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20天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赔了2.7万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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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都一家公司提前20天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为了这短短的20天,员工不服公司决定,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结果认为提前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合同,责任在公司一方,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一纸诉状将员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按合同到期终止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争议。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件,最终法庭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判决该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共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