府裏有一些农业奴隶。明代在长江中下游的一些地方出现投献现象,即农民因官府赋役太重,把田地献给豪强,成为其奴仆。清代初年,北方一部分汉人成为满洲贵族的“投充人”,而“投充者,奴隶也”[100]。明清的投献、投充者基本上是以奴隶的身份从事农业生产。

(8)富裕农民

自家生产,还有余田,雇工经营,或者将余田出租,向政府承担赋役,是平民身份,财力上比自耕农富裕一些,比地主又不如,经济收入主要靠自家劳动,属于劳动者行列。前而讲到明律关于确定雇工人身份时提到“农民、佃户”雇工,他们的佣工,是短雇的多,雇长工少,但毕竟或因耕田多,或因劳动力少,或因农忙季节的驱迫,需要雇工。凡是雇佣长工及季节工的农民,基本上是富裕农民。这种农民是不是今人概念裏的“富农”?这就涉及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说来复杂,笔者认为他们还没有发展到那个程度,整个社会经济也没有发展到那个水平,他们还不是后世的富农,不过有向此发展方向的味道。

(9) 平民地主

出赁土地收租的人,身份上差别巨大,有皇族、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半贱民、奴隶之别。具有特权身份的地主,以及半贱民、贱民地主,另有更能决定其身份的因素,他们是特权者,是贱民,不属于贱民之列。这里只分析平民地主,他们向佃户收取地机的同时,向政府交纳赋役。他们人数不多,却与门耕农同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她与自耕农同是国家的主要关注对象。他们属于平民身份,无法定特权,只是和佃户关系中属少长关系中的长者,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中,他们一定程度地控制佃农。

在平民地主中,出租田地之外,明清时期出现了雇工经营者,可以视为经营地主。她们人数上远远不能同出租地主较量,但已引起当时人的注意。明末浙江沉某是关心农业经济的人士,他在《沈氏农书》里特为雇工经营的地主计算经济收支,结论是“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宴眠,费心劳力”[101]。他不赞成雇工经营,可是经营地主仍有所扩大、清代苏州人陶煦在《租核》一书中也为经营地主算了一笔收支账,结论是有赢余”[102]。笔者曾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统计二十九个案例,获知有二十六个平民经营地主,他们所雇的长工,多的四、五人,一般只有一、二人,再加上一、二个短工[103]。经营地主管理生产,或参加一些劳动,如苏州张士仁“治田尤有法度,当昧爽督佣保,趣田中力作,莳艺芸蓐”[104]。地主经营田地是为获利,但有风险,如常州人钱泳所担心的:“是种刚者求富而反贫矣”[105]。所以历史上经营地主有所发展,不过进展非常缓慢。

上述农民构成的九种因素,从生产劳动角度讲,主要成分是属于平民身份的门耕农(含半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其次是依附农(佃仆、佣工)。从影响社会变化的视角看,自耕农、平民地主、和佃农最重要。至于本节标题说自耕农和佃农迭为主体,是从运动发展来看待这两者的变化,现在就来论述它,并拟从现象和原因两方面着手。

从现象上说。研究自耕农与佃农的历史地位, 科学 的办法是寻找她们各自在农户中的比重,有了数据,事情就不说自明了,但是历史文献没有提供造方面的必要资料,因此只好退而求其次,依据史料作些估计,这当然是很不可靠的,所以也没有学者就此作过全面的论述,只是在宋代、清代等几个断代史方面有过研究。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应当做,虽然估计会有不当,还是试着作一下。

从战国到明清时代,自耕农、平民佃农、依附农同时并存,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她们的身影,们是她们在各个时代的数量及地位是不同的,变化的,实际比重是不一样的。如何估计她们,笔者的 方法 是看她们在官方、 政治 家、政谕家眼中的地位,官方及这些人重视那种人,就如同一架天平,看到她们的价值了。战国秦汉时期自耕农大量出现,从李悝、晁错、董仲舒、王莽等人的论述中可以获知。他们立论的出发点,是保护纳税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以维持政府的经济基础。从中不难发现自耕农和地主应是农民构成的主体,应占农户的大多数,根据历史事实,地主人数少,所以主体成分又是自耕农。当然,董仲舒、王莽对佃农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不过还不是把他们当作主体来论述的。 现代 学者虽没有对此作过分析,但有些论点,可为我们借用。吴荣曾认为战国时代有“数量很多的独立小农”,秦汉时期“有不少的小自耕农”[106]。刘毓璜认为西汉自耕农经济发达[107],不言而喻,是自耕农众多了,否则怎幺能有她的发达经济呢!因此笔者产生战国秦汉时期自耕农是农民构成主体的看法,同时也认为那时佃农、依附农,农业奴隶数量也很多,但处于次要地位。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自耕农依然众多,笔者还是从官方、政论家注意的焦点,即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刮户政策等方面来观察,对此,已在第二节里作了说明,这裏只需指出政府的那些田制,税制和刮户都是为控制纳税者的,也即自耕农和小地主的。前述宇文融刮户八十余万,是客户。杨炎实行两税法,检核户口,“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108]。这里的客户,不是宋代的佃户涵义,而是原来没有入籍的自耕农户。客户一搜查就得到那幺多,可知自耕农在唐代依然是民主体成分。同时,中古的依附农有了大量的增加,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使她与自耕农地位相接近。宋元明清时期,佃农数量和地位上升,大约在一个朝代开国时期,自耕农比重超过佃农,而后的情况就反过来了。根据北宋官方的户口统计,主户与客户的比例约为二比一”[109],宋代的客户基本上就是佃户,如此说来纳税的主户要比佃户的客户多得多,当然官方统计很不可靠,远不能按這个比例断定两者数量关系,但总可说明主户比客户多一些。杨国宜认为,“北宋前期的自耕农至少估计在总户数的50%以上,大概足不成 问题 的”。而到了南宋,在总农户中“自耕农已经只有三分之一左右了”,“佃户逐渐成为劳动者的主体,……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法律地位比过去高了”[110]。宋代后期佃户超过自耕农,当无疑议。明初自耕农大增,就看那幺多的垦荒移民,就知自耕农应当是农民主体,而中后期佃农又多过自耕农。清代至少有三分之一农户是自耕农,而佃农占居了农民主体地位。王毓铨说古代自耕农难于估计,但有个印象,即是:“全国统一在一个朝廷之下的时候,尤其是统一在一个强有力的朝廷之下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多于私人佃户,至少不少于私人佃户。就地区讲,大江以南汉族地区多佃户,尤其是江南苏凇。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111]。这个印象是说朝代初期自耕农多,而后减少;北方自耕农多,而南方佃户多,既看到了自耕农的众多,又看到自耕农与佃农的相互变化关系,很有见地。笔者在《关于这个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中说:“在封建时代,自始至终有大量的自耕农,在封建制前期她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成分,到了后期,比重减低,也还占到农产的三分之一”[112]。如今依然是这种想法,不过可以重新表述为:大略地说,唐代以前,自耕农为农民的主体,唐代以后,随着依附农的减少,平民佃农增多,社会地位提高,逐渐取代自耕农的地位,上升成为农民的主体。

究其自耕农在农民构成中得以长期成为主要因素、佃农地位得以上升以及双方地位转化的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当是着眼点之所在,而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则是官田的私田化,扩大庶民土地所有制,启发我们思考的是漆侠、乔幼梅在《辽夏金经济史》所叙述的史实。他们说金朝初年把四百万人的猛安谋克迁到北中国,大规模地拨给土地,实行牛头地制度,这是一种占地方式,即土地为国家的,而归占有者使用,后来“许多猛安谋克户把国家授予其自种的官田当作私有土地或者出卖或者出租”,“牛头地作为国有土地的色彩越来越淡薄”,这就是“官田的私有化”。又说金章宗“定屯田户自耕及租种法”,准许猛安谋克户把每丁自种四十亩以外的土地出租,金宣宗承认给军户拨授的土地为永业田,“即把官田当作合法的私有土地”,据此他们认为“计口授田制显然已从国有制的外壳中蜕变出来,变成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分配方式了”[113]。他们认为土地制度的区别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与笔者的多层级理解不同,但这不防碍对他们具体观点的借鉴,这就是官田的私田化认识。官田的经营,在所有权的层级上属于第二层级,皇帝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都拥有所有权,分配给贵族、官僚、军士乃至农民使用,而他们由使用权、占有权逐渐地拥有所有权,就是把官田变为私田,令官田减少,私田增多。山林川泽,在整个古代都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没有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垦田中的官田数量则在减少,其原因在于皇帝对它的支配政策发生了变革。皇帝将官田用作贵族庄田、官僚职田,没有多大变化,而在给农民方面的前后不同时期变更颇多,早期,比如汉代,皇帝处理贫民就耕问题,多是将官田出租给农民,收取与私人地主差不多的地租,只把极少数的耕田赐给农民。耕田出租,所有权仍完整地保持在官府手里,是官田仍多。到了后期,政府的举措向有利于官田私有化的发展。象金代四百万人的官田私有化了,其数量之巨大,可想而知,事情还不仅在这里,更重要的是皇帝对官田一般不再出租,而是径直给予农民,就象明初那样的移民垦荒,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清代的“更民田”政策,承认农民已占有的明朝官田为私有田。将官田给农民的政策,使庶民拥有的土地增多,从而使庶民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也令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不断产生,稳定她们的地位。

第二个考虑的因素是土地买卖权力程度的变化,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董仲舒讲的“除井田,民得买卖”,道出了战国以来土地就可以买卖的事实,问题是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如何,那是由古至近逐渐变化的。官方要控制买卖的程度,而民间则要求摆脱官府的控制。王莽宣布土地为王田,不得买卖,可是百姓怨恨,不得不改变为允许贸卖的政策。北朝均田令宣称国家给民份地,虽然实际做不到,但是观念上土地是皇帝所有,不准买卖,然而唐代均田制把份地区划为永业田和口分田,前一种田可以买卖,对这种变化,是政府对农民土地买卖权限制上的松劲,似乎可以认为是农民要求土地所有权和扩大买卖的结果。待后均田制破灭,政府再没有控制土地买卖的制度,所以宋朝人讲这种情形是“田制不立”[114]。政府减少对土地买卖的干涉,允许土地买卖在较大程度上进行,土地买卖比较能够顺利实现,因而可能变得频繁,事实也正是如此,那就是土地兼并的越往后越激烈。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表明土地兼并已经很严重了,汉哀帝土地兼并进一步恶化,于是有辅政师丹,丞相孔光的限田主张,而无任何效果[115]。到了唐代,杜佑说:“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16]。表明唐代的土地兼并比汉代更为严重。土地兼并的一个标志,是土地转移的迅速,也即频繁地更换主人,宋代出现“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情形[117],兼并形势愈加激烈。到了清代,钱泳说:“俗语云:‘百年田地转三家’,言百年之内,兴废无常,必有转售其田至于三家也。今则不然,……十年之间,已易数主”[118]。说明清代田地转移更频繁,土地兼并更猛烈。土地越自由买卖,使富有庶民与特权者在兼并土地的竞争中处于同等地位,有了买卖的方便,越容易拥有土地,造成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于是,多层级的土地所有制中,第三层级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主要拥有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动,唐代以前,特权等级地主土地所有制发达,地主多有特权身份,是身份性地主,她们控制耕种其田地的劳动者能力强;唐代之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取代了身份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地位。这是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变动。这种变化,对庶民地主有利,而对门耕农不利,并产生出大量佃农。唐代以前,身份性地主拥有巨量土地,但她们人数究竟有限,所垄断的耕地比后世地主要少得多,客观环境允许小农拥有土地,所以自耕农能够大量存在。唐代以后庶民地主拥有的土地在总量上要超过前此的身份性地主,这两者所拥有的土地加在一起,就占有了大部分耕地,迫使相当部分自耕农丧失川地,下降为佃农。农民中自耕农的减少,就意味着佃农的增加,所有在庶民地主田地所有制发达的情况下,佃农数量超过自耕农。与此同时发生的事情是,庶民地主对佃农的控制力减弱,使佃农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社会地位上成为农民的主体。总之,中国古代社会,随着身份性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化,农民社会中的自耕农主体地位,被佃农所取代。

第三个考虑的因素是土地所有权第一层级实施的作用,影响自耕农。佃农数量增减和存在状况。常政府实行允许农民垦荒、将官田给贫民为永业的政策时,以及实行政治改革多少有些成效时,自耕农就会增加和稳定;反之,实行把官田租给贫民的政策时,对豪强兼并土地缩手无策时,乃至自身参与兼并时,就会使自耕农在挣扎中落入佃户行列,而使佃农增多。

第四个考虑的是其它社会因素和土地买卖的作用。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法是诸子平分制,它的实行,往往使富人变穷。试想,一个地主家庭,经过几次诸子分家之后,田产分散了,有的子孙会落入自耕农行列,甚而为半自耕农、佣工。常大的战乱,特别是农民战争之际、之后,大土地所有者逃亡,农民自动耕占她们遗留下来的田地,若经政府承认,她们就是名副其实的主人了,成为自耕农。土地买卖,会使有的地主下降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也会让一些佃农上述为自耕农。归结自耕农、佃农在农民构成中的状况以及她们地位变动所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作为政府行施其土地权力的象征的有关政策,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程度的变化,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综合起作用,而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更是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