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的这种直觉关系不可以绕过正义而取得。正义和法律的内容大多一致,但也经常欠缺。它根本不能以变化莫测的内容为基础,而只能以法律秩序的效力为基础。从每一种效力、每一种应然产生出一种颇有魅力的激情,人们从中感觉到了人类精神的勇敢无畏,他们接受这种不可能,令自己去建立一个自身的,完全脱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飘摇不定的帝国,而且它越是在人类需要方面毫无感情,它也就越是如此。不过,即使这种激情,这种产生于针对人性所有要求的法律无情的激情,它本身还是和正义背道而驰。这种残忍无情、绝对专制和无目的性,世界毁灭,正义犹行(fiat justitia, pereat mundus)的冷酷无情,不可能成为生活要素。但我们早已知道,不公正的法律并非没有目的,法律在无视其正义的情况下就以它的效用实现了一种目的摘要:即法律平安目的。假如有人要和法律修善结缘,就须凭感觉来理解这种目的。
法律平安有双重要求摘要: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情况,但究竟旨在其生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平安是一方面,而面对法律的平安又是一方面;一方面是秩序,另一方面是自由。于是,不仅正义的,还有自由的和秩序的意义就都不是能和法学内在地联系的东西,而由此明确地将法律工作者相应分成两类,我们也许可以从中重新发现的,体现对立的法律工作者类型,给这本书奠定了基础摘要:个人主义和超个人主义法律观的对立。在德国,秩序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实际是具有代表性的类型。该类型具有一个相应的特征,我们真是万分感激这一特征(它不需要更多的话说),它每每倾向于文化威胁的夸大并且以这种夸大吸引了每个能在国外观察的德国旅行者,人们似乎只是以过分的优越感去努力察觉那里的人们、异民族国家欠缺“德意志纪律”。给规范化和理性化提供一种均衡倾向,乃自由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一种历史使命。从行政法院法官对警察行政命令权的干预,直到针对淫荡观者来保护艺术的护卫人,都是如此。这些法律工作者是和我们天生的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法治国家前哨。但是,法治国家对我们来说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它意味着保持相对于秩序的自由,相对于理智的生活,相对于规律的偶然,相对于成规的丰富,总而言之,就是相对于仅具有目的性和只对此目的才有充分价值的东西所具有的目的和价值。
没有什么东西比大法学家的传记的课程更能使年轻法律工作者对其学问以心相许——这是一种现今学院课程中太少开发的、塑造性格的职业伦理源泉的课程。因而,此处的思索就想以安瑟尔·费尔巴哈(Anselm Feuerbach)之语来作结束语,这是他在向一个陷于职业困境中的儿子所说的,而许多违心从事法律学习的法律工作者也可从中获得安慰摘要:“从少年时代起,我就从心底里不喜欢法学,而且,直至今日我也不把它视为科学。我的喜好最终还是历史,非凡是哲学方面;我最初的大学时光完全只奉献给了这两个情人,除了她们我不想任何东西,我不能想象没有她们去生活。我那时已获得哲学博士的学位,以便作为一个哲学教师出现在人们面前。但是你看!我和你母亲相识了。它使我去考虑一种专业,它可比哲学快一些带来职位和收入。这时我草率但又果断地决定由心爱的哲学转向令人讨厌的法学,它并未使我多久不开心,因为我很快知道,我一定要赢得她的欢心;于是,我的孜孜不倦,我的由于纯粹义务而生的激奋勇气,使我在两年后就已升到了讲座席位;我的强制、紧迫和生计科学通过著文立说而丰富,并由此获得了一个立足点。由此立足点开始,我忽然成名并且极为幸运地出人头地,而且在同时代的人那里赢得了响亮的证实摘要:我的人生已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