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条款,更无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内容。但是1791年批准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该条修正案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的内容,但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就意味着公众应当知道政府的有关情况,否则就不能正确地表达。该条也就隐含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二)美国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学界除了主张公众知情权隐含于表达自由之中,而且根据《宪法》第9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也不排除公民知情权的存在。况且,《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更给公众知情权以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在美国,通常认为知情权属于宪法性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四、日本知情权与权利属性
(一)日本知情权的内涵
知情权,在日本常表述为“知的权利”。受美国的影响,1948年日本新闻界也开展了知情权运动,并开始使用“知情权”一词。在日本,一般认为知情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众从政府、宣传媒体及其他来源不受妨害地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即“信息的领受权”;二是公众对政府掌握的信息要求公开的“信息公开请求权”。一般将前者称为“知的自由”;将后者称为“知的权利”。[4]知的自由体现在日本《宪法》第21条,“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表现的自由”,属于国民的基本权利性质,根据《宪法》,宪法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日本学界所称的知的权利,是指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是具体的法律权利。
(二)日本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关于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日本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所以只有从有关宪法条文来演绎推导。多数学者认为《宪法》第21条规定的“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为知情权的宪法依据。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大,国家所掌握的公共信息数量也日益庞大。如果不能知悉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那么表现的自由就很难实现。因此隐含于“表现自由”中的知情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国民的基本人权。
五、国际条约中的知情权及其权利属性
(一)国际知情权的内涵
2006年3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5月17日为“世界信息社会日”。1946年,联合国通过第59(1)号决议,宣布:“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地基石。”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虽然这两个联合国文件并没有使用“知情权”一词,但是实际上却宣告了属于信息自由范畴的知情权为基本人权。除了一般性的国家法律文件外,许多单行的国际条约也确认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比如,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3年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和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二)国际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以上国际公约都强调了“知情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权利。但在这些国际公约中,保障知情权只是国际社会倡导各国立法的宣言,而不能直接作为国内法定权利的依据。尽管如此,它却具有指标性的意义,促使各国在立法中不断完善。近年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热点。
【参考文献】
[1]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1100-1124
[2]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90
[3]林爱珺.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新闻传播学的视角:[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07
[4]刘杰著.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1-85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