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经济理性与法治理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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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央行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的评价,凸显民间借贷的经济理性。存在就是合理,何况民间借贷已经在各地热火朝天---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比市场的需要更合理的了。但是,由于中国金融体系没有完全开放,"民间借贷"是独立于现行法治体系外的"黑孩子"。但是"黑孩子"也有也应有存在的途径和空间。除了承认,就是给予其法定定位,承认其权利义务关系,然后才能予以制度化监管。
最尴尬的,民间借贷缺乏理性的法治规范。除了一些政策性的宽松,能够上升到法治层面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照此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央行也是凭此给民间借贷验明正身。
不过,若以此作为底线,民间借贷几乎没有合规的。据媒体报道,民间借贷的利率几乎都在2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40%。按照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有相当多属于法治惩戒的高利贷。驴打滚的高利贷当然不允许,因为过高的利率不仅造成了金融秩序的紊乱,也不可能形成健康的借贷关系,温州民间借贷的金融乱象就是明证。
因此,承认其合法性是进步,但法治理性能否和经济理性匹配才更重要。让民间借贷戴着镣铐跳舞是对的,但是这舞必须能跳起来,而且还要契合市场的节奏。否则,镣铐戴的太紧,紧箍逼的太甚,法治理性就变成了叶公好龙,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合法的"4倍"到底是否合理呢?显然值得商榷,茅于轼曾多次表示,任何人研究不出这个"4"来,完全是拍脑袋拍出来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4"这个数字确实没有一个模型能够测算出来。实践更能证明一切,若民间借贷的利率均超过这个"4倍"底线,大部分民间借贷就成了高利贷。在此情境下,则会导致两个不合逻辑的结果:要么是"4倍"不合理,要么导致法不责众的尴尬。无论哪一种,民间借贷还是未纳入有效的法治监管中。
更值一提的是,中国的民间借贷亟需的除了验明正身和法治承认,还有契合市场化生存的空间。在现有金融体系的围城下,让民间借贷走出去,为民营资本融资脱困尽力,为通胀时代的负利率缓释宏观经济的压力,法治层面对民间借贷应有更宽容的气度和格局。
堵不如疏,但疏的目的在于畅。民间借贷的法治理性,就是给其经济理性减压纾困,沿着符合宏观经济和微观民生的方向发展。这样,中国的金融体系才百花齐放,资金才能彻底流动起来,才能最大限度释放资本的市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