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学原理完善刑事悬赏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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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私法上的法律行为,目的是与举报者即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就犯罪信息进行交易。

  刑事悬赏的成本包括作为交易成本主体的赏金、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成本、犯罪信息的确认成本。

  刑事悬赏的收益包括提高侦破效率、增加相对人激励并形成遏制与侦破犯罪的良好氛围、彰显执法诚信与契约精神。

  完善我国刑事悬赏制度,有必要合理确定相对人,明确交易主体,重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保障交易安全。

  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刑事悬赏已被世界各国侦查机关广泛采用。自1998年,我国也开始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大规模应用悬赏机制。刑事悬赏的产生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它的成本与收益决定着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以及人们对它的好恶取舍。

  制度透视:刑事悬赏的本质

  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确立是典型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即由政府命令或法律的引入和实行的一种制度变迁。虽然在我国悬赏机制古已有之,为获取情报而支付金钱这一做法和执法历史一样古老,然而,新中国建立后,受社会正统价值导向、计划经济体制和刑事案件发案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悬赏机制在刑事侦查中极少运用。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速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刑事案件的数量激增,犯罪的手段与种类也日益复杂,并出现智能化、集团化、流窜化的趋向,犯罪分子毁灭证物、线索的意识与反侦查能力随之增强,从而给刑事侦查人员的查缉抓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8年5月10号,公安部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缉令。”自此,刑事悬赏才开始被较为有序地采用。

  从其变迁过程可以看出,刑事悬赏在本质上就是一套有关信息交易的制度安排。众所周知,犯罪信息是罪犯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线索或者痕迹以及其他有关犯罪行为或行为主体的情况,获取犯罪信息是侦破刑事案件的关键。然而,犯罪信息也具有成本,犯罪信息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对于犯罪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都需要成本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潜在的举报者更应该被假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依靠群众不能再仅仅寄希望于群众觉悟的提高,更应该注重经济激励的运用,悬赏机制因此被采用。由此可见,刑事悬赏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就是与举报者即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就犯罪信息进行交易。

  刑事悬赏的成本结构

  制度经济学认为,对一项制度进行评价,首先要对该制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具体而言,刑事悬赏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赏金是悬赏成本的主体。

  赏金就是刑事侦查机关期待获得的犯罪信息的价格。提高赏金,就会增加交易量,从而增加刑事悬赏制度的正面绩效。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联合设立了奖励基金以征寻破案线索,自1990年该奖励计划实施以来,已有20多人领走了超过300万美元的奖金,个人领取的最高奖金为75万美元。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将悬赏机制引入刑事侦查以来,悬赏数额也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当然,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的犯罪种类,刑事悬赏很难设定统一的幅度和标准。但是,应当看到,赏金数额并非越多越好,合理的赏金应该反映犯罪信息的价格以及相对人(举报人)承担的风险,否则就会影响潜在的知情者提供信息的积极性。

  (二)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成本。

  如果相对人除进行交易外,还要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势必要耗费很高的边际成本,以至于相对人的交易收益还不足以弥补自身的安全保障成本,理性的相对人自然会选择放弃交易,犯罪信息的供给量必然将趋于不足。而且,案件越重大,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前后,越要经过缜密思考,力求尽量缩小犯罪的知情范围,于是,能够知道案件线索的人也就较少。如果再有交易安全的隐患,愿意进行信息交易的人就更少,刑事悬赏制度的预期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为相对人保密是侦查机关进行犯罪信息交易应尽的义务,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成本是刑事悬赏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内容。

  (三)犯罪信息的确认成本。

  实践中,相对人用来交易的信息多数情况下并非侦查机关想要获取的犯罪信息。侦查机关必须做大量的工作对所有的信息和线索认真核实和筛选,以确认其是否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有意义,这势必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甚至还有些虚假信息将导致侦查机关的错抓错捕或者采取其他的错误侦查措施,从而导致侦查资源的浪费乃至对受害方的国家赔偿责任。而且,在多个相对人均提供了相关线索的情况下,判断线索的价值变得更为复杂。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必须综合考察各个线索对案件侦破发挥的具体作用、相对人的情况以及相对人承担的风险等因素,以贯彻按价值付酬的原则。这也需要额外的成本投入。

  刑事悬赏的收益分析

  当前看来,形式悬赏的收益结构至少包含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侦破效率,减少刑事侦查的整体耗费。刑事悬赏制度在配置资源、降低交易费用方面有着相对较高的效率和优势,能给侦查机关和相对人带来收益状况的改善,因而该制度是侦查机关搜寻有效犯罪信息的最优选择。事实证明,悬赏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一些重大案件因为悬赏机制的运用,获得许多有价值的线索,从而快速破案,节约了大量的办案成本。就我国而言,自1999年以来,公安部发布悬赏通缉令23份抓获18人,成效显著。2004年3月,根据三亚市群众陈某的举报,警方抓获了公安部悬赏20万元缉拿的杀害4名同学的凶犯。显而易见,刑事悬赏制度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和回报。

  第二,激励相对人并引发积极的外部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更应被当做理性人看待,当他们面临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会选择使其收益或效用达到最大的那个方案。而悬赏机制使得相对人认为自己的举报行为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之间具有逻辑一致性,从而激励这种行为。当然,决定人们行为的因素除理性动机外,还有感情、信念、信仰等非理性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对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基于行为理性化假设进行的务实性分析。而且,刑事悬赏在增加相对人激励的同时,会形成遏制与侦破犯罪的良好氛围。

  第三,彰显执法诚信与契约精神。悬赏通缉令发出后,对于适格的相对人提供的有价值的线索,侦查机关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赏金。刑事侦查机关及时履行承诺给付赏金,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府诚信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而且,刑事悬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侦查机关向不特定人要约提供案件线索并相应给付一定报酬,以激励其完成指定行为的特殊契约。侦查机关悬赏并履约的行为亦可彰显作为市场经济灵魂的契约精神。

  完善刑事悬赏的制度安排

  由以上分析可见,刑事悬赏是一套预期收益远大于预期成本的有效制度,已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着刑事悬赏的制度绩效。鉴于此,应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其制度安排,以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工具。

  首先,合理确定赏金,保证相对人的交易利益。作为公安机关的交易成本,赏金必须有可靠的来源,或者来自于政府的财政基金,或者来源于专设的刑事悬赏基金。明确其来源,完善经费制度可以避免或减少侦查机关与相对人因赏金发生的纠纷。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赏金的数额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公安部可以就赏金的幅度作出规定,各地公安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根据赏金的来源、支付能力、案件的性质及社会影响合理且明确地规定赏金的数额。在赏金的发放上,应贯彻按线索价值付酬的原则,多人提供犯罪信息的,根据各条线索对于侦破案件的具体作用分配赏金。多级公安机关同时悬赏的,举报人只要提供的是有价值的线索,可以同时获得两个或多个悬赏通缉令上的赏金。

  其次,规定刑事悬赏的发布机关和相对人,明确交易主体的范围。刑事悬赏的发布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发布。但悬赏通缉令与一般的通缉令应该有所区别,根据案情需要,刑事悬赏可以由各地公安机关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发布,也可以利用各种媒体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在其管辖范围外乃至全社会公布。凡符合法律规定、完成了刑事悬赏中要求行为的人均可成为刑事悬赏的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成为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为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立功及减刑制度,可以不纳入刑事悬赏相对人的范围。而负有特定职责的公安司法人员,即使完成了刑事悬赏中所要求的行为,也不能取得报酬。

  第三,重视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如果交易安全不能保障,侦查机关与相对人就犯罪信息的交易就无法开展。接受信息的公安机关有保障相对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为给相对人积极提供线索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必须尽快完善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侦查机关对于提供线索的相对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应进行保密。侦查机关还可为相对人提供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提供紧急求助电话和专人陪护。为保障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对一些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或者共犯尚未完全归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侦查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更改姓名或者迁居等服务。此外,对于因公安机关保护不力造成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加强刑事悬赏的国际合作。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刑事悬赏的范围和需求越来越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的增多使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异常明显。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刑事悬赏的制度安排上也应重视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借鉴和国际警务合作,这对于遏制国际犯罪发展的猖獗态势具有重要意义。

  华东政法学院·闫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