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效用,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行政行为不可改变力原理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理论依据;而范围、行为类型及时间规则则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基本法律手段.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重点设置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则对行政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政治与法律
200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