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五)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3-13
/ 1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档次:一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二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一项的;三档: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涉及二项以上的。